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ertAlexy: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 10/24 12:54
→ RobertAlexy:「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名子超長… 10/24 12:54
→ panda101:看了 依該辦法 告發告訴內容顯然胡謅的 就是可分他案及 10/24 12:57
→ panda101:直接簽結掉的不是== 10/24 12:57
→ panda101:所以說"被告非不明要怎麼簽結"這種話的 顯然也是在胡謅.. 10/24 13:01
您本來就是在胡謅
可以判定簽結的權限在檢察官不在警察,既然檢察官沒有逕行牽結而依刑訴法第228條
囑託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有什麼權力可以說不約當人而逕行簽結的
→ hcya:我猜等一下power大一定不會就該辦法為回覆 而會帶開話題XD 10/24 13:03
噗
我根本不需帶開話題好背
本案是爭點刑訴228是囑託調查,不是行政簽結之問題
怎麼到現在您還搞不清楚爭點所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19)
推 panda101:用犯人可知不/不可知區分的不是你嗎 現在又再扯啥警察權 10/24 13:22
聽您在胡扯,我一開始就說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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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吵啦,這個案子很簡單啦
就是被害人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然後檢察官指揮電信警察及司法警察蒐集證據提出報告而已
(不然你以為你的通知名單是從哪裡來的)
警察不過是聽命行事而已根本沒有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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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檢察官沒有簽結而囑託警察機關調查
那警察機關有什麼權力說本案犯嫌疑不足無需約談當事人?
這我不知道重複過多少遍了
怎麼您還一直在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1)
→ hcya:看吧,power果然說那不是爭點所在,不回答該「辦法」的問題XD 10/24 14:10
該辦法是檢察官用的
跟本案的警察有何關係?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