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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噗 : : 你忘了還有未立案的行政簽結嗎? : 不就說 依"刑事訴訟法"了... 原來你的眼裡只有刑事訴訟法 沒有職權命令的存在喔 都跟說了是[行政]簽結 你還扯什麼刑事訴法 : : 又檢察署辦案的法律依據又不只有刑訴還有法院組織法及其相關行政規則 : 依刑事訴訟法 終結偵查本來就不包括簽結 : 所以刑事訴訟法262條的終結本來指的就是指不起訴 一直在迴圈== 誰說的? 哪一個判決哪一個法規說的 請舉出來啦 : 解釋刑事訴訟法可以用其他行政規則來解釋刑事訴訟法262條意思嗎 : 簽結那是實務自己創造出來的 咦 不跟您說那是[行政]簽結嗎? 您還扯什麼刑事訴訟法? : : 我說過了 : : 犯人不明=>犯罪嫌疑不足=>行政簽結 : : 犯人可知=>犯罪嫌疑不足=>刑訴252不起訴處分 : : 哪裡不對了? : : 請不要再脫離現實天馬行空了好嗎 : 那請解釋一下 犯人可知的翁其南命案 警察部分為何是用簽結的 原來警察=檢察官喔? 您再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panda101:刑事訴訟法262條存在在先還是那些辦法在先? 10/24 13:31
panda101:本來依刑事訴訟法原來意思 262條終結指的就是不起訴 10/24 13:31
那請舉出證明說刑訴262條偵查中結是不起訴處分的依據來啊 不然也只是您個人的意見了 更遑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這種案件的偵查終結只是以他字案的行政簽結而不不起訴處分書之存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3)
panda101:懶得跟你扯了 10/24 13:31
panda101:體系解釋也是如此262條提到非有252條情形不得終結 10/24 13:33
panda101:那請問252條規定的是什麼 就是不起訴阿 10/24 13:34
那是您個人意見 沒有任何法令依據 犯人不明=>他字案 他字案的偵查終結=>轉偵字案或行政簽結 請不要再信口開河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5)
panda101:刑事訴訟法252條在講的就是 "不起訴" !! 10/24 13:34
那是刑訴252 刑訴262沒有說不起訴,而其只有準用不起訴的構成要件並無準用其法律效果!!!!!!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6)
panda101:喔 只準用構成要件不准用效果又是哪條法規說的 ㄎㄎ 10/24 13:40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 | | 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 請不要再硬ㄠ了
panda101:我是在說252阿 說過了 那些辦法是在刑訴法後才定的 10/24 13:41
原來有人講了這半天還不懂所謂[行政]簽結的[行政]到底是指什麼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42)
panda101:依刑事訴訟法262 非有252情形不得終結 那有252條情況 10/24 13:41
panda101:依刑事訴訟法如果不不起訴 是要怎麼只准用構成要件.. 10/24 13:42
噗哈哈哈 請問的法緒是誰教的? 那照您說以下的條文的法律效果也應該是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而非不得再議囉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