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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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時間Thu Sep 9 02:38:39 2010
※ 引述《poohlove (狼屬性)》之銘言:
: ※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D大您好:
: 或許是小弟認知有誤,但總覺得D大的「而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
: 觀,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有些問題。
: 就「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一語討論。
: 雖然法律需要貼近於人民而適用是廣為接受的概念,但並不等於「法律是維持
: 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此二者間並沒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 在法律與民意之上,還有更高位階的規範存在。茲舉德國於二次大戰期間對於
: 猶太人的屠殺為例,該期間內的屠殺行為,就當時德國而言並非違法行為。當
: 時,依據達爾文的進化論為求種族淨化,將對於猶太人的屠殺行為成文化甚至
: 具有憲法依據,因此該屠殺行為並沒有違背當時民眾的意願。
: 但因為該行為違背了普世人權觀念的實踐,因此仍然受到國際刑事法院〈紐倫
: 堡國際軍事法院〉的制裁。因此,為反了「普世性價值」的法律運作,仍然違
: 法。
: 換句話說,人多並不代表就是真理。
普世性價值何嘗不是人多就代表真理
如果不是的話那更糟糕
那就是某些精英以其意志強加於普世人民之上
那就是獨裁
譬如廢死就是
: 就「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而言,或許可以將投票產生理解為法律
: 制定過程中所代表的民主程序與民意基礎。
: 但由社會契約論:「人民只將有限的權力交給國家,國家也只能在維持和平共
: 同生活的必要性前提下運用權力。」可知法律決非統治工具,國家對於法律應
: 用絕對不可以超過的該目的而限制人民的自由。因此若法律為統治工具,則無
: 異於法律逸脫了民意基礎。
問題不在於規定而在於力量
契約本身並沒有任何力量
而是靠契約人的力量來產生力量
人民無法發揮力量繩住國家
那法律也好 政治也好
都會自然的淪為統治工具
在權勢者面前毫無招架之力
反過來說
今天要是人民發揮了力量變成了暴民
什麼法理人權 全都是不堪一擊
美國打伊拉克
梅根法案
持有兒童性愛圖犯重刑
法國驅逐吉普賽人
這次的事情
: 僅以此言論為事理之探討
: : 從現行法而言,221條第一項及227 條第一項,皆必須證明被告與
: : 被害人有性交行為,法定刑相同。
: :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227 條不考慮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
: : 如果你們認為本案應適用227 條而非適用221 條,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 : 則你們違反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甚至你們的推論邏輯顯示本案的被告與被害人是
: : 兩情相悅(合意)才發生性行為。
: : 227 條只能處罰合意的情況,才是兼顧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的最佳方式。
: : 因為談戀愛時忘了先看被害人的身分證就進行性行為,立法者才明定227 來處罰這類
: : 被告利用兒童及少年對性的好奇而發生的性行為,或以227-1 對兩小無猜談戀愛而
: : 發生性行為的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所以我才說你們沒有道德勇氣,不願承認二審法院適用221 條第一項的推定論證過程
: : 是對的,只敢拿227 條這種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條文來處罰被告,
: : 侵害被告人權。
: : 如果你認為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昰錯的,必須讓被害兒童與成年的被告處於
: : 平等的地位,那你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號違憲,
: : 並主張人權公約會侵害被告人權。但我問你,未滿七歲兒童如何與成年人處於
: : 「平等」地位?
: : 你們所有的反對發言都在挑戰全地球人民的常識及經驗法則,
: : 人民放棄私刑,依照社會契約論組成民主法治國家,將審判權交給我們法律人,
: : 不是要看你們為了抽象又不完美的法律條文來爭論法學見解,也不想看學者
: : 把法學當成自己的玩具,而將正義當成統治階層愚弄人民的口號。
: : 對正義有不同意見的人,先研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 : 概念法學只是輔助實證法學,
: : 實證法學才是讓法律人有統治國家的民主正當性的工具。
: :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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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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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68.196
→ waydi: 人多就是真理? 那中共說台灣是其國家一部分是真理囉? 09/09 02:42
推 shiva999:樓上.說的好 呵~ ^_^ 09/09 03:03
→ shiva999:真理跟人數無關 呵呵 ^_^ 09/09 03:04
推 hsbc1287:真理大學:我們人不多.... 09/09 03:05
→ meblessme:我說力量 人多又不等於有力量 09/09 03:08
→ meblessme:話說回來 要是世界只剩中國跟台灣 那中國說的也會變真理 09/09 03:10
→ shiva999:"真理"不會因為時間而改變的啦 呵呵 ^_^ 09/09 03:20
→ meblessme:問題是這世上沒有真理 09/09 03:24
→ meblessme:理論可以講得很漂亮 但現實往往是殘酷的 09/09 03:29
噓 belmontc:人多就是真理? 麻煩找一本法學來論證一下好嗎...=_= 09/09 08:14
→ belmontc:我直接舉納粹當例子 全國多數支持屠殺猶太人也是真理嗎? 09/09 08:15
→ belmontc:不要把民主跟民粹雜混使用 若今天人多是真理要法律何用? 09/09 08:16
→ belmontc:直接玩文革的人民公審就好 大家說你有罪 你就是該死這樣? 09/09 08:17
→ meblessme:其實民主跟民粹實際上並沒有差距 09/09 09:33
→ meblessme:PTT不就一天到晚搞公審 09/09 09:35
→ WaterPisces:YOOOOOOOO~ 09/09 12:40
推 frankmen123:萬法之宗 憲法乃成之於力並非授之於法 09/10 04:31
→ Eventis:這不代表成就以後,隨時都可以覆之以力而非循之以法:) 09/10 06:32
→ Eventis:有那個本錢發動制憲權,就隨便你再覆之以力,不然就乖乖的依 09/10 06:35
→ Eventis:憲法依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來辦事. 09/10 06:36
→ Eventis:否則憲法法律定出來何用,當裝飾品,擺在神龕上尊重,宣稱敝 09/10 06:37
→ Eventis:國自由民主法治用? 09/10 06:38
→ Eventis:這就像兩年前某句名言:"必要時我們可以修法",是啦是啦,不 09/10 06:57
→ Eventis:到一個月草案就提到院內還逕付二讀,然後就安安靜靜了XD 09/10 06:58
推 knulawta:人總是活在夢幻中 但現實就是這麼的殘酷 所謂的真理... 09/12 01:40
→ knulawta:本文章內容所舉例子 都是有本錢發動制憲的 09/12 01:45
→ knulawta:不管是希特勒或是美國腳下的伊拉克 阿富汗 皆屬之 09/12 01:46
→ knulawta:若非 法律與人民生活無法結合 也不會出現希特勒這號人物 09/12 01:48
→ knulawta:如果大家都照章辦事 沒本錢就不敢提出反對意見 09/12 01:49
→ knulawta:法有何用 那時 你就真的可以照三餐上香拜拜了 09/12 01:50
→ Eventis:有那個實力再談,不然也只是清談而已. 09/12 02:49
→ Eventis:這世界不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力量,對立到了極致寧鳴而死,不 09/12 02:50
→ Eventis:默而生也不會太讓人意外.但這世界終歸不會只有一種聲音,正 09/12 02:51
→ Eventis:義並不是那麼好宣稱在手上的東西,畢竟拳頭大小,比過才知道 09/12 02:51
→ Eventis:手上有槍手上有錢,也未必一定就能隨心所欲到最後.台灣民主 09/12 02:54
→ Eventis:化的進程就是一個有趣的例子. 09/12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