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看板LAW
標題[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時間Sun Sep 5 01:24:31 2010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 : 標題: [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 時間: Thu Sep 2 06:09:29 2010
: : 我不太懂一件事
: : 為什麼修法是強調幼童沒有同意能力
: : 而不是幼童沒有拒絕能力
: : 不管怎樣 依法 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就是不行的
: : 不管幼童同不同意都不可以的
: : 那麼 有沒有同意能力又有什麼差別呢
: : 難道若幼童有同意能力 就可以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嗎??
: : 今天要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
: : 最主要的原因
: : 應該是幼童缺乏拒絕能力吧!
: : 幼童缺乏對行為後果的認知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 幼童缺乏反抗所需的能力與意志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 因此 我們才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阿
: : 為什麼會變成跟幼童有同意能力與否有關呢??
: : 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4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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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2 03:16 am
: : 惡狼性侵幼童,是否違反幼童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的強制性交罪?司法院建議法務部
: : 修正刑法規定,讓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使
: : 幼童受到完善的保護。
: : 最高法院下周二將召開刑事庭會議,研討相關的法律爭議。
: : 最近有三歲、六歲女童遭人以手指、眼鏡架等異物性侵,有些法官認為,強制性交罪
: : 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告是利用未滿十四歲幼童懵懂不解人事,
: : 可以聽任擺布而性侵,只成立刑法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 : 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更沒有同意的能力,怎麼去
: : 證明「違反其意願」?為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
: : 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 : 司法院因此建議修正刑法,在強制性交罪增加一項規定,只要對一定年齡以下(如七
: : 歲以下)的男女性交,都是違反其意願,以強制性交論處;至於年齡怎麼訂,可以參考兒
: : 童心理學家的意見。
: : 修法以前,最高法院也希望傾聽社會的聲音,召開刑事庭會議,看看能否經由解釋來
: : 解決這些爭議。
: 我是很好奇這要怎麼修?
: 現行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 以下有期徒刑。不就是對於智慮不足的男女所為的特別保護嗎,讓與其性交的人一率成立
: 準強姦罪.
: 而刑法221則是以[強制]行為壓制被害人之意願而性交為其構成要件,222第一項第二款則
: 是以[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為加重構成要件,也是就是說
: 222>221=227=225
: [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強制性交]=[與未滿十四歲性交]=[趁機性交]
: 好啦,現在問題來啦,你要把227加重,那221要不要加重?222要不加重?如果不加重,那會
: 不會變成221比227還輕?大家跑去犯221,法院用221來判,大家又來抗議說法院輕判?到
: 時候又要修法修個沒完?
這樣有何不可?
你的觀念是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那父母或幼保團體認為準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比強制性交的反社會性更重。
他們當然可以主張他們的訴求。
但今天問題的重點是即使以加重強制性交來說,其法定刑比準強制性交更久。
可是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還是以強制性交為準,則加重強制性交罪就喪失立法者
的美意。
那你要如何解決強制性交罪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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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pple a da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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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9.75
→ Strategem:立法修正,馬上解決 09/05 01:25
推 a00199bcd:構成要件改一改就好了阿 09/05 01:30
→ a00199bcd:例如221 新增 III項 對於未滿X歲性交,處X年以上 09/05 01:31
→ a00199bcd:然後把強制加重,和227都拿掉這樣就好了 09/05 01:32
→ a00199bcd:這樣主張只有修法能解決 09/05 01:32
→ DCHC:你這樣說還是要爭論主觀要件吧? 09/05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