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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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時間Tue Sep 7 17:58:23 2010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法律問題:
: 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 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 討論意見:
: 甲說:倘甲有實行具體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乙為性交,應
: 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 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
: 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最高法院今年八月以前的見解
: 乙說:倘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 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非合意而
: 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
: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最高法院今年九月以後配合立法院的見解
: 丁說:
: 一、刑法(下同)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 性交罪,係指得被害人同意而對其為性交行為。其立法意旨係
: 此幼年男女因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無表示同意與他人性
: 交之能力,縱得其同意,亦不得對之為性交行為,以保護幼年
: 男女身智之正常發育,避免遭受摧殘。而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
: 項之乘機性交罪,則係指對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 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對之為性交行為
: ,亦即凡利用男女因身、心因素,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下,
: 對之為性交,均成立此罪,被害人並無年齡限制,亦不以有身
: 障或智障者為限,此由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一0號判例意旨(
: 對熟睡而不知反抗婦女為性交者,成立本罪),即可證明。故
: 利用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為性交犯行,自應負此
: 罪責,不得以被害人未表示反對,即認已得其同意,而謂僅應
: 成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 四、論以乘機性交罪,符合被害人「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事實
: ,且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後之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在此之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之
: ,則應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最高刑度
: 為十五年,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最高度刑相同,符合社
: 會輿論要求。因此建議將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相類情
: 形」,解釋包括年幼無知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不以有身障、智
: 障者為限。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 以上四說,究以何者可採?敬請討論。
: 決議:
: 採丙說。
丁說綜合甲乙丙各說,不必浪費時間修法,
最能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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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terrr:丁說+1 丙說實在是太鄉愿了..如果是修法那還沒話說..... 09/07 18:14
→ DCHC:別這麼說,丙說還是能保障兒童的人權。丙和丁真難抉擇...... 09/07 19:51
→ spacewatch:我也比較贊同丁說 畢竟那也是個目前可以解套的方法 09/07 19:55
→ spacewatch:雖不是最好 但總比丙說直接亂搞的好 09/07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