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da101:你高興 喜歡精神勝利法隨便你 交給看的板友公評誰的 10/24 15:34
→ panda101:法緒沒學好吧 懶得回你了 10/24 15:35
啥精神勝利不勝利的
你隨便去找一個台大法律系教來評斷
看看誰的解釋才是正確
不用再這邊信口開河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6)
→ panda101:多嘴再說一句 262條哪有說準用 再來你民法沒學好吧 10/24 15:36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噗哈哈哈
是是是我民法的確很爛
台大民商法組研究所考試也才85分而已
當然沒辦法跟您這個準司法官相提並論囉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0)
→ panda101:說準用哪一條 學說實偭棶|討論要準用構成要件還法律效果 10/24 15:37
→ panda101:哪裡這麼理所當然 有準用就是說法律效果 10/24 15:37
→ panda101:還有 法條請看清楚 262條是說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252情 10/24 15:40
→ panda101:形前 不得終結偵查 10/24 15:41
有252條的情形不就是準用252的構成要件嗎?
→ panda101:我也沒說262條說要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10/24 15:42
→ panda101:我是說 有252條情形時是不得終結的例外 那就回到252條 10/24 15:42
又在胡扯了
回到252的效果不就是不起訴處分嗎?
您還要再硬ㄠ嗎?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 panda101:是是是 你是台大民商民法85分 那你去找台大民法教授來評 10/24 15:4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7)
推 hcya:power大真的蠻奇怪的...在17415篇中,我設了一個具體案例,問 10/24 15:45
→ hcya:他認為此時警察應不應該約談,但至少重覆了十次,他不是責罵 10/24 15:45
→ hcya:扯開話題,就是用抽象論,重講條文規定而已。但「要」或「不 10/24 15:46
→ hcya:要」簡單的一兩個字,他總是沒辦法回答... 10/24 15:46
我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依228的囑託調查,法警察沒有裁量應否調查的權限
依231II的自主調查,司法警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逕行移送
怎麼有人到現在還在混淆不清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9)
→ panda101:是阿 回到252條所以下不起訴處分書阿 10/24 15:48
→ panda101:所以說 不起訴處分書不以詳記被告姓名為要件 10/24 15:49
→ panda101:又一再重複一樣的東西了XD 好累 == 10/24 15:49
有人自打嘴巴了
→ panda101:我也沒說262條說要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10/24 15:4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0)
推 RobertAlexy:樓上難得六日出來放風 幹嘛不去跟馬子約會或是打電動 10/24 15:50
→ RobertAlexy:在這裡浪費時間幹嘛… 10/24 15:50
→ panda101:我是說 不是直接依照262條作不起訴處分書 10/24 15:51
→ panda101:我記得我只一再說 依262終結偵查的方式就是下不起訴處分 10/24 15:51
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您這個邏輯跳躍地還真快
推 hcya:喔 所以你認為自主調查時,縱然被告是帳號,司法警察是可以不 10/24 15:51
→ hcya:約談,逕行移送的,對吧。 10/24 15:52
有人看不懂什麼叫被告身份確定的中文嗎?
→ panda101:沒關係 這個月都是放風時間== 時間很多 10/24 15:5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3)
→ hcya:快回答我,在我剛剛的假設案例中,你回答說,若是231II的情形 10/24 15:53
→ panda101:為啥是不起訴處分不就一再說明過了 哪裡跳得快 10/24 15:54
262的效果就是偵查終結而已,哪來的不起訴處分
您再凹嗎?
→ hcya:,警察可逕行移送,不約談。(我的假設案例,被告是帳號banana 10/24 15:54
→ hcya:喔。你回答可以逕行移送。有要修改答案嗎? 10/24 15:54
被告確定告訴事實確定
警察還需要調查嗎
直接移送地檢署就好了
況且這跟本案檢察官依刑訴231囑託調查有啥關係?
請不要一直擴散命題好嗎
==============================================
重複的問題請不要一再跳針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57)
推 hcya:喔...所以在我的假設案例中,因為被告還不確定,所以此時警察 10/24 15:58
→ hcya:應該要約談,是這個意思? 10/24 15:58
→ hcya:因為被告目前只是banana,警察要約談才能確認其真實身分和註 10/24 15:59
→ hcya:冊身分一樣。是吧^^ 10/24 15:59
你可以不約談啊
但是檢察官如果不簽結,依刑訴228I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還是要繼續調查啊
所以終結就是被告不明,司法警察根本無法移送
就算移送也是發回續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1)
→ panda101:人家不是在問帳號BANANA 哪裡被告確定 再凹阿 10/24 16:01
推 hcya:喔 所以你的意思是 只要被告是banana,警察,或檢察官,不管 10/24 16:01
→ hcya:是誰,一定有人要約談/傳喚被告一次,確認其真實身分,是吧? 10/24 16:01
你煩不煩啊
我都已經說了簽結權在檢察官
檢察官不簽結而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有什麼權限說不繼續調查
這麼簡單的中文有那麼難理解嗎?
需要一再地重複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3)
推 hcya:我問的是,只要被告是banana的話,檢警(不管是誰)反正一定要 10/24 16:03
→ hcya:約談一次,對吧? 10/24 16:04
你可以不約談啊
但是檢察官如果不簽結,依刑訴228I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還是要繼續調查啊
所以終結就是被告不明,司法警察根本無法移送
就算移送也是發回續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04)
推 hcya:所以,警察面對有人對banana提告時,應該要約談banana,確認 10/24 16:07
→ hcya:其真實身分,移送給檢察官,才是正確的作法(不然只是發回續查 10/24 16:08
→ hcya:)。不管案件內容多麼荒唐,都是這樣。 10/24 16:08
→ hcya:以上是你的主張,不知我有誤會或栽贓嗎?^^ 10/24 16:09
現行實務作法本來就是這樣
先電信警察查,如果查不到身分,移送檢察官以他字簽結
如果查到身分,則約談製作筆錄,連相關資料一並移送檢察官
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簽結或繼續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11)
推 hcya:ok我了解了~ 10/24 16:12
→ hcya:power大認為依現行實務上「apple認為banana有神力,打雷劈他 10/24 16:13
→ hcya:,告banana傷害」、「apple說banana把石頭踢到路旁,使石頭不 10/24 16:14
→ hcya:受風吹雨打,告banana妨害風化」、「apple主張banana在夢中答 10/24 16:14
→ hcya:應要嫁給他,今天問卻否認,告banana詐欺」。這些案件,警方 10/24 16:14
→ hcya:受理後,除非查不出banana身分,否則一定要叫被告來問才行。 10/24 16:15
→ hcya:我是覺得很不合理啦,但power大的說法,似乎警察沒有別的選擇 10/24 16:16
→ hcya:,因為不叫來問,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也是發回續查。 10/24 16:17
→ priorart:看到幾位的論述 台大邱駱種種心結只能說不意外了... 10/24 16:17
→ hcya:但誰能接受「有人告我我有神力,我就要被警察叫出去問呢」? 10/24 16:18
→ hcya:哪個警察真的天才到,接到別人告網友有神力的案件,還真的傳 10/24 16:19
→ hcya:被告來問呢?如果power大認為一定要這樣做才對,那真的討論終 10/24 16:19
→ hcya:結了^^ 10/24 16:19
→ panda101:也不太相信哪個電信警察天才到別人隨便亂告 10/24 16:20
→ panda101:他就花了大量時間去查ID真實身分 這很麻煩的 誰那無聊啊 10/24 16:20
電信警察一點都不天才
如果真要說天才那就是檢察官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3)
推 hcya:power大認為「警察接到有人告網友banana有神力,打雷劈他,因 10/24 16:25
→ hcya:此告banana傷害」,警察發動強制處分約談被告來問,警察都還 10/24 16:26
→ hcya:沒錯,那沒什麼好討論了啦^^ (註:不是說囑託調查的情形喔, 10/24 16:26
第 231-1 條 (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27)
→ hcya:是警察自主調查。power認為警察一定要約談,理由是否則檢察官 10/24 16:27
→ hcya:一定會發回來) 10/24 16:27
警察根本沒有簽結的裁決權
所以為了避免發回
他當然要調查完備才能移送檢察官
不然警察認為無犯罪嫌疑但檢察官認有尚有疑義時
司法警察要怎麼處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0)
推 hcya:喔 原來法條是這樣 好好好...XD 10/24 16:3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1)
推 hcya:原來「告別人有神力」的案子,會有檢察官認為尚有疑義 好好我 10/24 16:33
→ hcya:知道了XD 10/24 16:33
閣下又偷渡命題了
前面不是講被告不明嗎?
怎麼現在又變成「告別人有神力」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4)
推 hcya:原來「告banana有神力」的案件,會有檢察官不直接簽結,移送 10/24 16:35
→ hcya:警察調查。好好好... 10/24 16:35
還在扯啊
被告不明=無犯罪嫌疑?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36)
→ hcya:總之,有人告banana有神力,警察接到案件,一定要對被告發動 10/24 16:36
→ hcya:強制處分約談,否則檢察官無法結案,故會再發回警察。您對法 10/24 16:37
→ hcya:律的認知會推出這種結論,到底您對法律的認知對不對,符不符 10/24 16:38
→ hcya:合事實,我就不評論囉^^ 10/24 16:39
是是是
那以後碰到這種案子都由警察自行決定簽結
也不用送檢察官啦
以免檢察官還面臨是否簽結或不起訴處分的困擾
您說是不?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