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aryu (汪汪汪汪NNNNN)》之銘言:
: 或者可以更精準一點地說...
: 類推適用的的結構是,對於本質上相同或類似的事物,
: 倘若法律對於其中一者設有規定時,則其他與之相同或
: 類似之事物,得援引該規定以資適用
: 準用則不同,準用在結構上,基本上是性質不同的事物
: 間,在法律上就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加以援用而言。
其實這樣說並不會比較精確,
你說的"性質上不同的事物",如果沒有提及它們之間的類似性
用語應該是"視為"。
性質不同的東西是"準用"不起來的。
不管是準用還是類推適用,
都是在我們覺得不同的東西中,找尋重要的相似之處。
要區別兩者,要討論的應該是"法律漏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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