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yang (不行嗎?)》之銘言:
: ※ 引述《askaryu (汪汪汪汪NNNNN)》之銘言:
: : 或者可以更精準一點地說...
: : 類推適用的的結構是,對於本質上相同或類似的事物,
: : 倘若法律對於其中一者設有規定時,則其他與之相同或
: : 類似之事物,得援引該規定以資適用
: : 準用則不同,準用在結構上,基本上是性質不同的事物
: : 間,在法律上就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加以援用而言。
: 其實這樣說並不會比較精確,
: 你說的"性質上不同的事物",如果沒有提及它們之間的類似性
: 用語應該是"視為"。
: 性質不同的東西是"準用"不起來的。
: 不管是準用還是類推適用,
: 都是在我們覺得不同的東西中,找尋重要的相似之處。
: 要區別兩者,要討論的應該是"法律漏洞"的概念。
視為跟推定是一組相對概念,但是準用跟類推適用就不儘然如此,
一般來說,準用可以理解為法定的類推適用,只不過立法技術有優劣之
別,因此透過法律解釋,準用又可依其相似程度分為要件準用跟效果準
用,前者的相似程度是較後者更高。至於類推適用是否只是處理法律漏
洞時的法學解釋方法之一,其實也不儘然,廣義來說,按Kaufmann的觀
點,法律的解釋適用過程就是類推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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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的心情 像是新沏的一壺茶
不濃也不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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