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fchang (1 )》之銘言:
: 我也知道要用25條阿~~~~
: 它是特別規定阿(相對於24條而言)
: 問題是~蔡茂寅就說25條是錯的
: 因為它誤解大法官解釋269
: 蔡的意思是說
: 24才是對的
: 所以才引發我的疑問
: 想說那受託機關是不是就是原處分機關?
: 還是受託機關才是?
蔡師的意思是
25條的立法源由來自釋字269是錯的
並不是說25是錯的
這點我向老師本人確認過了
至於不論實定法適用而就學說討論的話
其實25跟24的第一項是相同的
只有在24的第二項才會不同
所以25只能說是24第二項的特別規定
結論是
我認為24第一項的原處分機關在行政委託時指的是受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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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個機會,我想做回好人"
"你去跟法官說,我只是個警察"
"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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