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
看板LAW
標題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時間Sat Oct 23 23:29:23 2010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說真的我覺得的說法是完全背離事實的作法
: 根本不具可行性
: 為什麼要傳喚被告
: 理由很多
: 但最重要的是二件事
: 一是確認被告的真實身分
: 一則是確認被告的犯罪事實
: 關於第一點除了是製作不起訴的前提要件之外
花了點時間看了看討論串
其實我很疑問 "確認被告真實身分" 是製作不起訴書前提要件
這是從何而來的
一來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 起訴書格式要記載被告姓名 不起訴書格式刑訴法並沒有規定
且不起訴書與起訴書所要記載的考量也不一樣
起訴書是向法院提告請求審判 記載的清楚程度自然需要較高
二來前面有討論過的依照刑事訴訟法262條反面解釋 被告不明時仍然可以終結偵查
而你文中也說了 終結偵查應該只有起訴或不起訴兩種方式
那如果一定要以確認被告真實身分為製作不起訴書前提為真 並以確認主觀效力範圍
那被告如果不明 要依262條反面解釋終結偵查時 要如何作不起訴處分書?
由此應可見 法律上 記載被告姓名應非必備之格式~~
至於 現實面執行面的困難(ex 因循的作法難以改變..等)就不作評論
但至少就法律上來說 我不認為被告姓名是不起訴書必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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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91.23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91.23 (10/23 23:31)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91.23 (10/23 23:38)
推 powerslide:依262的簽結根本沒有不起訴處分書!!!!!! 10/24 00:24
→ powerslide:至於不起訴處分書如果沒有記載被告姓名,你要怎麼確認是 10/24 00:25
→ powerslide:同一案件? 10/24 00:26
嘖嘖 17392篇說簽結是吃案 學界也根本反對不是你說的嗎
所以理論上終結偵查應該就只有起訴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也根本沒規定簽結 他262條反面解釋的終結偵查 指的怎麼會是簽結~
自然本來意思也指的是不起訴處分
至於同一案件問題 如果是同一證據同一犯罪事實再度告訴
根本一樣顯無理由 那就一樣不起訴 也不需要探討不起訴主觀效力到底及於那個真實身分
此時 主觀效力範圍不需要很特定 以網路id 很rough的可得特定即可
如果之後告訴人再度告訴時 所提犯罪事實及證據顯示
有可能有一定犯罪嫌疑了
可能需要要起訴 需要精確判定先前不起訴主觀效力範圍或同一事件範圍時
那時再調查真實身分也不遲吧~~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7.182 (10/24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