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azyMarc:原來你是這樣理解『罪刑法定』? 09/07 18:56
→ CrazyMarc:無罪推定是這樣用的? 09/07 18:56
那你同意227不違反無罪推定也符合罪刑法定?
227 昰很強大的條文,最高法院的傳統見解將其限縮解釋為僅適用於雙方合意,
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罵我違反五十年一零九二,我無話可說。
但你應該思考227 與222+221 的差異性並做出取捨。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05)
→ lemondrink:誰提美國了啊?權力分立最早是法國人在講的,還有美國 09/07 19:02
→ CrazyMarc:有司法權的國會??? 你可以把聯邦論從頭再精讀一次 09/07 19:02
你這樣說似乎否定美國國會的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
→ lemondrink:自己問題很多,並不是什麼好模範。台灣的法律本質上 09/07 19:03
→ lemondrink:就是法典化,不會像判例法有那麼多法律解釋的空間。 09/07 19:04
如果你說法國的權力分立讓拿破崙稱帝,會侮辱盧梭以基督教義所想出的天賦人權及
民主國家。歐洲已經多年研究這個基督教歷史上的老問題。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13)
→ lemondrink:說來說去重點就只在,我們是否要容許超越文義解釋過多 09/07 19:06
→ lemondrink:的法律解釋?法條本身的漏洞卻容許過大的解釋空間, 09/07 19:08
→ CrazyMarc:227「法定」的要件裡根本沒有論及「同意」,227本身就是 09/07 19:08
→ CrazyMarc:法律,沒有罪刑法定的問題,解釋227的解釋方法才有違反 09/07 19:08
推 powerslide:您都說16歲以下沒有同意能力了,還哪來的違反意願不意願 09/07 19:09
→ CrazyMarc:罪刑法定的問題。 09/07 19:09
→ lemondrink:甚至不惜破壞刑法的基本精神,豈不是自毀長城的舉動 09/07 19:09
→ CrazyMarc:無罪推定的兩個層面中的第二個層面「無證據不得推定事實 09/07 19:09
→ powerslide:的問題?法律都不承認他們的性自主權了,還要談什麼推定 09/07 19:09
→ powerslide:違反意願不意願問題?這不是自打嘴巴 09/07 19:10
所以227 如此強大,你贊成用227 卻又否認法院以227 來處斷是違反無罪推定,
你這樣只是拿罪刑法定主義當藉口。
→ CrazyMarc:但是227這條罪就是規定與該條行為客體性交或猥褻為要件 09/07 19:10
227 的構成要件不如221 要求審查被害人的意願,只看被告的性交行為的因果關係,
實務甚至不審查被告是否有強暴脅迫。
你們爭論這些法律漏洞,只不過是法律人缺乏社會常識與經驗法則所製造的爛攤子。
結果最倒楣的是本案被害人,她還要等你們爭論完才可能得到勝訴判決。
爭這麼多,乾脆問你們一個老問題,你們究竟是出於什麼目的來唸法學院?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24)
→ CrazyMarc:聽證權是司法權?我高估你的公法程度... 09/07 19:13
→ CrazyMarc:照這種說法,行政程序裡的聽證想必也是司法權 科科 09/07 19:16
→ lemondrink:趁亂問一下,227的要件沒有「同意」,如果以此主張227 09/07 19:17
→ lemondrink:其實擬制被害人的「不同意」,是否合理? 09/07 19:17
→ CrazyMarc:這種解釋法反而落入有違無罪推定的疑慮,實際上適用227 09/07 19:19
→ lemondrink:感覺上,這則決議有點像是硬把227的模式拉來用的味道, 09/07 19:20
→ CrazyMarc:根本不需要去論被害人主觀,客觀有性交或猥褻,行為人主 09/07 19:20
→ CrazyMarc:觀有故意,227的適用就沒有疑問,至於被害人意願的問題 09/07 19:20
→ CrazyMarc:論是否同時構成221或225的競合,一刀切不是221就是227實 09/07 19:21
→ CrazyMarc:在沒必要,可以都成立再以罪數論處理就好 09/07 19:22
→ sherlockscu:山田師也是以罪數論來處理221跟227的 09/07 19:25
→ lemondrink:認為未滿14歲沒有同意能力,如果不是擬制視為不同意, 09/07 19:25
→ lemondrink:那刑法好像也沒有處罰的必要了(?) 09/07 19:25
→ CrazyMarc:我是啃山田師黑白書成長地 :) 09/07 19:25
→ CrazyMarc:有啊,少年及兒童健康人格的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法益 09/07 19:26
→ lemondrink:要這樣說也行XD 所以221和227的保護法益其實不同? 09/07 19:30
→ bsfskuld:樓上,是的,請參考釋字623號 09/07 19:31
→ lemondrink:我倒不懷疑兒童的身心健康是保護法益,只是還沒仔細在 09/07 19:35
→ lemondrink:分則讀過227的詳細內容,故有此疑問。謝謝樓上解答:D 09/07 19:37
→ bsfskuld:釋字623其實主軸在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非 09/07 19:38
→ bsfskuld:刑法第227條,但從釋字可以肯定的確有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康 09/07 19:42
→ bsfskuld:及健全發展之權利。探討刑法第227條的法益涵義,並不排斥 09/07 19:43
→ bsfskuld:衝突 09/07 19:43
→ DCHC:抱歉,關鍵字昰藐視國會罪。 09/07 19:59
→ CrazyMarc:藐視國會就是國會有司法權?那我國所有公務員都有司法權 09/07 20:06
→ powerslide:啥無罪推定不推定了,都跟您說了227根本不承認未滿14歲 09/07 20:11
→ powerslide:的性自主權,你還要推定什麼?你這麼喜歡扎個稻草人來刺y 09/07 20:13
→ powerslide:爽的嗎? 09/07 20:13
→ alawyer:藐視國會罪?那是幹嘛的?可以吃嗎?臺灣有這東西? 09/08 03:04
→ alawyer:況且臺灣國會,從他們所作所為,不就是要人民來藐視的嗎? 09/08 03:05
噓 cajin:法律人的義務是遵守法律,不是服從人民的決定,人民的決定 09/12 02:49
→ cajin:必須起碼透過法定方式成為法規範,才有遵守義務。否則最ABC 09/12 02:50
→ cajin:來說,民主就不必老是要跟法治搭在一起了 09/12 02:50
→ cajin:本案決議是民粹司法的惡例之一,如果蔚為風氣,到頭來倒楣的 09/12 02:54
→ cajin:還是人民 09/12 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