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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cya (我是聖誕紅)》之銘言: : 抱歉一直開新文 讓整個版面看起來很亂= = : 我想最後回一篇囉^^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本案沒有牽連管轄的問題 : : 請你再把第七條的構成要件再看一遍吧 : : 確認本案有該條各款之適用 : 喔 似乎沒有 謝謝指正^^ : 但第5條有規定犯罪地之單位有管轄權, : 並不影響結論喔~ 被告於家中上網犯罪 難道八十個人的家中都在同一個法院管轄嗎? 請你不要再閉門造車了好嗎 : : 拜託 您真的有跑過實務嗎? : : 難道不知道檢察官是配屬各級法院併同行使管轄權嗎? : : 除非有例外情形,檢察官是不能越域調查 : : 如果越域調查不管是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都是無效的 : : (最高法院97 年 台聲 字第 23 號裁定,法院組織法第62條參照) : 您似乎誤解該裁定了喔? : 該裁定的重點是指法院之管轄,而非檢察官之管轄: : 亦即,地檢署檢察官(或特偵組檢察官行使該地檢署檢察官之職權時)所為之處分 : 必須要向該地方法院為聲明異義才行, : 不能逕自最高法院聲明異義。 : 該裁定的意義就只有這樣。 : 你把它當作「起訴處分無效」是有誤解了~ : 再者,只要檢察官對案件有管轄權(例如因犯罪地) : 依刑訴16條準用13條,只要有發見真實之必要,是可以在管轄區外執行職務的, : 這本無問題。 : 況且,違反管轄權之效果,也非無效: : 法院的話,刑訴12條有明定不因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 : 檢察官雖未規定,但以檢察一體之概念更是如此, : 以特偵組近期搜索牢房一室,該案雖非特偵組管轄, : 但仍不影響特偵組聲請到搜索票,以及作相關偵查動作喔~ 哀,懶得跟你說了~ 請直接看判決吧 希望您將來當上檢察官時,有法院支持您的見解 裁判字號: 98年刑智上訴 第 39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被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提起公訴,縱使被告另涉 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及同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明知非法重製物而散布罪嫌,而與前案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2 款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惟本件並無法院組織法第 62 條但書所定之情形。 故得為追加起訴者,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始得為之,則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向原審追加起訴,係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 域外執行職務,其追加起訴為不合法,自有起訴程式違背規定之情形。原 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 至於您說檢警也不會將該案件,拆開然後移轉到每個被告的住所地的分局或檢察署 : : 很抱歉,我手上就有好幾個案例是移轉管轄的 : : 雖然都是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 : 但結果卻分別移轉到士林地院/板橋地院/高雄地院/台中地院處理 : : 這您要怎麼解釋? : : 難道那些檢察官都是違法處分嗎? : 是否能詳述一下這些情形呢? : 是何種案件、被告人數大概多少?^^ 13個人 先後再同一網頁上留言 犯罪地於個人家中 而個人家中分屬士林地院/板橋地院/高雄地院/台中地院管轄 : : ^^^^^^^^^^^^^^^^^^^^^^^^^^^^^^^^^ : : 被告確定告訴事實確定 : : 警察還需要調查嗎 : : 直接移送地檢署就好了 : 告訴事實並沒有確定喔, : 因為「告訴人又提出了新事實或新證據」了。 : 你不是說,有人告,就應該讓被告表示一下意見嗎? : 你不是說,警察不能認定有沒有犯罪嫌疑,一定要先傳被告嗎? : 現在又說「告訴事實確定」,警方不用調查了? 哀 請問你刑訴及格了嗎?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第 231 條 (司法警察)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 那為什麼本案關於顯無犯罪嫌疑的部分,就絕對不會「告訴事實確定」呢?^^ : : 況且這跟本案檢察官依刑訴231囑託調查有啥關係? : : 請不要一直擴散命題好嗎? : ??這兩句是你誤植嗎?? 請您不要移轉話題 請先回答警察機關對於檢察官依刑訴228囑託調查之案件 有沒有自主決定應否喚當事人到場說明的裁量權 : : 這我也說過了他字簽結沒有實質確定力 : : 至於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告訴 : : 依照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0點本來就是簽結通知告訴人 : : 不知道您在扯什麼 : p大,您是否知道,「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 就會破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了?^^ : 這兩篇回文,我只要有提到「對曾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重提告訴」, : 前面一定都有加「原告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的字樣喔~ : 你說那是「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告訴」,並引應行注意事項110點, : 似乎沒有接收到我表達的東西,然後就先下「我在扯什麼」的憑斷了= = 殘念請不要移轉話題 既然「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那不管是不起訴處分或簽結 檢察官都應續行偵查啊 不知道您在扯什麼 : : 本來就是這樣 : : 不管從考績或是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考績也拿出來講了喔... : 考績怎麼打,絕非作為檢警得亂干預人民權利的理由。 : 不然警察吃案都沒錯了嘛,都遵守考績規定:)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 除非被告不明又有刑訴252條的情形檢察官本來就不能終結偵查的 : 所以,在有此情形的時候, : 被告不明且犯罪嫌疑不足(252第10款),依刑訴262條,正可以終結偵查啊^^ 但是被告不明還可以發約談通知書嗎 請你不要再硬ㄠ了好嗎? : : 要偵終結偵查只有起訴和不起訴這二種狀況 : : 至於他字簽結根本就是吃案的行為 : 他字簽結是有法規依據的,並非吃案喔~ : 另外,若簽結可使民眾免受沒必要的干預的話, : 不正是件好事嗎^^ : 不知您反對簽結制度的理由為何? 同上不贅述 : : 殘念 : : 刑訴法第 2 條看看吧 : : 檢警傳訊被告並非一定為了起訴 : : 只是釐清被告身分以及犯罪事實 : : 有了這二項才能製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 : (刑訴第264條參照) : : 如果根本沒有事實調查,檢察官憑什麼製作起訴書或不起訴書? : : (你被告欄要記載什麼?你事實理由欄要記載什麼?這鐵定被再議發回續查的) : : 您的說法根本就違背現行法令規定啊 : 其實都是在講一樣的東西嘛... : 1.顯無犯罪嫌疑就簽結即可。 錯~ 要被告不明且無犯罪嫌疑 刑訴262的構成要件再看清楚點吧 : 2.檢警傳訊被告並非一定為了起訴,這是當然。然而,傳訊是對人身自由之干預,有必要 : 才應發動此一強制處分,則是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傳訊,都是應遵守的原則。至於在顯無 : 犯罪嫌疑的案件,為何沒必要傳訊,已如上篇說明^^ : 3.我從沒有說不能為事實調查,而是說不應隨便以強制處分的方法調查事實,這是兩回事 : 喔~ 原來約談是強制處分啊 您的刑訴是哪位老師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4.23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2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35)
snowtoya:嗯,最後一段,教科書上是有寫刑訴71-1一般稱通知或約談 10/23 18:43
snowtoya:放在強制處分章節裡.. 10/23 18:44
好吧!那我用更清楚一點的話語說 約談沒有強制力 並沒有對當事人造成人身拘束的可能性 基本上連法律保留的探討餘地都沒有必要 更遑論比例原則 所以把它拿來跟有強制力的拘提相提並論根本就是不倫不類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5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8:55)
snowtoya:這點我先前就說過了,不過h板友並不同意XD 10/23 18:57
snowtoya:他認為警局的"通知書"會造成人民心生恐懼不得不去 10/23 18:58
snowtoya:再加上刑訴裡有"通知不到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 10/23 18:59
snowtoya:就是100%的強制處分 10/23 18:59
那是後來的拘票才是強制處分 跟約談有什關係 約談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這裡 而是在於其供述的證據能力問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2)
snowtoya:其實這就是傳喚跟通知被說是間接強制處分的原因呀 10/23 19:03
所以這二條的本意就是在限制檢警的強制處分前提啊 沒經過約談或傳喚是不能逕行拘提(除非有例外情況) 結果把這種拘提前應踐行之程序也解釋為強制處分 這不是倒果為因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19:06)
hcya:你引的都是「警方應偵查」的規定,但這點從沒有爭議,爭議的 10/23 19:13
hcya:是「是否應以強制處分的方式調查」耶... 10/23 19:13
有沒有必要是檢察官說了算 不是警察 警察只能依照程序辦理調查 約談當事人 沒有權力行決定不約談
hcya:還有約談屬強制處分、對人民基本權是種妨害,因為有不容置疑 10/23 19:15
hcya:的強制效果,前面已討論過很久了耶...您問一下這80個人有多少 10/23 19:15
hcya:人是完全自願去接受約談的?^^ 10/23 19:16
不管是不是願意 從侵害的程度(單純約談)與保護之法益(被害人之人格權)來看 警察發約談通知書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hcya:該說的也都說了,抱歉就不再一一回覆了^^ 被約談者是否真是自 10/23 19:17
hcya:願,有無強制感受、以及是否認為不分輕紅皂白一律都先約談再 10/23 19:19
hcya:說的員警是濫權,應一併檢討,就請此案被告團自己判斷,並決 10/23 19:19
hcya:定要採行的動作囉:) 10/23 19:19
都跟您說了刑訴228是檢察官發動的囑託調查 不是司法警察發動的調查 司法警察哪來的裁量權 怎麼到現在您還搞不清楚狀況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14)
hcya:我這一點至少已經回五次了耶:囑託調查,和警察受囑託後,自 10/23 22:19
hcya:行決定要以發動強制處分的方式調查,是不同的概念,現在討論 10/23 22:20
hcya:的是後者,不是前者啦…= = 10/23 22:20
hcya:我不再跟你無限迴圈了= = 10/23 22:22
陷入無窮迴圈的是閣下吧 檢察官既然發了囑託調查書 要求警察機關調查被告犯罪事實 警察機關還有裁量權裁量不約談被告到場詢問嗎? 那請問檢察官發函警察機關囑託調查是要調查什麼? 調查空氣嗎? 閉門造車,自發隨想,莫此為甚啊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8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 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 或補足證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於檢察官限定之時間內就檢察官指定調查或補足 之事項,完成調查或補足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或補足 ,應予登記查考,並將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考核。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3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3 22:37)
qoomii:原PO好有耐心~ 10/23 23:41
hcya:確認文章內容、函調被告身分資料...就好啦。不要一直擅自解釋 10/24 01:46
hcya:,認為「檢察官要求的調查」,一定是指發動強制處分嘛?你引 10/24 01:46
hcya:的所有規定,都只是說警察要調查,但這點完全沒有爭議。問題 10/24 01:47
hcya:是應不應該發動強制處分啊? 10/24 01:47
又在胡扯了 確認被告身分?你不約談被告到場詢問,怎麼確認被告身分? 僅憑登記資料? 那如果登記資料是假冒的了? 司法警察就直接把這份資料直接送上去? 又調查犯罪事實不需要詢問被告的自白? 直接依網路留言和登記資料就確認被告犯罪事實? 你到底有沒有跑過真正的偵查實務啊? 怎麼我覺得你講的東西完全是不合邏輯ㄟ
hcya:另外,您還沒回答我之前的問題。<今天apple網友對banana網友 10/24 01:48
hcya:提告(去警局),主張banana網友昨天晚上從銀幕跳出來變成真人 10/24 01:48
hcya:,並答應要送apple一百萬,但後來丟水球問banana,banana卻否 10/24 01:49
hcya:認,因而提起詐欺告訴。請問,你認為受理的警察,該如何做?> 10/24 01:49
請不要轉移話題 請直接回答檢察官依228條囑託警察機關調查被告犯罪事實的時候 警察機關還可以自主決定什麼該調查 什麼不該調查嗎? 一個快要當檢察官的人,還不知道什麼叫爭點整理嗎? 拼命的炸彈開花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1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07:23)
hcya:爭點是要雙方有共同認知才叫爭點啦,不是一方說什麼是爭點, 10/24 11:45
hcya:對方討論其他東西就說是開花...? 10/24 11:45
hcya:我討論的初衷是「警察在受理有人提告時,是否在顯不成立的案 10/24 11:45
hcya:件,應該(或有權)不發動強制處分約談」以及「不分青紅皂白一 10/24 11:46
hcya:律約談是否合法」。因為我覺得確定如此合法與否,才能加上檢 10/24 11:47
hcya:察官囑託調查這個額外變數,才不會複雜化。不知您是否願意回 10/24 11:48
hcya:到這個比較單純的基礎上(即上述引號內容)來討論呢?在這種情 10/24 11:49
hcya:形下,您認為警察因為有人告,不論如何一定要查出網友身分、 10/24 11:49
hcya:進行約談,然後才能移送檢察官嗎?^^ 10/24 11:49
您可不調查啊 但結果就是 1.檢察官自己發傳票傳喚被告到庭說明 2.檢察官231-1 條第項規定發回續查 二個您自己選一個吧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5)
hcya:那您覺得 在告訴顯無理由的案件 警方不約談直接移送檢察官後 10/24 11:56
hcya:,檢察官有沒有可能直接簽結,而不發傳票,也不發回續查? 10/24 11:56
不可能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01)
hcya:確定喔 在現行制度下(有簽結的制度下)不可能? 10/24 12:04
hcya:快回我 為什麼不可能直接簽結? 10/24 12:13
因為犯人並非不明,不符刑訴262要件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