→ CrazyMarc:請你去翻一本刑法入門書再回來看看你提的問題...... 09/06 16:58
→ CrazyMarc:刑法條文中有「動機」二字的在總則第43條、第57條y 09/06 16:59
→ CrazyMarc:誰跟你說刑法不管行為人動機? 09/06 16:59
→ CrazyMarc:醫生檢查的部分,縱認為可以具備故意,在阻卻違法事由有 09/06 17:00
→ CrazyMarc:業務正當行為(第22條) 09/06 17:02
→ CrazyMarc:至於在抱小孩的部分,猥褻的定義你自己去看釋憲文 09/06 17:04
→ CrazyMarc:就算「外觀」上看起來像是符合,主觀要件上還有行為人社 09/06 17:05
→ CrazyMarc:會意義的認知上論以錯誤,而認不具備猥褻故意 09/06 17:06
→ bsfskuld:我想,me大只是在諷刺某人的邏輯吧,但那人是看不懂的.. 09/06 17:40
→ meblessme: 但是怕法條一定,只要能過檢察官這關就很麻煩 09/06 18:13
→ sherlockscu:老實說 這種情形 連一般人都不會認為是性侵的 09/06 18:14
→ meblessme: 就怕不是普通人 09/06 18:42
→ waydi: 請看刑法第十條立法理由吧 科科 09/06 19:12
→ carthur:第十條處罰的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醫療行為…正當 09/06 23:08
→ carthur:所以…怎麼看都能阻卻違法事由吧! 09/06 23:08
推 CrazyMarc:按第10條看來,定義上有正當目的即非性交(只是性侵入) 09/07 00:34
→ CrazyMarc:可能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我想waydi是這個意思 09/07 00:34
→ powerslide:第十條的定義怪怪的,性交還有分正當不正當的嗎? 09/07 00:35
→ CrazyMarc:因為法感情不接受這類醫療行為在性交的射程內 XDD 09/07 00:36
→ CrazyMarc:所以無法接受這是性交之後用不具故意或業務正當處理 09/07 00:37
→ CrazyMarc:只好定義性交的時候先用正當目的排除掉 09/07 00:37
推 powerslide:那夫妻間性交算正當還不不正當?如果算正當,那事後妻 09/07 00:39
→ powerslide:子還可以主張被丈夫硬上嗎? 09/07 00:39
推 CrazyMarc:你打到點了,這是學者批評第10條的大打點 09/07 00:41
→ CrazyMarc:多年前PD師課堂上有提到過 09/07 00:41
→ carthur:學者批評的是修法前的第10條吧… 09/07 01:24
→ carthur:修法前: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09/07 01:24
→ carthur:修法後: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09/07 01:25
推 CrazyMarc:不是的,夫妻性交是不是性交這個點PD師的確有講過 09/07 01:26
→ carthur:所以所謂正當目的,應該是保留給法官裁量的不確定概念吧 09/07 01:27
→ carthur:這樣啊,反正…應該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09/07 01:29
→ carthur:總之,醫療行為有22條應該就夠了… 09/07 01:31
推 rhchao:修正後第10條,硬在應屬客觀中性之行為定義加入主觀條件, 09/07 09:04
→ rhchao:是學者批評的重點。 09/07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