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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DH 沒有人在分割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如你所說只有一個自然無法分割 但就是這同一個自由意志 在面對複雜程度不同的問題時 我們在某些時候會認為這個自由意志夠成熟,有能力處理這種問題,故予以尊重 反之,在另一些情況,會認為這個自由意志不夠成熟,不予尊重 會產生成熟不成熟的原因是相對於面對的問題的複雜度而來的,不是自由意志本身有變化 舉例而言 甲身高160 選填預官時他可以填步兵,但不能填憲兵 因為憲兵要求要168 對步兵來說他夠高,但就憲兵來看他過矮 但他的身高一直都是160,並沒有忽高忽矮(分割身高) 回到原本的行為能力問題 光就民法上行為能力和身分行為能力言 身分行為產生的結果是個人社會上身分、人際關係的變動 而財產行為產生的結果則是財產、經濟地位的變動 這兩個是不同的問題,複雜度不同 同一個自由意志在面對這兩種情況時 當然有可能出現一個情況下能力相當,另一個情況下能力不足的情形 到刑法領域時 問題即變成理解各種法益內容的能力 而隨各種法益內容複雜度不同,該自由意志在面對不同法益時受尊重的程度也不同 如生命法益和性法益 前者理論上五歲就有可能成立加工自殺,後者至少要到十四歲才會稍受重視 你今天把行為能力直接套用至同意能力(嚴格來說是理解各種法益內容的能力) 產生的結果就是無視各種情事的複雜度 統一想用認定有無進行財產交易的標準解決,穩死無疑 當然 如果是我誤會 兄臺真正的主張是全部以「理解特定社會生活事實的能力」來當判準 那我並不反對 只是今天法律使用「行為能力」,僅是以財產交易能力作為判準的情況下 那自然不能等同刑法上的同意能力 另外再說一次,這不是什麼德國見解 在下民法老師依序是美法德日實,刑法老師則是留日 沒有任何一個老師會說這兩個概念可以混用 不知兄台是從何處看到這是德國學者的見解?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