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da101:刑事訴訟法262條存在在先還是那些辦法在先? 10/24 13:31
→ panda101:本來依刑事訴訟法原來意思 262條終結指的就是不起訴 10/24 13:31
那請舉出證明說刑訴262條偵查中結是不起訴處分的依據來啊
不然也只是您個人的意見了
更遑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這種案件的偵查終結只是以他字案的行政簽結而不不起訴處分書之存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3)
→ panda101:懶得跟你扯了 10/24 13:31
→ panda101:體系解釋也是如此262條提到非有252條情形不得終結 10/24 13:33
→ panda101:那請問252條規定的是什麼 就是不起訴阿 10/24 13:34
那是您個人意見
沒有任何法令依據
犯人不明=>他字案
他字案的偵查終結=>轉偵字案或行政簽結
請不要再信口開河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5)
→ panda101:刑事訴訟法252條在講的就是 "不起訴" !! 10/24 13:34
那是刑訴252
刑訴262沒有說不起訴,而其只有準用不起訴的構成要件並無準用其法律效果!!!!!!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6)
→ panda101:喔 只準用構成要件不准用效果又是哪條法規說的 ㄎㄎ 10/24 13:40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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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
請不要再硬ㄠ了
→ panda101:我是在說252阿 說過了 那些辦法是在刑訴法後才定的 10/24 13:41
原來有人講了這半天還不懂所謂[行政]簽結的[行政]到底是指什麼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42)
→ panda101:依刑事訴訟法262 非有252情形不得終結 那有252條情況 10/24 13:41
→ panda101:依刑事訴訟法如果不不起訴 是要怎麼只准用構成要件.. 10/24 13:42
噗哈哈哈
請問的法緒是誰教的?
那照您說以下的條文的法律效果也應該是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而非不得再議囉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