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恕刪,舉證責任的部分有人說明了,就不再討論) : : 同理,以刑法第227條要件看,只要能以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該當 : : 1.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 : 2.性交 : : 以上兩個要件,便能打破被告的無罪推定,判決被告有罪。 : : 換言之,兩罪的認定要件標準根本不同 : : 與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之所以有罪,不是因為有罪推定他有罪 : : 是因為證據證明他該當了227的兩個要件。 : 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及學界達成的共識 : (有誰知道哪位學者反對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 : 昰刑法第227條僅限於處罰雙方合意之性行為, 50 年 台上 字第 1092 號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所以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者, 係因本非強姦,衹以年齡過幼,發育未瑧完全,法律予以特殊保護,遂以 強姦論,倘實施姦淫時,其手段係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縱被害人年 齡未滿十四歲,因其行為屬於強姦,應依該條第一項處斷,不能適用同條 第二項論科。 本則判例並未說明有合意為必要,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的反面解釋 是非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為手段而為性交 並不是合意 再者 若要主張本條要以合意為要件 則於不能證明行為人有施以強暴脅迫或他法時 就不能以本罪加以論處 50台上1092 是在處理舊法時 準強姦罪與強姦罪之遇有合於221I的情況時自當以221I 處理的情況 並沒有附加一個合意的要件 只是在通常情況下 會冒出頭的案子都是有無違反意願相當明顯的案子 但不代表本條就是要有合意的要件 當時所引用的221II 在88年的時候已經被婦女團體主導的修法給修掉了 現行法並沒有擬制的規定 如依第227I的立法理由:「現行法第221條第2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1項 當初50台上1092所指的準強姦罪就是本法的227I 沒有學者反對50台上1092的反面解釋也不能擴張解釋成為是學界共識 如果認為是學界共識 請舉出依據 : 換句話說,你說明的227 要件少了第三點:雙方合意性交。 : 但你們(尤其是powerslide)的推論邏輯透露了一個秘密:你們沒有道德勇氣。 : 從古至今的法官都說「認事用法」:確認事實後,適用法律。 : 而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觀,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 : 從現行法而言,221條第一項及227 條第一項,皆必須證明被告與 : 被害人有性交行為,法定刑相同。 :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227 條不考慮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 : 如果你們認為本案應適用227 條而非適用221 條,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 則你們違反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甚至你們的推論邏輯顯示本案的被告與被害人是 : 兩情相悅(合意)才發生性行為。 : 227 條只能處罰合意的情況,才是兼顧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的最佳方式。 我不明白所謂你的德道勇氣是指什麼 如果認為227條只能處罰合意的情況 本於所謂的通常人理解的罪刑法定主義下 既然公訴人無法證明有施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始不能抗拒的情況 本於無罪推定或罪輕情的原則 本件被告應該是無罪才對 : 因為談戀愛時忘了先看被害人的身分證就進行性行為,立法者才明定227 來處罰這類 : 被告利用兒童及少年對性的好奇而發生的性行為,或以227-1 對兩小無猜談戀愛而 : 發生性行為的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 所以我才說你們沒有道德勇氣,不願承認二審法院適用221 條第一項的推定論證過程 : 是對的,只敢拿227 條這種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條文來處罰被告, : 侵害被告人權。 侵害誰的人權? 當不能證明被告有施以強迫脅迫或他法 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時候 居然用法律解釋的方法 擴張了法律沒有的規定 擬制為強制性行為時 到底什麼叫做侵害被告人權? 法院能夠任意的踰越法律條文規範而「順從」所謂的民意 咨意的擴張法律沒有的要件來處罰被告的時候 到底什麼叫罪刑法定 刑法第一條是不是就變成了訓示規定? : 如果你認為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昰錯的,必須讓被害兒童與成年的被告處於 : 平等的地位,那你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號違憲, : 並主張人權公約會侵害被告人權。但我問你,未滿七歲兒童如何與成年人處於 : 「平等」地位? 誰說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是錯的?不需要一開始就把反對你立論的人扣上大帽子 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在婦女團體於修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時候就整個體系被瓦解了 今天造成的法律漏洞需要負起責任的是立法者 關於妨害姓自主罪章的立法出現漏洞 刑事法院本來就只能依據現有的法條來依法論罪科刑 刑度有爭議的部分尚且不論 但不能因為判決的結果有問題就把依法判決的法官指為恐龍 最高法院也不應該用鄉愿的態度去踐踏應該遵守的法律原則 只為了要「順從民意」 再次要強調 縱然在法感情上大家都認為要以強制性交論罪 但既然不能證明有該當於強制性交的要件,就不能論以強制性交 更別談是事後用統一最高法院解釋的決議方式來「擬制」為強制性交 個案正義得到了伸正 但帶來的是憲政運作的瓦解 這樣就是你覺得對的事嗎? : 你們所有的反對發言都在挑戰全地球人民的常識及經驗法則, : 人民放棄私刑,依照社會契約論組成民主法治國家,將審判權交給我們法律人, : 不是要看你們為了抽象又不完美的法律條文來爭論法學見解,也不想看學者 : 把法學當成自己的玩具,而將正義當成統治階層愚弄人民的口號。 : 對正義有不同意見的人,先研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 概念法學只是輔助實證法學, : 實證法學才是讓法律人有統治國家的民主正當性的工具。 會引書的不代表你真的合理的解釋書內的涵意 全地球人民的常及經驗法則是什麼 我真的很想要明白 煩請您於閒暇時能撰文說明 十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0
phizz:(路過)林東茂跟盧映潔的教科書的確以合意性交指稱227 09/09 17:20
alawyer:刑227根本未以「合意」為構成要件。回歸法條本身吧。 09/09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