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看板LAW
標題[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時間Sun Sep 5 01:16:27 2010
※ 引述《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之銘言:
: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有221還要定227,這說明了「涉世未深不抗拒」和「違反意願不能抗拒」是兩回事
: 嘎?行為能力?同意能力?是在講哪一國刑法?
: 回到法益論,麻煩搞清楚自由法益是什麼,何種程度叫做不自由,再來跟我們說自
: 由法益類的犯罪構成要件
: 看看那種所謂的幼童沒有抗拒能力的論點在實例中會多麼有趣:
: 某甲看某幼稚園大班學童A背著高價名牌背包,於是向其索取,A不知背包價值,遂
: 給予之,某甲成立?
: 未得同意的取得財產,刑法上約略為竊盜、搶奪、強盜
: 照那票「無拒絕能力」論者的論調,強盜罪都能判下去 XDDDDDDDDDDDDDDDD
: 幼童A也是「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抗拒→[取得財產+不能抗拒]→強盜
: 我笑個不停怎麼辦 XDDDDDDDDDDDDDD
: 真是歡樂的創見
照你的歡樂見解
拿走A 的名牌背包構成竊盜罪?
幼稚園大班背名牌背包,殊難想像(一萬元的書包?)。
父母給他這個高價包,沒告訴他這背包很貴嗎?
我問你,你舉的例子構成何罪?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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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pple a da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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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9.75
推 a00199bcd:朝聖推 09/05 01:23
→ AntaresX:拜見大師 09/05 01:24
→ a00199bcd:應該是乘機詐欺罪 09/05 01:24
→ a00199bcd:刑法341條 09/05 01:26
→ Strategem:馬上少了很多推文 09/05 01:26
→ sherlockscu:夜深了 09/05 01:27
→ Rhadamanthuz:睡前朝聖 09/05 01:28
→ rkl3329:法學奇才!法學奇才啊! 09/05 02:12
→ CrazyMarc:還有,我同學可是到高中才知道他當年用的書包多貴 09/05 03:14
→ CrazyMarc:正常,那個有錢人家長會特別跟小鬼交代書包多貴 09/05 03:15
→ CrazyMarc:你若是問我的「真意」,當然是刑341,我真的不懂為什麼 09/05 03:16
→ CrazyMarc:老是有人非得拿民法上的「能力」來說刑法上的「同意」 09/05 03:17
→ CrazyMarc:這也就構成了前文上例中,會有「瑕疵的交付意思」=「不 09/05 03:18
→ CrazyMarc:同意交付」這種在刑法領域莫名其妙的東西,自由法益的保 09/05 03:19
→ CrazyMarc:護,本質上即是對意志的保護,也因此自我意志的違反與否 09/05 03:21
→ CrazyMarc:是論自由法益侵害的重中之重,至於被害人作意志決定的判 09/05 03:22
→ CrazyMarc:斷基礎,也就是認知上有問題,是在另一個層面,不會因為 09/05 03:23
→ CrazyMarc:認識的不足,影響意願違反的有無,所以對被害人認識不足 09/05 03:24
→ CrazyMarc:下,是用另外一個架構(詐欺類型)來予以保護,或是像刑 09/05 03:25
→ CrazyMarc:227這樣,直接不管你的認知、意願,反正年齡不到就是成 09/05 03:26
→ CrazyMarc:立,我就不懂,為什麼被害人認識不足就能直接推到自由意 09/05 03:28
→ CrazyMarc:志遭到壓迫 09/05 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