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fchang (1 )》之銘言: : 我也知道要用25條阿~~~~ : 它是特別規定阿(相對於24條而言) : 問題是~蔡茂寅就說25條是錯的 : 因為它誤解大法官解釋269 : 蔡的意思是說 : 24才是對的 : 所以才引發我的疑問 : 想說那受託機關是不是就是原處分機關? : 還是受託機關才是? 蔡師的意思是 25條的立法源由來自釋字269是錯的 並不是說25是錯的 這點我向老師本人確認過了 至於不論實定法適用而就學說討論的話 其實25跟24的第一項是相同的 只有在24的第二項才會不同 所以25只能說是24第二項的特別規定 結論是 我認為24第一項的原處分機關在行政委託時指的是受託機關 -- "給我個機會,我想做回好人" "你去跟法官說,我只是個警察" "誰知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