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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有心理準備以下文章被噓到變XX..... 說真的,當警察很可憐,怎麼作都被罵 警方實質上來說除了構成要件完全不符(如:甲撕破乙衣服,然後乙要告甲傷害) 我們哪有可以裁量案件的能力阿? 警察的裁量權僅止於行政裁量, 刑事案件?對不起,有人提告我們就必須受理, 即使我們認為情況極不對等也一樣...... 就像之前不也有幼童偷東西被移送然後法官斥責警察的事情一樣 警察哪裡想送?欠績效也沒欠成這樣子, 偷竊是公訴罪,我知道十四歲以下幼童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但起不起訴是警察能決定的嗎? 檢察官大可用無責任能力結掉案子,警察啥時有這種權力了? 不在於警察會不會判斷這個案件可不可以起訴, 而是警察根本不可以去判斷可不以去起訴, 警察就是站在中立的立場去辦案子, 盡量把真實面作出來,然後交由檢察官去判斷, 這個就是警察的職責, 不是一句:「我認為這個案子通知被告不符合比例,所以就不用通知來作筆錄」就可以 送案子了 通知不到被告,或被告不來作警詢筆錄是一回事, 我不通知被告來作筆錄,讓被告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機會, 這樣子算不算我瀆職? 而如果說通知被告來作筆錄也不是已經認定被告已經犯罪或偏向原告說詞, 相反的,被告及原告都是「當事人」, 原告自己經陳述自己提出告訴原因, 我當然也要讓被告有防守的機會, 武器平等,雙方才能就自己的觀點去陳述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通知被告來作筆錄其實也算是給一個還原真實面的必須過程不是嗎? PS:1個偵查小隊4個人,1份筆錄以30分鐘來計算,80人份筆錄, 平均1個偵查佐,要花10個小時來作筆錄,相信我, 他寧願坐飛機到金門給人家作筆錄,也不想這樣做其他人的警詢筆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09.230
RobertAlexy:推!辛苦了 10/23 02:13
hcya:警察當然要受理沒錯,且受理後,把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判斷有 10/23 02:30
hcya:無犯罪嫌疑,這也沒錯。但問題是,不論什麼案件,都要以傳喚 10/23 02:30
hcya:(約談)被告的方式,才能「調查」嗎?我有疑惑的是這個部分~ 10/23 02:30
hcya:另外,刑訴71-1對於約談是有實質要件的限制的,畢竟是種強制 10/23 02:31
hcya:處分,會干預到人民的基本權。亦即,立法者的意思明白是要讓 10/23 02:32
hcya:警方在發動此種強制處分前,仍要有所限制,畢竟警察也是國家 10/23 02:33
hcya:機關,國家干預人民基本權,就是要受法定程序的限制,違法就 10/23 02:35
hcya:應受罰,我不認為警方沒有不約談的選項。 10/23 02:35
hcya:另外,基本上,您說的要還原事實需要聽雙方證詞,這在大部分 10/23 02:36
TC13:這樣說好了,為什麼可以「通知」到的案件我們都會選擇通知? 10/23 02:36
hcya:案件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強調的是少數「顯不成立犯罪」的案件 10/23 02:36
hcya:。舉例而言,一個人只是噓文,沒有為任何文字,原告認其構成 10/23 02:37
hcya:公然侮辱罪,因而提告。這時有無犯罪嫌疑還不明顯嗎?對於此 10/23 02:37
hcya:種案件,也要不分青紅皂白,請被告來「說明」,才來釐清案件 10/23 02:37
hcya:事實嗎?警方會期待被告說明什麼東西?說明這個帳號的確是我 10/23 02:38
TC13:這也是要給被告一個陳述的權力,另外眼見都不一定為真,讓雙 10/23 02:38
hcya:,然後再給檢方簽結嗎? 10/23 02:38
hcya:嗯...您說的理由我是贊成啦,但我強調的是一些「最離譜」、「 10/23 02:39
hcya:最顯然」的案件,應該仍要做不同處理,可考慮是否沒有約談被 10/23 02:39
TC13:方各自陳述不見得不好,ps你認為許純美是罵人的話嗎?我不認為 10/23 02:39
hcya:告的必要。不分青紅皂白約談,總是很奇怪的~ 10/23 02:40
powerslide:本來就是這樣啊?不確認網路ID與真實身分的連結,檢察官 10/23 02:40
hcya:拿你的例子來講,警察把雙方身份查出來,給有權判斷的檢察官 10/23 02:41
powerslide:可以終結偵查嗎? 10/23 02:41
TC13:但事實是,法官判有罪....這種年代,我們寧可做多一點,因為 10/23 02:41
hcya:判斷,若檢察官認為會構成侮辱,再去約談或傳喚,不是比一開 10/23 02:41
Eventis:這種案子案件事實不是很明確嗎0.0?....就是某id對某id發表 10/23 02:41
hcya:始就約談,對民眾的干擾更小嗎? 10/23 02:42
TC13:做多只是累,做少可能被起訴瀆職...... 10/23 02:42
Eventis:某陳述,剩下的看來只有法律上的涵攝,及個案特殊情況@@ 10/23 02:42
hcya:為何流程上,一定要警方先約談後,才能交給檢察官判斷呢? 10/23 02:42
powerslide:h大還沒有上到不起訴書的製作嗎?不起訴書的格式第一個 10/23 02:43
hcya:不知T大,您說擔心被起訴瀆職,但瀆職罪很多,是只何罪呢?^^ 10/23 02:43
kikory:不約談你是要怎麼確認身份,打電話?警察親自登門造訪? 10/23 02:44
Eventis:比較可能想像會被噹的情況是,"那個id不是我唷,我只是房東" 10/23 02:44
powerslide:就是告訴人辦被告的身分資料,那請問不約談被告,確認身 10/23 02:44
hcya:p大你要以「符合格式」做為干預基本權的原因? 10/23 02:44
TC13:因為這是流程......一直有人提出要更改這種流程,甚至檢警連 10/23 02:44
kikory:你警察不約談你拿什麼東西給檢察官判斷? 10/23 02:44
powerslide:分,那要怎製作一份有效的不起訴書?況且被告不明,除非有 10/23 02:45
hcya:先以id移送,若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再行確認身份,有什麼不 10/23 02:45
hcya:行?如此可以省掉一大半確認身份的工作,也省掉一大半被告的 10/23 02:45
hcya:基本權被干預~ 10/23 02:45
kikory:哇賽!先以ID移送?那你乾脆先以ID起訴好了 10/23 02:46
powerslide:刑訴252條情形,檢察官是不能終結偵查的 10/23 02:46
TC13:繫會議有提出駐分局檢察官的想法,但一直只聞樓梯響...... 10/23 02:46
powerslide:一個被告都不確定的不起訴有什麼效力?可以給被告什麼保 10/23 02:46
powerslide:障? 10/23 02:46
bearkitty:PUSH 10/23 02:46
TC13:h大,辦案第一要件就是要確認所有能確認的被告身分..... 10/23 02:49
hcya:若要起訴再去查證身分,不是比較經濟? 10/23 02:49
hcya:唉...我的意思是說,先由檢方判斷有無犯罪嫌疑,有的話再查證 10/23 02:49
hcya:身分,或者,先做初步查證身分工作,待檢察官覺得確有犯罪嫌 10/23 02:50
TC13:不可能只送id的,更不可能要起訴才確認身分,連被告筆錄都沒 10/23 02:50
hcya:疑,再做更進一步的確認,然後再起訴。這樣不是很經濟嗎?既 10/23 02:50
Eventis:根據法務部統計,95年以降,他結一直在17%以上.........(逃) 10/23 02:51
hcya:減少警察負擔,也減少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不分青紅皂白,把 10/23 02:51
hcya:所有被告的身份都查到清清楚楚,然後再判斷有無犯罪嫌疑,那 10/23 02:52
hcya:對無犯罪嫌疑的部分,不就做白工了?順序調一下是有這麼難喔 10/23 02:52
TC13:有,連起訴書都打不出來吧!ps:這案子不是檢察官指揮辦的嗎? 10/23 02:52
Eventis:h大改一下志願序,問題就解決了........(逃很大) 10/23 02:54
TC13:重點不在做白工,在還原事實!原告認為他受侵犯了,原因為何? 10/23 02:54
TC13:被告不認為他有侵犯到原告?又是為何? 10/23 02:55
hcya:您誤會囉,我是說,確認身分應在「函送後,起訴前」,而不應 10/23 02:55
hcya:現行的「函送前」。並不會有你說的「連起訴書都打不出來」的 10/23 02:55
hcya:問題喔^^ 10/23 02:56
TC13:再來,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對80人的告訴,誰有膽子只通知79個? 10/23 02:56
Eventis:這個原因為何倒是真的不一定需要確認id....... 10/23 02:56
hcya:T大您說的原告認為受侵犯,被告認為沒有,因此需還原事實,這 10/23 02:57
hcya:在大部分案件是沒錯啊。但我指的是少數顯無犯罪嫌疑的案件。 10/23 02:57
Eventis:原因畢竟就是有一被告以外,以使用xxx id之人,為如上之表示 10/23 02:57
alawyer:看來,警察也許可以考慮找法律顧問.... 10/23 02:58
Eventis:就犯罪嫌疑的初步判斷上已經足夠了啊@@a 10/23 02:58
TC13:辦案程序不是這樣子的,能越早確認身分的當然要及早確認..... 10/23 02:58
hcya:例如,A看B一眼,B就認為A想偷他東西,因而提告。此時警察要 10/23 02:58
hcya:B來確認案情,確認什麼案情? 10/23 02:59
Eventis:但是h大對"顯無"這個判斷似乎太過理想,這個判斷處在檢察官 10/23 02:59
Eventis:,也就是如果送過去檢察官吃,天下太平,送過去檢察官不吃,還 10/23 02:59
hcya:不要一直說「辦案程序」應是如何,這樣是循還論證啦...我從不 10/23 03:00
Eventis:噹回來,即便是個巴夫洛夫的狗,都能學會騷擾到極致了再送. 10/23 03:00
hcya:否認要確認身分啊,但是需要在檢察官還不確定有無犯罪嫌疑前 10/23 03:00
hcya:,就以強制處分,確認得這麼詳細? 10/23 03:00
Eventis:所以這個問題,h大改個志願序,就能釜底抽薪收掉它了(無誤) 10/23 03:01
hcya:「顯無」是指離譜控制啊,像我上述舉的「看一眼,被告意圖偷 10/23 03:01
TC13:如果每個檢察官是包公,每個警察是福爾摩斯當然可以,但在下 10/23 03:01
hcya:東西」就是一例,或是「打個呼,被告私行拘禁」之類的,此時 10/23 03:02
hcya:任何人都能判斷顯無犯罪嫌疑,移送給檢方也是直接簽結,警方 10/23 03:02
hcya:還要不分青紅皂白,對被告發動強制處分幹嘛? 10/23 03:03
Eventis:看一眼(物色並接近財物)這個難說耶.....(謎) 10/23 03:03
TC13:愚駑,本事微薄,我只能一步一步去辦案子,不能「跳躍式」辦 10/23 03:03
TC13:案.......ps竊盜有罰意圖嗎?在小可真的想不起來了.... 10/23 03:05
hcya:要一步一步辦沒錯,但我指的像上面舉的極端案件啦,這種案件 10/23 03:12
hcya:要不分青紅皂候強制被告來說明,總不必要吧? 10/23 03:13
Eventis:h大,您這是聰明人的做事方法,但是我國有些制度基於各種(防 10/23 03:16
Eventis:弊 or 其他)的理由,總會設計一張叫標準作業程序的表,要下 10/23 03:16
Eventis:面照表操課,循序漸近,把大地遊戲上的勾勾都消掉,才算完喔. 10/23 03:17
hcya:這我理解啊,但不當的標準作業程序,仍然有修改的必要啊,而 10/23 03:18
hcya:不是說因為「標準流程」是這樣,所以就算有問題,也繼續做下 10/23 03:18
hcya:去沒關係^^ 10/23 03:19
Eventis:所以才說h大改個志願序啊,上面T大不就有說曾經提議要改,但 10/23 03:19
Eventis:是...,敵人在本能寺(大誤)啊! 10/23 03:19
Eventis:是說沒注意到h大已經定志願了........(拜) 10/23 04:07
Eventis:之前討論的氣氛還以為h大選另一邊,能說最後一句話很能貫徹 10/23 04:10
Eventis:前面涉及到的一些權利保護的理想. 10/23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