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性侵害案件判決書不公開 08/02 17:28
→ awanderer:謝謝樓上 這個我知道 所以只能以記者所拍之判決書供參 08/02 17:31
→ ichbinilka:有些已經公開了 08/02 18:28
推 hcya:一樓資訊有點舊喔 自99年1月起 遮隱被害人資料後已公開了~ 08/02 22:39
推 hcya:另外,關於原po的論述我有不同意見,主要的原因是:既然被告 08/02 22:45
→ hcya:決定放棄出庭、聽審及詰問的機會,為何仍不能准許?亦即,被 08/02 22:47
→ hcya:告已有親自表達意見及詰問的機會,卻放棄行使,或委託交由辯 08/02 22:49
→ hcya:護人行使,如此的審判程序真的是不公平的嗎? 08/02 22:49
推 hoboks:有全部公開嗎? 我查我學長涉及的性侵案件查不到說 08/03 00:09
→ hoboks:某些的確有查到 可是我學長曾經上過報 用盡報紙的關鍵字 08/03 00:10
→ hoboks:都找無 08/03 00:10
→ hcya:從上述網址第四則新聞看起來 是都有公開~ 08/03 00:19
推 hoboks:那我再來試一次看看 如果還是查不到 08/03 00:23
→ hoboks:只能說司法院把隱私遮得真好 讓人查不到個案 科科 08/03 00:23
推 hoboks:還是她只開放99年以後的案件啊? 08/03 00:29
推 hcya:應該是 因為它是說各案件由書記官逐一複核 所以應是向後開始 08/03 00:36
推 hoboks:了解:) 08/03 00:43
→ kaky:把當事人遮掉,然後露出第三者資料的保護...好個司法院... 08/03 01:28
推 Erosin:我覺得應區分情形觀之,如被告因本案逃亡,就如同H大所說, 08/03 03:06
→ Erosin:形同被告自願性的放棄了聽審、詰問權;其情形應與簡式審判 08/03 03:06
→ Erosin:程序、認罪協商無二致;惟如因他案逃亡,自不應因他案之逃 08/03 03:07
→ Erosin:亡,而影響本案之程序利益。 08/03 03:08
推 RobertAlexy:樓上知道你自己在說什麼嗎… 08/03 08:11
→ RobertAlexy:你要不要想想你這樣搞會造成什麼後果 08/03 08:12
推 RobertAlexy:hcya說的是被告委任律師代為辯護而不到場的情況 08/03 08:14
→ RobertAlexy:ero的講法整個架空我國刑訴制度了 08/03 08:14
推 Erosin:被告到庭拒絕陳述,或未經許可退庭都可以一造辯論判決了, 08/03 08:54
→ Erosin:如果逃亡且已發布通緝,拒絕司法上的審判追訴,而仍猶保護 08/03 08:58
→ Erosin:他的程序權益,等到逾刑80追訴期間,再將不利益歸屬被害人 08/03 09:00
→ Erosin:才叫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08/03 09:04
推 JackeyChen:我怎麼對判決理由的理解與原PO有些歧異? 08/03 11:15
推 hcya:想法同Ero大。放棄聽審權,即使未請律師,也不能叫架空審判制 08/03 16:44
→ hcya:度吧,因為已經給過程序保障的機會了。除Ero大舉的到庭拒絕陳 08/03 16:44
→ hcya:述或未經許可退庭的例子之外,二審未到庭仍可審判的規定,亦 08/03 16:45
→ hcya:可證明現行制度下,被告到庭(或有請辯護人或代理人到庭)並非 08/03 16:46
→ hcya:公平審判的絕對因素~畢竟二審是事實審的最終審,對判決結果的 08/03 16:48
→ hcya:重要性往往大於一審,但被告不用到庭仍可審判。 08/03 16:48
→ hcya:順帶一提,該則判決法官是建議被告未到庭時仍應進行詰問以保 08/03 16:50
→ hcya:存證言,還是未到庭仍可走完審判程序並予以判決,似不清楚? 08/03 16:51
→ Eventis:"如果逃亡且已發布通緝,拒絕司法上的審判追訴"<---刑法83 08/03 16:53
→ Eventis:第一項後段,這個情況時效停止進行. 08/03 16:54
→ Eventis:這一個問題是因時間過長證人已不願再追究而拒絕出庭,最終 08/03 16:58
→ Eventis:導致證據無法達致有罪心證的結果.法官判決書寫那些是多的, 08/03 16:59
→ Eventis:既然認為證據無法達致有罪心證,何必又暗示自己關於有罪的 08/03 16:59
→ Eventis:懷疑Orz......檢調系統在當初接獲報案時沒有極早鞏固證據, 08/03 17:02
→ Eventis:否則又何致於此? 如本案報導最初的內容,性侵後流產,死胎的 08/03 17:03
→ Eventis:生物證據若經保全,豈非嫌犯定罪之鐵證? 08/03 17:03
→ Eventis:何況在性侵害犯罪情況,不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設有傳 08/03 17:06
→ Eventis:聞例外,甚至若事發隨後,證人在極度驚恐中所做陳述,其傳聞 08/03 17:09
→ Eventis:轉述亦有可能透過類推適用159-3將此類英美法承認之例外引 08/03 17:10
→ Eventis:入.(參王兆鵬師,刑事訴訟法講義,pp.693以下) 既未有足夠的 08/03 17:12
→ Eventis:物證,也欠缺使用的證詞,在事實不明的情況,現行法在縱枉之 08/03 17:13
→ Eventis:間,選擇寧縱毋枉;最終無罪判決乃適用法律後當然的結果. 08/03 17:14
→ Eventis:而最後被告詰問權的保障,乃專屬於被告,非辯護人得代行,試 08/03 17:15
→ Eventis:問,當場的狀況,惟被告最為清楚,其相處的場景,互動的經過, 08/03 17:16
推 hoboks:斷 08/03 17:17
→ Eventis:在第一時間要對質詰問,則誰來問才不會大哉問? 08/03 17:17
→ Eventis:縱在法庭審判一般由辯護人來主導交互詰問,惟被告與辯護人 08/03 17:19
→ Eventis:係有各自獨立之地位,被告之詰問權經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 08/03 17:23
推 hcya:被告自己詰問的確可能會比辯護人問得更能切中重點,且被告有 08/03 17:24
→ Eventis:確立被告"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 08/03 17:24
→ hcya:詰問權,這都沒有問題。但問題是,這應是被告的權利而非義務( 08/03 17:25
→ Eventis: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刑事被告對證人有詰問之權,即屬 08/03 17:25
→ hcya:被告無協助發現真實的義務),為何權利不可放棄? 08/03 17:25
→ Eventis:該等權利之一。",如若不然,讓"檢察官來幫大家問"(參刑訴 08/03 17:26
→ Eventis:159-1第二項). 08/03 17:26
→ Eventis:本來就非不能放棄啊,看刑訴159-5. 08/03 17:26
→ hcya:嗯對啊所以我的問題是 既然可以放棄 當被告決定不想出庭時 有 08/03 17:27
→ Eventis:如果這些筆錄,證物當初都有鞏固,保全好,何來今日這些問題? 08/03 17:28
→ hcya:有理何非強迫其出庭不可,否則以重大干預人身自由、以及名譽 08/03 17:29
→ hcya:(拘提、通緝)的動作來回應放棄權利的行為? 08/03 17:29
→ Eventis:"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08/03 17:30
→ hcya:E大所述本案肇因為當初證物未於偵查中鞏固而非審判過程,以及 08/03 17:31
→ hcya:法院判無罪不應仍表明有罪心證,使得被告無法上訴,跳到黃河 08/03 17:31
→ Eventis:(刑訴281,另參刑訴75,被告違反到庭義務的後果) 08/03 17:32
→ hcya:也洗不清,這些觀點非常中肯,我非常同意,不過我覺得現在討 08/03 17:32
→ hcya:論的是一個通案--立法論的問題,即是否被告自願不到庭,仍不 08/03 17:32
→ hcya:審判? 08/03 17:32
→ Eventis:無罪了被告要怎麼上訴?被告要為自己的不利益上訴嗎0.0? 08/03 17:32
→ hcya:樓上推文好像沒看清楚^^" 08/03 17:33
→ Eventis:"法官,我對判決不服,因為法院爛透了,明明就是我幹的,他判 08/03 17:33
→ Eventis:錯了" 08/03 17:34
→ Eventis: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好了,"頂罪". 08/03 17:37
→ Eventis:不過,這篇本文不是都在討論證據嗎?....這裡只和人證的傳聞 08/03 17:43
→ Eventis:法則有關,怎麼又跳到被告的到場義務去了0.0? 08/03 17:43
→ Eventis:即便往這個方向去,刑事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審判除了攸 08/03 17:44
→ Eventis:關被告本身的刑罰與否,也具有國家追訴原則下刑罰制度的公 08/03 17:53
→ Eventis:益性,否則哪一天刑事審判也冒出個認諾判決,也是頗有趣. 08/03 17:54
→ Eventis:(cf.156II,156IV) 08/03 17:54
→ Eventis:因為公益性的緣故,刑事訴訟不論怎麼改良,還是很難走脫他的 08/03 18:08
→ Eventis:職權色彩,何況還有一些明文的需要被告到場才能進行的程序, 08/03 18:12
→ Eventis:比如刑訴97共同被告間"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刑 08/03 18:14
→ Eventis:訴184證人與被告之對質"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 08/03 18:14
→ Eventis:人或被告對質",這些都是在刑事訴訟最傳統也基本的客觀真實 08/03 18:15
→ Eventis:發現,要求法院適時發動其職權,熊熊在這裡說他是對質義務( 08/03 18:18
→ Eventis:刑訴(上),pp.164;不過竊以為有沒有這麼強烈有疑問,畢竟被 08/03 18:20
→ Eventis:告有偉大的緘默權,雖然實務上大家都會嘿嘿冷笑跟你說:"緘 08/03 18:21
→ Eventis:默權是吧....哼哼哼哼...."(抖),理論上是不應該因為緘默而 08/03 18:22
→ Eventis:為不利的判斷*156IV*,不過真的沒影響那就奇了Orz) 08/03 18:23
→ Eventis:此時被告的權利或保障就不是被告可以自由處分的(即便認為 08/03 18:35
→ Eventis:是可以處分的,又如何判斷其"任意而真誠"地為此處分?) 08/03 18:36
→ Eventis:另外觀察305,306,及18年非字第87號判例,顯然當事人可以處 08/03 18:37
→ Eventis:分掉的範圍是相當有局限性的. 何況,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假 08/03 18:40
→ Eventis:如今天是強姦殺人(刑226-1前段),如果真的讓被告從頭到尾都 08/03 18:41
→ Eventis:沒出現在法庭上,聲稱"被告拒絕不公不義的審判",這被告太可 08/03 18:42
→ Eventis:惡,罪大惡極毫無悔意,求其生而不可得,死刑判決........@@a 08/03 18:43
→ Eventis:至少就我個人而言,這已經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了. 08/03 18:46
推 hcya:我本來也覺得刑事審判,除非是輕罪,需被告到庭才能審判,是 08/04 00:00
→ hcya:理所當然,看研究歐洲法後才知道不是這麼回事,被告經合法傳 08/04 00:00
→ hcya:喚不到庭而逕判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再所多有,歐洲人權法院也 08/04 00:01
→ hcya:沒會質疑,此應可做比較法上的重要參考。 08/04 00:02
→ hcya:另外,有些案件被告確有到庭必要(如E大上述說的「發現真實之 08/04 00:02
→ hcya:必要應命對質」等,此時基於刑事訴訟的公益性,被告到庭前不 08/04 00:03
→ hcya:能審判、判決,這說的通。但問題是,非屬此種情形,其他一些 08/04 00:04
→ hcya:事證明確的案件,被告不到庭同樣也不能審判、判決,就有問題 08/04 00:06
→ hcya:了。此類案件以發現真實的公益性為理由,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 08/04 00:08
→ hcya:,強迫其到庭,並無正當性,與比例原則有違。 08/04 00:08
→ Eventis:比例原則是就通案來判斷啊,何況事證明確否,法官又不是神:) 08/04 08:08
→ Eventis:舉個更有趣的例子,如囹圄中的陳前總統,審判期日因不明原因 08/04 08:09
→ Eventis:堅拒(寧死)不出庭,其辯護人神色詭異拿出日前寫好的自白書, 08/04 08:10
→ Eventis:其中並未承認犯罪,但稱:"結果早已斷定,與其於如此法庭被羞 08/04 08:11
→ Eventis:辱而死,寧肯坐困牢房,為心氣人格留那最後一分尊嚴天地." 08/04 08:12
→ Eventis:於是整場審判成為公訴檢察官輪番上陣,慷慨陳詞的表演,細數 08/04 08:13
→ Eventis:其諸般罪狀,法官不時也來跑個龍套,陳先生簡直罪惡滔天,罄 08/04 08:14
→ Eventis:竹難書,法院內外群情激憤,言詞辯論終結,合議庭隨即評議後 08/04 08:16
→ Eventis:作成判決書(驚)並宣示.................................. 08/04 08:16
→ Eventis:上述這樣的情節如果發生,我想當天就會有暴動了Orz........ 08/04 08:17
→ Eventis:本國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賴......,看那成天又死又活,不死不 08/04 08:18
→ Eventis:活,既是光明,又是黑暗的司法........XD 08/04 08:19
→ Eventis:但說到事證明確的情況,現在不是已經有簡易判決與認罪協商, 08/04 08:39
→ Eventis:都具有明案速斷的目的,甚至只要在必要時傳訊被告即可(449I 08/04 08:42
→ Eventis:但),從設計上來看應該認為對此立法者有斟酌過價值判斷. 08/04 08:44
→ Eventis:(甚至"怕被搓掉"這點,協商部分更明顯,參455-3,455-4I(2)) 08/04 08:45
推 hcya:照您舉的陳總統的例子中 如果連法官都顯然偏頗 那這樣的判決 08/04 13:02
→ hcya:的確不公正,但這應該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 08/04 13:02
→ hcya: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時,法官的心證若認定事證已明確,還需 08/04 13:03
→ hcya:以干預被告人身自由的方式拘提、通緝到庭的必要性何在,是有 08/04 13:04
→ hcya:疑問的。我不太懂這樣規定的正當性?若被告的詰問權、防禦權 08/04 13:06
→ hcya:或因著直接審理的要求,使得被告的出庭不只是權利,而也是義 08/04 13:07
→ hcya:務,那為何現行覆審制下的二審,要做出事實審的最後決定,被 08/04 13:08
→ hcya:告未到庭,也是可以合法審判、判決? 08/04 13:08
→ Eventis:為什麼那樣的案子就不應該討論?事實上我要指出的就是那樣 08/04 16:12
→ Eventis:一個人民對司法欠缺信賴的環境,當事人除了是程序的主體,也 08/04 16:14
→ Eventis:是公眾對法庭檢驗的客體,所以我後面舉協商判決為例,顯然代 08/04 16:15
→ Eventis:議士對於權利拋棄的真摯性與正當性是存疑再存疑的. 08/04 16:17
→ Eventis:至於第二審的問題則容易許多,因為理論上被告已經經過一次 08/04 16:20
→ Eventis:完整而正當程序的調查審理並終結,實際上已充分賦予過其為 08/04 16:20
→ Eventis:權利戰鬥的機會,第二審的價值在審級利益,審級利益的保障並 08/04 16:23
→ Eventis:非訴訟權核心之內容(釋字639理由書末段對於所採審查標準之 08/04 16:25
→ Eventis:理由/釋字574理由書第二段,經典莫過於釋字396對公懲事件一 08/04 16:28
→ Eventis:審終結的解釋),立法尚非不得自由形成(見上開及相關解釋文 08/04 16:29
→ Eventis:之說明,不過寫了才發現用自由太隨便,還是應該寫'正當合理 08/04 16:30
→ Eventis:之設計'才比較妥當Orz),依刑事訴訟法359條可知上訴權得捨 08/04 16:32
→ Eventis:棄,舉重以明輕,整個標的都允許他放棄"重來"的機會了,那他 08/04 16:33
→ Eventis:單純不到庭自然也不需要再照顧他,畢竟,設計上一個充分,完 08/04 16:33
→ Eventis:整而正當的第一審已經給予其相當保障(當然,是設計上Orz). 08/04 16:34
→ Eventis:真要說這有問題,還不如去懷疑第二審有沒有必要採覆審制,或 08/04 16:35
→ Eventis:是改續審制,這時候再探討第二審的新事實新證據或新爭點,被 08/04 16:36
→ Eventis:告有沒有對此受到充分的保障或照顧,才比較有意義.不然覆審 08/04 16:38
→ Eventis:制下不過就是全部重來,如上開大法官理由書所寫,理論上,如 08/04 16:38
→ Eventis:您的第一個問題,假設法官都那麼公正,完美,而理想,同樣的東 08/04 16:39
→ Eventis:西再來一次,哪會有什麼天大的出入Orz................... 08/04 16:39
→ Eventis:又不是丟兩次骰子或是丟兩枚銅板.一次充分的程序是不得不 08/04 16:40
→ Eventis:付出的成本,因為不經程序就不能剝奪他權利,但是第二次程序 08/04 16:41
→ Eventis:的保障是不是有必要像第一次來的時候那麼強,比如說,如果當 08/04 16:41
→ Eventis:事人對已經審判的部分毫無爭議,難道我們要無視這些訴訟資 08/04 16:42
→ Eventis:料繼續言要他再來一次? 08/04 16:43
→ Eventis:從這裡可以很清楚的分辨,第一審是從無到有,顯然這個程序的 08/04 16:43
→ Eventis:各種要求做足的必要性更高,但在第二審則是有了還要再來,這 08/04 16:44
→ Eventis:在價值判斷讓人懷疑"有那個必要嗎?"的程度就相對高. 08/04 16:45
→ Eventis:而且刑訴363的正當理由放得非常寬(比如乘車誤點而遲誤審判 08/04 16:56
→ Eventis: 371.......0.0......一整個昏頭轉向中 08/04 16:57
→ Eventis:30上3393),且法院仍需開庭踐行調查程序(22上454),並且一個 08/04 17:03
→ Eventis:有趣的問題是33上601,"其應否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 08/04 17:04
→ Eventis:自由斟酌之權,並非必須適用該條逕予判決。",要斟酌"什麼" 08/04 17:05
→ Eventis:? 08/04 17:05
→ Eventis:而法院如果心證已形成,剩餘的調查無調查必要性,法院根本不 08/04 17:13
→ Eventis:用調查,前面就應該繼續行言詞辯論並終結,如果都沒有經過這 08/04 17:15
→ Eventis:些程序"前",看著如山的卷宗,心中完美的犯罪場景就如詩如畫 08/04 17:15
→ Eventis:的建構起來,不就是偉大又令人討厭的"預斷"問題嗎? 08/04 17:16
推 hcya:不經程序就不能剝奪權利 這沒錯 但您還是沒有說明 為何被告自 08/04 22:46
→ hcya:願放棄出庭聽審權,也叫「不正當程序」? 08/04 22:47
→ hcya:另外關於二審的問題,審級利益的確非訴訟權核心,可以沒有, 08/04 22:48
→ hcya:但不能推出若有,就可以保障比較不周。畢竟它是可以整個推翻 08/04 22:49
→ hcya:一審判決而做完全相反的認定的。 08/04 22:49
→ Eventis:第一個問號最前面就已經引入過他的公益性了,不是嗎? 08/04 23:13
→ Eventis:您就此提出比較法上的參考,及比例原則的問題. 08/04 23:15
→ Eventis:我對前者提出的是國情上的差異,後者則是從他涉及的程序權 08/04 23:16
→ Eventis:傷害的程度,從大法官審查的標準,到實質上程序的保障,同時 08/04 23:16
→ Eventis:針對未經程序保障有可能對之傷害的部分,提出判例中"斟酌" 08/04 23:17
→ Eventis:我並沒有直接從"若有,就可以保障比較不周",而是強調在制 08/04 23:19
→ Eventis:度設計上可以看出經過價值取捨,到了整個標的都可以捨棄的 08/04 23:20
→ Eventis:程度.而事實上我個人在寫斟酌"什麼"的時候,沒有接著下筆就 08/04 23:20
→ Eventis:是因為至少應該也要區分類型化到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與為被告 08/04 23:21
→ Eventis:不利益上訴,並且考慮到新事實新證據,甚至不同的認事用法的 08/04 23:21
→ Eventis:見解,當事人"不知"還是"不欲",法官"能掐會算"乎? 08/04 23:22
→ Eventis:而就您一直強調的,事實證據明確的部分,先前就帶入了簡易判 08/04 23:23
→ Eventis:決與協商判決這種帶有"明案速斷"性質的程序,但在通常程序 08/04 23:24
→ Eventis:中,法院還未經證據調查,未經言詞辯論,就已"心證若認定事證 08/04 23:26
→ Eventis:已明確",則是標準的有罪預斷;若是在證據調查程序"心證若認 08/04 23:26
→ Eventis:事證已明確",則後續的證據已經屬於163-2II(3)無調查必要性 08/04 23:27
→ Eventis:的情形,繼續進行無益的調查是訴訟指揮不當;而言詞辯論過程 08/04 23:29
→ Eventis:已形成心證,就還在這過程依刑訴290進行被告最後陳述後宣示 08/04 23:31
→ Eventis:辯論終結,這兩種情況是設想中審判會再開,但實質上在心證形 08/04 23:31
→ Eventis:成時審判本身都沒有再續行的必要,而當審判長諭知續行,本身 08/04 23:33
→ Eventis:就已表示心證未充分有再進行的必要,何來上文情形? 08/04 23:34
→ Eventis:何況強制被告到庭亦屬於短期拘束自由,對比於警察職權行使 08/04 23:40
→ Eventis:法的帶回查驗身分三小時,是不是一定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08/04 23:40
→ Eventis:也在未定之天.從教科書上信誓旦旦的到場義務來看,我個人並 08/04 23:45
→ Eventis:不看好大法官會有驚人之語.h大司訓完自己審的時候碰到個抗 08/04 23:46
→ Eventis:傳即拘的乾脆依釋字371停止,然後送上去戰看看.(這叫,另類 08/04 23:48
→ Eventis:推坑嗎XDXDXDDDDDDDDDD) 08/04 23:48
→ Eventis:不過此後就是有權解釋,一槌定音,豈不快哉? 08/05 00:01
推 delphine1987:不管怎麼樣 如果就這樣放過他實在是令人懷疑司法還能 08/07 13:40
→ Eventis:"放過"他?....根本沒證明他犯罪又如何能討論放過不放過? 08/07 16:15
→ Eventis:所以才說去交待那種懷疑並不妥當,彷彿在說"他是犯人,但我 08/07 16:20
→ Eventis:對之無能為力"一樣;然而實情是,"我不知道真相為何,但窮盡 08/07 16:20
→ Eventis:調查所得之證據,我不能獲得認為他犯了該罪的堅定判斷." 08/07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