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owtoya:嗯,最後一段,教科書上是有寫刑訴71-1一般稱通知或約談 10/23 18:43
→ snowtoya:放在強制處分章節裡.. 10/23 18:44
好吧!那我用更清楚一點的話語說
約談沒有強制力
並沒有對當事人造成人身拘束的可能性
基本上連法律保留的探討餘地都沒有必要
更遑論比例原則
所以把它拿來跟有強制力的拘提相提並論根本就是不倫不類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5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55)
推 snowtoya:這點我先前就說過了,不過h板友並不同意XD 10/23 18:57
→ snowtoya:他認為警局的"通知書"會造成人民心生恐懼不得不去 10/23 18:58
→ snowtoya:再加上刑訴裡有"通知不到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 10/23 18:59
→ snowtoya:就是100%的強制處分 10/23 18:59
那是後來的拘票才是強制處分
跟約談有什關係
約談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這裡
而是在於其供述的證據能力問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2)
→ snowtoya:其實這就是傳喚跟通知被說是間接強制處分的原因呀 10/23 19:03
所以這二條的本意就是在限制檢警的強制處分前提啊
沒經過約談或傳喚是不能逕行拘提(除非有例外情況)
結果把這種拘提前應踐行之程序也解釋為強制處分
這不是倒果為因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6)
推 hcya:你引的都是「警方應偵查」的規定,但這點從沒有爭議,爭議的 10/23 19:13
→ hcya:是「是否應以強制處分的方式調查」耶... 10/23 19:13
有沒有必要是檢察官說了算
不是警察
警察只能依照程序辦理調查
約談當事人
沒有權力行決定不約談
→ hcya:還有約談屬強制處分、對人民基本權是種妨害,因為有不容置疑 10/23 19:15
→ hcya:的強制效果,前面已討論過很久了耶...您問一下這80個人有多少 10/23 19:15
→ hcya:人是完全自願去接受約談的?^^ 10/23 19:16
不管是不是願意
從侵害的程度(單純約談)與保護之法益(被害人之人格權)來看
警察發約談通知書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 hcya:該說的也都說了,抱歉就不再一一回覆了^^ 被約談者是否真是自 10/23 19:17
→ hcya:願,有無強制感受、以及是否認為不分輕紅皂白一律都先約談再 10/23 19:19
→ hcya:說的員警是濫權,應一併檢討,就請此案被告團自己判斷,並決 10/23 19:19
→ hcya:定要採行的動作囉:) 10/23 19:19
都跟您說了刑訴228是檢察官發動的囑託調查
不是司法警察發動的調查
司法警察哪來的裁量權
怎麼到現在您還搞不清楚狀況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14)
推 hcya:我這一點至少已經回五次了耶:囑託調查,和警察受囑託後,自 10/23 22:19
→ hcya:行決定要以發動強制處分的方式調查,是不同的概念,現在討論 10/23 22:20
→ hcya:的是後者,不是前者啦…= = 10/23 22:20
推 hcya:我不再跟你無限迴圈了= = 10/23 22:22
陷入無窮迴圈的是閣下吧
檢察官既然發了囑託調查書
要求警察機關調查被告犯罪事實
警察機關還有裁量權裁量不約談被告到場詢問嗎?
那請問檢察官發函警察機關囑託調查是要調查什麼?
調查空氣嗎?
閉門造車,自發隨想,莫此為甚啊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8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
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
或補足證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於檢察官限定之時間內就檢察官指定調查或補足
之事項,完成調查或補足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或補足
,應予登記查考,並將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考核。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3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37)
推 qoomii:原PO好有耐心~ 10/23 23:41
推 hcya:確認文章內容、函調被告身分資料...就好啦。不要一直擅自解釋 10/24 01:46
→ hcya:,認為「檢察官要求的調查」,一定是指發動強制處分嘛?你引 10/24 01:46
→ hcya:的所有規定,都只是說警察要調查,但這點完全沒有爭議。問題 10/24 01:47
→ hcya:是應不應該發動強制處分啊? 10/24 01:47
又在胡扯了
確認被告身分?你不約談被告到場詢問,怎麼確認被告身分?
僅憑登記資料?
那如果登記資料是假冒的了?
司法警察就直接把這份資料直接送上去?
又調查犯罪事實不需要詢問被告的自白?
直接依網路留言和登記資料就確認被告犯罪事實?
你到底有沒有跑過真正的偵查實務啊?
怎麼我覺得你講的東西完全是不合邏輯ㄟ
→ hcya:另外,您還沒回答我之前的問題。<今天apple網友對banana網友 10/24 01:48
→ hcya:提告(去警局),主張banana網友昨天晚上從銀幕跳出來變成真人 10/24 01:48
→ hcya:,並答應要送apple一百萬,但後來丟水球問banana,banana卻否 10/24 01:49
→ hcya:認,因而提起詐欺告訴。請問,你認為受理的警察,該如何做?> 10/24 01:49
請不要轉移話題
請直接回答檢察官依228條囑託警察機關調查被告犯罪事實的時候
警察機關還可以自主決定什麼該調查
什麼不該調查嗎?
一個快要當檢察官的人,還不知道什麼叫爭點整理嗎?
拼命的炸彈開花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1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23)
→ hcya:爭點是要雙方有共同認知才叫爭點啦,不是一方說什麼是爭點, 10/24 11:45
→ hcya:對方討論其他東西就說是開花...? 10/24 11:45
→ hcya:我討論的初衷是「警察在受理有人提告時,是否在顯不成立的案 10/24 11:45
→ hcya:件,應該(或有權)不發動強制處分約談」以及「不分青紅皂白一 10/24 11:46
→ hcya:律約談是否合法」。因為我覺得確定如此合法與否,才能加上檢 10/24 11:47
→ hcya:察官囑託調查這個額外變數,才不會複雜化。不知您是否願意回 10/24 11:48
→ hcya:到這個比較單純的基礎上(即上述引號內容)來討論呢?在這種情 10/24 11:49
→ hcya:形下,您認為警察因為有人告,不論如何一定要查出網友身分、 10/24 11:49
→ hcya:進行約談,然後才能移送檢察官嗎?^^ 10/24 11:49
您可不調查啊
但結果就是
1.檢察官自己發傳票傳喚被告到庭說明
2.檢察官231-1 條第項規定發回續查
二個您自己選一個吧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5)
→ hcya:那您覺得 在告訴顯無理由的案件 警方不約談直接移送檢察官後 10/24 11:56
→ hcya:,檢察官有沒有可能直接簽結,而不發傳票,也不發回續查? 10/24 11:56
不可能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01)
→ hcya:確定喔 在現行制度下(有簽結的制度下)不可能? 10/24 12:04
→ hcya:快回我 為什麼不可能直接簽結? 10/24 12:13
因為犯人並非不明,不符刑訴262要件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