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fchang (1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在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 也就是16條行政委託的受託機關,是不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所稱之原處分機關???
: 謝謝
我也知道要用25條阿~~~~
它是特別規定阿(相對於24條而言)
問題是~蔡茂寅就說25條是錯的
因為它誤解大法官解釋269
蔡的意思是說
24才是對的
所以才引發我的疑問
想說那受託機關是不是就是原處分機關?
還是受託機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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