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cya: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蒐集證據提出報告」,並沒叫警察發動強 10/23 02:17
→ hcya:制處分,不分青紅皂白,只要有人被告,就一律發通知書約談吧? 10/23 02:17
→ powerslide:警察不通知當事人到案詢問,報告從何而來? 10/23 02:18
→ powerslide:是要警察自己偽造文書嗎? 10/23 02:18
→ hcya:警方受理、成案、調查、蒐證,完全沒有錯,但我強調的是,做 10/23 02:18
→ powerslide:這個是現行實務上必經的流程(不管是起訴處分還是不起訴 10/23 02:18
→ hcya:這些事情,未必要強制當事人從大老遠跑來。 10/23 02:19
如果是檢察官發動的偵查
有權申請移轉管轄的是檢察官不是警察
→ powerslide:處分 10/23 02:1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20)
→ hcya:調查當然不一定只能靠被告筆錄啊。只要查出被告帳號的身分資 10/23 02:19
→ hcya:料、文章內容和出處,就夠讓檢察官決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啦。對 10/23 02:20
拜託
沒有當事人的自白,你要怎麼把網路留言跟實體自然人連結在一起?
說真的,你跑一次實務就知道流程是怎麼樣了
在這裡空談是沒有用的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22)
→ hcya:於有犯罪嫌疑者,再請警方或檢方進一步約談即可~ 10/23 02:20
→ hcya:你為什麼會覺得一定要有被告筆錄,才叫調查呢?當身份資料、 10/23 02:21
→ hcya:文章內容都函調清楚了,叫被告來還要問什麼,不也只能問是不 10/23 02:22
警察的約談
第一,確認被告身分
第二,確認犯罪事實
第三,製作告書送交檢察官作處分(起訴或不起訴)
司法警察只有受指揮權沒有決定不約談的裁決權
就算司法警察不約談,檢察官最後還是要傳喚
你以為80個人擠在一間小小的偵訊室裡就會比較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24)
→ hcya:是你寫的、有沒有這回事,干預人身自由 對於案情有什麼幫助? 10/23 02:22
→ hcya:看帳號註冊人姓名就好啦。如果查不到姓名,也根本無從傳喚。 10/23 02:23
→ hcya:你跑的實務流程未必就代表是對的,如果現行做法就是對的話, 10/23 02:23
→ hcya:那也不需要學者和法律了~ 10/23 02:24
→ hcya:警方先查清被告基本資料和文章內容,讓檢察官判斷有犯罪嫌疑 10/23 02:24
看您這樣說就知道完全沒有實務經驗
我跑過警局好多次啦
原因都是因為檢察官的指揮司法警察的協助調查
連我這個告訴人都要跑警察局了
被告就不需要跑警察局嗎?
還是你認為警察而無中生有製作調查報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26)
→ hcya:後,再由檢察官或指揮警方,對於有犯罪嫌疑之部分(可能只有1 10/23 02:25
→ hcya:/10)也說不定,再做進一步的傳喚約談,確認身分,有這麼難嗎? 10/23 02:25
→ hcya:為何非得要還不確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就一律發動強制處分?一 10/23 02:26
→ hcya:定要這樣,才叫做「運作無礙」? 10/23 02:26
殘念,你顯然搞錯了
在這案例中有權發動強制處分的是檢察官不是警察
警察只是發約談通知而已
你不到當然也可以
但結局就是檢察官直接發函拘提強制被告出庭應訊了
您確定真的要走到這一步嗎?
推 lookyya:推hcya大 四處回文~ 感謝!! ^^ 10/23 02:2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29)
→ hcya:就跟你說不是只有筆錄才叫調查報告嘛... 10/23 02:27
→ hcya:再來,你說的「就算警察不約談,檢察官最後還是要傳喚」,為 10/23 02:28
→ hcya:何?你覺得檢察官對於已顯無犯罪嫌疑的部分,還傳喚被告幹嘛? 10/23 02:28
什麼叫顯無犯罪嫌疑?
難道是關起房門來閉門造居?
不是吧
檢察官要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至少也得確認被告身分
確定犯罪事實
那您說被告要不要出庭應訊?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3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41)
→ hcya:什麼叫顯無犯罪嫌疑喔...舉例而言,A看B一眼,B認A有誹謗之意 10/23 02:46
→ hcya:,故提告,此時警察發動強制處分約談A幹嘛? 10/23 02:47
殘念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約談的目的
第一,確認被告身分
第二,確認犯罪事實
第三,製作告書送交檢察官作處分(起訴或不起訴)
而這是製作一份有效的不起訴處分書的前提
如果H大真的有疑問,可以上課時去問問你的老師該怎麼處理
我想他們應該給你一個很明確的答案
到時候就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畢竟跑法院和課堂教書是二回事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49)
→ hcya:另外,您引262條,正代表您沒先看過法條。您知道252條第10款 10/23 02:48
→ hcya:正是「犯罪嫌疑不足」嗎?^^ 10/23 02:48
所以勒以某某網路ID罪証不足,下不起訴處分書?
還是查無此人?依刑訴262但書不起訴?
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你的答案?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53)
→ hcya:你不是引262條嗎?反面解釋就是,「犯人雖不明,但有252條情 10/23 02:53
→ hcya:形之一,即得終結偵查」。而252條第10款情形是「犯罪嫌疑不足 10/23 02:53
→ hcya:」。那邏輯推下來,犯人不明,但犯罪嫌疑不足,依262條規定, 10/23 02:54
→ hcya:請告訴我,此時可否終結偵查? 10/23 02:54
所以了?檢察官不願意傳喚被告就說犯人不明嗎?
還是真的查不到才能以他字簽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2:56)
→ hcya:不知您覺得,犯罪嫌疑不足,為何還一定要查「犯人」是誰呢? 10/23 03:04
ㄟ,我以為這是基本常識ㄟ
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觀範圍要怎麼確認?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07)
推 hcya:簽結就好啦。對被告發動強制處分,只為了要給被告一個不起訴 10/23 03:11
→ hcya:處分書,這是要幹嘛? 10/23 03:11
H大,不是我在說
你要不要去問一下你的老師這個他字簽結有什麼實質上的確定力
再來回答這個問題會比較好唷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4)
→ hcya:簽結雖無實質確定力,但若同相證據、事實再告一次,還是會做 10/23 03:15
→ hcya:相同處理啊~另外,若您願意,希望可以不要用「去問一下老師」 10/23 03:16
→ hcya:這種有點諷刺的溝通方式,而可以直述您的想法即可,這樣應該 10/23 03:16
→ hcya:會讓溝通比較順暢喔^^ 10/23 03:17
那H大可不可以舉出一個實務的案例來支持你的論點
而不要一在地打高空
您說的情況在現行實務上根本不存在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8)
→ hcya:因為同一件事情,別人表達的重點,可能和您認為的重點是不同 10/23 03:17
→ hcya:的,這正是溝通的目的:) 10/23 03:17
我的重點就是H大的說法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行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9)
→ hcya:舉例而言,曾有人告陳水扁「總統搭乘軍機時,停在我家上空, 10/23 03:22
→ hcya:他跟我說嗨,我也跟他說嗨,然後他說你很辛苦,要給你一百萬 10/23 03:23
這是被告確定的情況啊
當然不用傳啊
可是今天是網路ID不傳怎麼確認身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4)
→ hcya:,我說好。但總統就直接飛走了,我告他詐欺」(真實案例) 此時 10/23 03:23
→ hcya:,警方受理,是否也要傳被告來問問看才行? 10/23 03:23
→ hcya:另外,假設該案件,原告並沒有說是誰,只說個大概特徵。此時 10/23 03:24
→ hcya:檢警也需要花費大量偵查資源,確認那個被告身分是誰,然後再 10/23 03:25
→ hcya:傳他來問,然後再為不起訴處分,因為這樣才能「保護該被告」 10/23 03:25
→ hcya:免受同一案件再告? 10/23 03:25
→ hcya:以這樣的例子來說,您覺得合理嗎?^^ 10/23 03:25
有句話叫同鴨講你懂嗎?
今天如果被告身分確認
檢察官還會要司法警察先行調查嗎?
而不直接發傳票或製作不起訴書處分書?
你舉的案子根本跟網路ID身份確認是二回事好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9)
→ hcya:唉..我重講一次好了。「在網路上,apple說banana昨天從月球飛 10/23 03:31
→ hcya:到他家,說要給他一百萬,他答應了,但banana卻跑走,因此告 10/23 03:31
→ hcya:banana詐欺」。這樣的假設案例中,你覺得檢警費盡心力查出ban 10/23 03:32
憲法第16條參照
推 lookyya:我想說的是~ 我的資料有人提到 "菜" 或 "丟臉" 就被通知~ 10/23 03:3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3)
→ hcya:ana的身分,然後傳他來,然後再為不起訴處分,有多大的實益? 10/23 03:32
實益就是不告不理,告即要理
而且約談確認身分再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我看不出任何違反法律保留或比例原則的疑慮
不知道H大這麼堅持被告就是不能被傳喚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5)
→ lookyya:然後這些人就要被通知上來台北做筆錄?? 這有經過篩選嗎?? 10/23 03:34
→ hcya:憲法16條是說人民有訴訟權,但訴訟權的內涵真的是連顯不成立 10/23 03:34
→ hcya:的案件,國家也必須查證被告真實身分,然後告知原告嗎?我想 10/23 03:35
→ hcya:答案是否定的^^ 10/23 03:35
→ hcya:告即要理,但理和發動強制處分,並不能混為一談喔~ 10/23 03:35
→ hcya:好啦我要睡了,若您明天還是認為不管怎樣,只要有人提告,被 10/23 03:37
→ hcya:告就一定要被傳喚約談,才叫保障原告訴訟權,而不論原告的陳 10/23 03:37
→ hcya:述多麼荒誕(如上述例子)也不影響的話,明天再來討論囉^^ 10/23 03:37
荒誕是H大堅持不確認被告身份就要檢察官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我真的不知道這種不起訴處分書有何實義?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0)
推 lookyya:感謝諸位大大對此事討論 小弟衷心感謝!! ^^ 10/23 03:39
推 hcya:簽結就好.... 10/23 03:40
簽結是吃案喔~~
這可是學院判批的要死的東西ㄟ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2)
→ hcya:這只是形式...那就做不起訴處分好了 10/23 03:42
所以不起訴書上被告身分要怎麼記載?
某某網路ID?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3)
→ hcya:用什麼表示方式都可以...發動強制處分,只要符合格式,不論如 10/23 03:44
→ hcya:何都說不過去吧...^^" 10/23 03:44
→ hcya:我覺得我們都表達得很清楚了啦,剩下的是觀點或價值判斷的問 10/23 03:47
→ hcya:題,未必能達成共識,就此打住吧,謝謝您的討論囉:) 10/23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