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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說真的我覺得的說法是完全背離事實的作法 : 根本不具可行性 : 為什麼要傳喚被告 : 理由很多 : 但最重要的是二件事 : 一是確認被告的真實身分 : 一則是確認被告的犯罪事實 : 關於第一點除了是製作不起訴的前提要件之外 花了點時間看了看討論串 其實我很疑問 "確認被告真實身分" 是製作不起訴書前提要件 這是從何而來的 一來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 起訴書格式要記載被告姓名 不起訴書格式刑訴法並沒有規定 且不起訴書與起訴書所要記載的考量也不一樣 起訴書是向法院提告請求審判 記載的清楚程度自然需要較高 二來前面有討論過的依照刑事訴訟法262條反面解釋 被告不明時仍然可以終結偵查 而你文中也說了 終結偵查應該只有起訴或不起訴兩種方式 那如果一定要以確認被告真實身分為製作不起訴書前提為真 並以確認主觀效力範圍 那被告如果不明 要依262條反面解釋終結偵查時 要如何作不起訴處分書? 由此應可見 法律上 記載被告姓名應非必備之格式~~ 至於 現實面執行面的困難(ex 因循的作法難以改變..等)就不作評論 但至少就法律上來說 我不認為被告姓名是不起訴書必備格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91.23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91.23 (10/23 23:31)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91.23 (10/23 23:38)
powerslide:依262的簽結根本沒有不起訴處分書!!!!!! 10/24 00:24
powerslide:至於不起訴處分書如果沒有記載被告姓名,你要怎麼確認是 10/24 00:25
powerslide:同一案件? 10/24 00:26
嘖嘖 17392篇說簽結是吃案 學界也根本反對不是你說的嗎 所以理論上終結偵查應該就只有起訴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也根本沒規定簽結 他262條反面解釋的終結偵查 指的怎麼會是簽結~ 自然本來意思也指的是不起訴處分 至於同一案件問題 如果是同一證據同一犯罪事實再度告訴 根本一樣顯無理由 那就一樣不起訴 也不需要探討不起訴主觀效力到底及於那個真實身分 此時 主觀效力範圍不需要很特定 以網路id 很rough的可得特定即可 如果之後告訴人再度告訴時 所提犯罪事實及證據顯示 有可能有一定犯罪嫌疑了 可能需要要起訴 需要精確判定先前不起訴主觀效力範圍或同一事件範圍時 那時再調查真實身分也不遲吧~~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7.182 (10/24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