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ertAlexy:推!辛苦了 10/23 02:13
→ hcya:警察當然要受理沒錯,且受理後,把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判斷有 10/23 02:30
→ hcya:無犯罪嫌疑,這也沒錯。但問題是,不論什麼案件,都要以傳喚 10/23 02:30
→ hcya:(約談)被告的方式,才能「調查」嗎?我有疑惑的是這個部分~ 10/23 02:30
→ hcya:另外,刑訴71-1對於約談是有實質要件的限制的,畢竟是種強制 10/23 02:31
→ hcya:處分,會干預到人民的基本權。亦即,立法者的意思明白是要讓 10/23 02:32
→ hcya:警方在發動此種強制處分前,仍要有所限制,畢竟警察也是國家 10/23 02:33
推 hcya:機關,國家干預人民基本權,就是要受法定程序的限制,違法就 10/23 02:35
→ hcya:應受罰,我不認為警方沒有不約談的選項。 10/23 02:35
→ hcya:另外,基本上,您說的要還原事實需要聽雙方證詞,這在大部分 10/23 02:36
→ TC13:這樣說好了,為什麼可以「通知」到的案件我們都會選擇通知? 10/23 02:36
→ hcya:案件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強調的是少數「顯不成立犯罪」的案件 10/23 02:36
→ hcya:。舉例而言,一個人只是噓文,沒有為任何文字,原告認其構成 10/23 02:37
→ hcya:公然侮辱罪,因而提告。這時有無犯罪嫌疑還不明顯嗎?對於此 10/23 02:37
→ hcya:種案件,也要不分青紅皂白,請被告來「說明」,才來釐清案件 10/23 02:37
→ hcya:事實嗎?警方會期待被告說明什麼東西?說明這個帳號的確是我 10/23 02:38
→ TC13:這也是要給被告一個陳述的權力,另外眼見都不一定為真,讓雙 10/23 02:38
→ hcya:,然後再給檢方簽結嗎? 10/23 02:38
→ hcya:嗯...您說的理由我是贊成啦,但我強調的是一些「最離譜」、「 10/23 02:39
→ hcya:最顯然」的案件,應該仍要做不同處理,可考慮是否沒有約談被 10/23 02:39
→ TC13:方各自陳述不見得不好,ps你認為許純美是罵人的話嗎?我不認為 10/23 02:39
→ hcya:告的必要。不分青紅皂白約談,總是很奇怪的~ 10/23 02:40
推 powerslide:本來就是這樣啊?不確認網路ID與真實身分的連結,檢察官 10/23 02:40
→ hcya:拿你的例子來講,警察把雙方身份查出來,給有權判斷的檢察官 10/23 02:41
→ powerslide:可以終結偵查嗎? 10/23 02:41
→ TC13:但事實是,法官判有罪....這種年代,我們寧可做多一點,因為 10/23 02:41
→ hcya:判斷,若檢察官認為會構成侮辱,再去約談或傳喚,不是比一開 10/23 02:41
→ Eventis:這種案子案件事實不是很明確嗎0.0?....就是某id對某id發表 10/23 02:41
→ hcya:始就約談,對民眾的干擾更小嗎? 10/23 02:42
→ TC13:做多只是累,做少可能被起訴瀆職...... 10/23 02:42
→ Eventis:某陳述,剩下的看來只有法律上的涵攝,及個案特殊情況@@ 10/23 02:42
→ hcya:為何流程上,一定要警方先約談後,才能交給檢察官判斷呢? 10/23 02:42
推 powerslide:h大還沒有上到不起訴書的製作嗎?不起訴書的格式第一個 10/23 02:43
→ hcya:不知T大,您說擔心被起訴瀆職,但瀆職罪很多,是只何罪呢?^^ 10/23 02:43
推 kikory:不約談你是要怎麼確認身份,打電話?警察親自登門造訪? 10/23 02:44
→ Eventis:比較可能想像會被噹的情況是,"那個id不是我唷,我只是房東" 10/23 02:44
→ powerslide:就是告訴人辦被告的身分資料,那請問不約談被告,確認身 10/23 02:44
→ hcya:p大你要以「符合格式」做為干預基本權的原因? 10/23 02:44
→ TC13:因為這是流程......一直有人提出要更改這種流程,甚至檢警連 10/23 02:44
→ kikory:你警察不約談你拿什麼東西給檢察官判斷? 10/23 02:44
→ powerslide:分,那要怎製作一份有效的不起訴書?況且被告不明,除非有 10/23 02:45
→ hcya:先以id移送,若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再行確認身份,有什麼不 10/23 02:45
→ hcya:行?如此可以省掉一大半確認身份的工作,也省掉一大半被告的 10/23 02:45
→ hcya:基本權被干預~ 10/23 02:45
→ kikory:哇賽!先以ID移送?那你乾脆先以ID起訴好了 10/23 02:46
→ powerslide:刑訴252條情形,檢察官是不能終結偵查的 10/23 02:46
→ TC13:繫會議有提出駐分局檢察官的想法,但一直只聞樓梯響...... 10/23 02:46
→ powerslide:一個被告都不確定的不起訴有什麼效力?可以給被告什麼保 10/23 02:46
→ powerslide:障? 10/23 02:46
推 bearkitty:PUSH 10/23 02:46
→ TC13:h大,辦案第一要件就是要確認所有能確認的被告身分..... 10/23 02:49
→ hcya:若要起訴再去查證身分,不是比較經濟? 10/23 02:49
→ hcya:唉...我的意思是說,先由檢方判斷有無犯罪嫌疑,有的話再查證 10/23 02:49
→ hcya:身分,或者,先做初步查證身分工作,待檢察官覺得確有犯罪嫌 10/23 02:50
→ TC13:不可能只送id的,更不可能要起訴才確認身分,連被告筆錄都沒 10/23 02:50
→ hcya:疑,再做更進一步的確認,然後再起訴。這樣不是很經濟嗎?既 10/23 02:50
→ Eventis:根據法務部統計,95年以降,他結一直在17%以上.........(逃) 10/23 02:51
→ hcya:減少警察負擔,也減少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不分青紅皂白,把 10/23 02:51
→ hcya:所有被告的身份都查到清清楚楚,然後再判斷有無犯罪嫌疑,那 10/23 02:52
→ hcya:對無犯罪嫌疑的部分,不就做白工了?順序調一下是有這麼難喔 10/23 02:52
→ TC13:有,連起訴書都打不出來吧!ps:這案子不是檢察官指揮辦的嗎? 10/23 02:52
→ Eventis:h大改一下志願序,問題就解決了........(逃很大) 10/23 02:54
→ TC13:重點不在做白工,在還原事實!原告認為他受侵犯了,原因為何? 10/23 02:54
→ TC13:被告不認為他有侵犯到原告?又是為何? 10/23 02:55
→ hcya:您誤會囉,我是說,確認身分應在「函送後,起訴前」,而不應 10/23 02:55
→ hcya:現行的「函送前」。並不會有你說的「連起訴書都打不出來」的 10/23 02:55
→ hcya:問題喔^^ 10/23 02:56
→ TC13:再來,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對80人的告訴,誰有膽子只通知79個? 10/23 02:56
→ Eventis:這個原因為何倒是真的不一定需要確認id....... 10/23 02:56
→ hcya:T大您說的原告認為受侵犯,被告認為沒有,因此需還原事實,這 10/23 02:57
→ hcya:在大部分案件是沒錯啊。但我指的是少數顯無犯罪嫌疑的案件。 10/23 02:57
→ Eventis:原因畢竟就是有一被告以外,以使用xxx id之人,為如上之表示 10/23 02:57
→ alawyer:看來,警察也許可以考慮找法律顧問.... 10/23 02:58
→ Eventis:就犯罪嫌疑的初步判斷上已經足夠了啊@@a 10/23 02:58
→ TC13:辦案程序不是這樣子的,能越早確認身分的當然要及早確認..... 10/23 02:58
→ hcya:例如,A看B一眼,B就認為A想偷他東西,因而提告。此時警察要 10/23 02:58
→ hcya:B來確認案情,確認什麼案情? 10/23 02:59
→ Eventis:但是h大對"顯無"這個判斷似乎太過理想,這個判斷處在檢察官 10/23 02:59
→ Eventis:,也就是如果送過去檢察官吃,天下太平,送過去檢察官不吃,還 10/23 02:59
→ hcya:不要一直說「辦案程序」應是如何,這樣是循還論證啦...我從不 10/23 03:00
→ Eventis:噹回來,即便是個巴夫洛夫的狗,都能學會騷擾到極致了再送. 10/23 03:00
→ hcya:否認要確認身分啊,但是需要在檢察官還不確定有無犯罪嫌疑前 10/23 03:00
→ hcya:,就以強制處分,確認得這麼詳細? 10/23 03:00
→ Eventis:所以這個問題,h大改個志願序,就能釜底抽薪收掉它了(無誤) 10/23 03:01
→ hcya:「顯無」是指離譜控制啊,像我上述舉的「看一眼,被告意圖偷 10/23 03:01
→ TC13:如果每個檢察官是包公,每個警察是福爾摩斯當然可以,但在下 10/23 03:01
→ hcya:東西」就是一例,或是「打個呼,被告私行拘禁」之類的,此時 10/23 03:02
→ hcya:任何人都能判斷顯無犯罪嫌疑,移送給檢方也是直接簽結,警方 10/23 03:02
→ hcya:還要不分青紅皂白,對被告發動強制處分幹嘛? 10/23 03:03
→ Eventis:看一眼(物色並接近財物)這個難說耶.....(謎) 10/23 03:03
→ TC13:愚駑,本事微薄,我只能一步一步去辦案子,不能「跳躍式」辦 10/23 03:03
→ TC13:案.......ps竊盜有罰意圖嗎?在小可真的想不起來了.... 10/23 03:05
→ hcya:要一步一步辦沒錯,但我指的像上面舉的極端案件啦,這種案件 10/23 03:12
→ hcya:要不分青紅皂候強制被告來說明,總不必要吧? 10/23 03:13
→ Eventis:h大,您這是聰明人的做事方法,但是我國有些制度基於各種(防 10/23 03:16
→ Eventis:弊 or 其他)的理由,總會設計一張叫標準作業程序的表,要下 10/23 03:16
→ Eventis:面照表操課,循序漸近,把大地遊戲上的勾勾都消掉,才算完喔. 10/23 03:17
→ hcya:這我理解啊,但不當的標準作業程序,仍然有修改的必要啊,而 10/23 03:18
→ hcya:不是說因為「標準流程」是這樣,所以就算有問題,也繼續做下 10/23 03:18
→ hcya:去沒關係^^ 10/23 03:19
→ Eventis:所以才說h大改個志願序啊,上面T大不就有說曾經提議要改,但 10/23 03:19
→ Eventis:是...,敵人在本能寺(大誤)啊! 10/23 03:19
→ Eventis:是說沒注意到h大已經定志願了........(拜) 10/23 04:07
→ Eventis:之前討論的氣氛還以為h大選另一邊,能說最後一句話很能貫徹 10/23 04:10
→ Eventis:前面涉及到的一些權利保護的理想. 10/23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