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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民法的行為能力不等與刑法的同意能力? : 老一輩的學者沒說清楚,現在的學者說這是公私法有別。 : 但這只是德國派見解。 : 以你的個人經驗為例,你對萬事萬物的認知, :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價值觀,這種判斷是非對錯的觀念。 : 不會因為公私法而有別。 : 你跟別人簽約的合意,與刑法的同意都是在承認一件事實或與別人的意思(或犯意) : 產生交流。這是法學基礎的哲學中所談到的根本觀念。 : 民法的詐欺與刑法的詐欺是相同的事實,民法的脅迫與刑法的脅迫也是相同的事實。 : 所以德國派那種死板的假設性見解,除非有很強烈的國家政策為基礎, : 不能只以公私法有別這種理由,將人的Free Will切割成兩種不同的東西。 行為能力不等於刑法的同意能力哪是什麼德國派見解= = 你把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和用來處理的問題回想一遍就知道了 行為能力原則上是以一個人有無進行經濟交易的能力來認定 甚至同樣在民法領域都不會直接把它等同身分行為能力 這點看區分身分行為和身份財產行為就知道了 而所謂的刑法的同意能力 正確來說是處分值得以法律保護之生活利益(法益)的能力 對此 認定之標準在於處分人是否有能力理解法益內容 此處之法益並不止財產法益,而民法僅關注財產 六歲兒童不能為財產交易,為無行為能力 但就人死不能復生(生命法益內容)來說 心理學上最快約五歲就能理解 這時若否定對六歲兒童加工自殺之可能 難道不是一種否定、漠視六歲兒童自由意志的做法嗎?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4.198
CrazyMarc:我已經懶得再浮上來了,你今年如何?我在考場有遇到憲憲 09/05 18:01
CrazyMarc:今年的題目對我雖然相當地突襲,但是題目的態樣倒是相當 09/05 18:02
CrazyMarc:有趣,像是民訴考題 09/05 18:03
rhchao:我喪失了8/14到8/29這16天的記憶,你說什麼我不知道XD 09/05 18:25
rhchao:我猜應該要10月中才會恢復吧XDDD 09/05 18:25
CrazyMarc:XDD 09/05 18:38
owenkuo:r大的幽默 有笑有推^^|| 09/05 19:33
carthur:若以心理學道德發展論來看,六歲兒童的自由意志並不自由 09/05 21:49
carthur:以Piaget的觀點來看,4至7歲為他律期,為權威服從傾向 09/05 21:50
carthur:在道德現實主義之下,六歲的兒童反而容易被漠視 09/05 21:52
Eventis:其實行為能力制度用年齡的形式區分是一種交易經濟上的妥協 09/05 22:31
Eventis:不然其判準若採實質認定,即會有如187,或是身分行為一般,那 09/05 22:32
Eventis:這樣交易相對人必定惴惴不安,惶惶不可終日,每遇交易必詳細 09/05 22:32
Eventis:察知對方之狀態,否則隨時可能因交易之瑕疵受不測之危險,嚴 09/05 22:33
Eventis:重害及交易安全,才會有最後的形式判準. 09/05 22:33
Eventis:也因此,處於日常生活例外(變態)的不法行為,以及當事人意思 09/05 22:34
Eventis:遠重於交易安全保護的身分行為,才會"回歸"到其應然的態樣. 09/05 22:35
Eventis:刑法上固然也毋庸去顧慮交易安全,但是透過客觀上的"表示", 09/05 22:42
Eventis:會影響犯罪的行為情況,從而這在評價主觀的構成要件故意反 09/05 22:42
Eventis:而會產生重大的意義. 09/05 22:42
Eventis:如,設一例某甲女患有特定官能症,其於緊張時會說反話,越緊 09/05 22:43
Eventis:張就反得越徹底,惟此症狀極其私密,周邊人無一得知;平素其 09/05 22:44
Eventis:相好之男友某乙亦同;一日甲乙相偕出遊,花前月下,氣氛正好, 09/05 22:45
Eventis:某乙情不自禁,牽起某甲纖纖小手;某甲一時心裡小鹿亂撞,驚 09/05 22:46
Eventis:喜交雜,但因家教甚為保守,不欲有更進一步行為,無奈症狀發 09/05 22:47
Eventis:作,竟大膽抓乙之手探入(謎),並(謎),某乙血氣方剛,哪堪如此 09/05 22:47
Eventis:挑逗,得此鼓勵,更進而上下其手,某甲心裡百般不願,但情急之 09/05 22:48
Eventis:下不由說出"不要停,不要停,我要,我要~~~~",羞澀,興奮,喜悅 09/05 22:49
Eventis:,驚懼,諸般感受衝擊之下,某甲便在如此(驚恐並快樂著)的過 09/05 22:50
Eventis:程中,與某乙完事,試問某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09/05 22:50
carthur:好冷… 09/05 23:05
CrazyMarc:這段敘述PD的fu出來了 09/05 23:13
carthur:所以六歲女童跟加害人的關係一樣是男女朋友嗎? 09/05 23:34
ezmantalk:我看林山田的刑法各論上面寫 違反意願方法是採客觀說 09/05 23:35
Eventis:但是接著在主觀不法要件部分(pp.228),就寫到了"行為足以強 09/05 23:42
Eventis:制被害人的意願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與 09/05 23:42
Eventis:其為性交行為的主觀心態..."並且"若誤以為被害人對其強制 09/05 23:43
Eventis:行為的反應,只是虛張聲勢,矯揉造作而已,則這種構成要件錯 09/05 23:43
Eventis:誤,可能排除強制性交故意".雖然這個事件從新聞入手很多時 09/05 23:44
Eventis:候會與事實的認定牽扯不清,不過既然討論中大家都把"真相" 09/05 23:44
Eventis:假設的這麼篤定,那麼照規矩來,就不能排除行為人對犯罪行為 09/05 23:45
Eventis:的主觀想像對於犯罪行為的定型化有重要的評價上的影響. 09/05 23:45
Eventis:至於上面設例並不想踏入六歲幼童的問題中,只是要對把有同 09/05 23:46
Eventis:一個根源(意思)的概念,涇渭分明的判斷,再拉一點回來而設的 09/05 23:47
Eventis:意即,雖然刑法上不會用"心中保留"(民86),但類似的情狀可能 09/05 23:48
Eventis:成為構成要件的錯誤(誤想同意),發生的態樣上近似,但是從不 09/05 23:49
Eventis:同的評價重點去觀察. 09/05 23:49
carthur:這種起點不同的評價方法,美國好像已經不用了… 09/05 23:50
Eventis:我國還用得很高興,最常見的就是傷害/重傷/殺人故意....... 09/05 23:50
Eventis:而且一直有判例重申,如18上130,22上4136,48台上33,51台上 09/05 23:54
carthur:呃…你完全不覺得你的例子不怎麼好嗎? 09/05 23:56
Eventis:1291,55台上1703,59台上1746;較近判決如97台上2517 09/05 23:59
Eventis:我寫那個例子只是要走進誤想同意來看到雖然刑法沒有所謂心 09/06 00:00
Eventis:中保留,但是客觀上反應出來的情狀,會給予行為人辯稱欠缺主 09/06 00:01
Eventis:觀構成要件故意或構成要件錯誤相當好的支撐. 09/06 00:01
Eventis:在民法上的理由是保護交易安全,但在刑法上的理由則是要評 09/06 00:02
Eventis:價(至少)行為人的法敵對意識有無,即會因此受到挑戰. 09/06 00:03
Eventis:6歲放進這個例子可能會有質變的效果,不過這就已經不在這個 09/06 00:05
Eventis:設例想要參與的範圍了:) 09/06 00:05
carthur:這就對了呀!刑法主觀採的是責任能力,依年齡、精神狀態 09/06 00:06
Eventis:不過在性的同意上,我記得美麗的王白王王點老師是這麼說," 09/06 00:08
carthur:我覺得不適合用他種類型來討論,這樣例子會比較好 09/06 00:09
Eventis:和姦行為能力",是年齡的形式判定.........(遠目)......... 09/06 00:10
Eventis:但是刑法是行為刑法,行為人如果不能認識(也就是上面引林山 09/06 00:11
Eventis:山主觀不法要件的部分)該種情狀,行止,與意義,自然也無從以 09/06 00:12
Eventis:該罪相繩,故前文引過個很深得我心的98台上3927判決要旨. 09/06 00:15
Eventis:"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09/06 00:15
Eventis: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 09/06 00:16
Eventis: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 09/06 00:16
Eventis: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 09/06 00:16
Eventis:,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 09/06 00:16
carthur:六歲女童,或是你例子裡的受害者 09/06 00:17
Eventis: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 09/06 00:17
carthur:其類型應該是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09/06 00:17
Eventis: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 09/06 00:17
Eventis: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 09/06 00:17
Eventis: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 09/06 00:18
Eventis:221有"違反其意願",這裡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非阻卻違法 09/06 00:18
Eventis:的承諾,是構成要件層次就直接遮斷,不需要檢討到違法性. 09/06 00:19
Eventis:當然,這是一般情況下確有同意的情況,具體的6歲女童不與焉. 09/06 00:20
carthur:所以我覺得在目的上,先確定保護的法益是加害人或受害者 09/06 00:20
carthur:算了,睏了~也不回覆了~你繼續練打字吧… 09/06 00:21
Eventis:我是陪人練打字啊,真要練打字其他軟體比較有效:) 09/06 00:24
CrazyMarc:E大上面舉的例子,我個人以為就自然意義與社會意義,乙 09/06 00:42
CrazyMarc:的行為尚難達到強制,要論的話客觀上落在225,但是主觀 09/06 00:43
CrazyMarc:上乙又沒有對甲的狀態的認知,並無利用甲生理缺陷的故意 09/06 00:45
CrazyMarc:那就無罪吧 (搔頭...) 09/06 00:46
Eventis:其實稍稍擴張一點97 5th那個決議客觀221也有進去的機會XD 09/06 00:46
Eventis:可是在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會被打槍,除非要用更傳統的"違法是 09/06 00:48
Eventis:客觀,責任是主觀"的理論,但也最多是到責任層次再被打槍. 09/06 00:49
Eventis: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完全不討論行為人主觀的認識,就會踩到 09/06 00:52
Eventis:刑法12~14對行為人主觀非難的要求. 09/06 00:52
CrazyMarc:這時候就要趕快把甘添貴的說法搬出來罵實務了 XDD 09/06 00:53
Eventis:是寫在他的各論上下嗎@@? 09/06 00:56
CrazyMarc:是在「刑事思潮之奔騰」P322,不過我是看參考書裡面引的 09/06 00:58
CrazyMarc:XDD 09/06 00:58
CrazyMarc:他的見解是:其他方法仍應具備類似強制之性質 09/06 00:59
CrazyMarc:否則趁勢、利用權勢、詐術的適用空間會被大幅壓縮 09/06 01:01
Eventis:其實這句話可以從決議採的修正內容強加解釋出來,也就是利 09/06 01:02
Eventis:用決議將乙說修正加入的小小一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 09/06 01:04
Eventis:來當操作的空間,像前面98台上3927顯然就不是那麼寬認到像 09/06 01:06
Eventis:決議文乍看之下那麼包山包海,應該可以做到把決議"放在心裡 09/06 01:06
Eventis:面尊重"的程度XD 09/06 01:07
CrazyMarc:XDD 09/06 01:08
carthur:乙之行為,無罪。 09/06 23:12
carthur:我是覺得幼童應該不能用225,所以才建議你修改例子… 09/06 23:14
Eventis:幼童可以同時是身心障礙,可以因為藥物心神喪失,可以因為熟 09/06 23:39
Eventis:睡不知反抗,文義上除非將227解作特別規定,不然這兩條一起 09/06 23:40
Eventis:踩到並非沒有可能啊. 09/06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