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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對不起我跳針一下 : 262我以前常常搭這班公車,不過我看不懂262的論戰 : 那麼問題回歸現實面: : 碰上這種刻意找碴的,就是挑毛病全省告透透的,有何反制/因應方式? : 以前我會覺得被天才亂告,大概只剩移轉管轄一途,將時間成本轉回對方身上 : 可是如果是一次告一狗票人,反而變成一狗票人要配合他... : 有沒有什麼可行的方案呢? 不用聲請移轉管轄啦,就算聲請也沒有用 因為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沒有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的權利 檢察官最後製作起訴書或不起訴書時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話就會直接依照刑訴第250條規定聲請移轉管轄 由高檢署同意後移轉至該管法院之地檢署偵查 否則就算起訴或不起訴也是無效處分 因為違反法院組織法第6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之規定 86年上訴 第 4279 號判決理由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4.2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4.22 (10/28 20:3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3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3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41)
reken1234:感謝P大解答,所以最後還是要60個被告人去警局嗎? 10/28 20:44
就算你不去警察局 檢察官開偵查庭的時候也還是會叫你去 簡單講就是要問雙方願不願意和解啦 不過如果是六十人這種大案子的話 我猜檢察官在看到警方的報告大概就會直接跟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了 把案子丟給別人去了 這時候如果戶籍資料和居所地不一致時就有趣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4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49)
reken1234:p大你是指原告戶籍跟居住地不一致嗎? 10/28 20:53
不,是指被告 有些人在外地工作又懶得跑警局的話 那最後的結果就是要回戶籍地應訊 這反而因小失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5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5.189 (10/28 20:56)
reken1234:瞭解了感謝p大熱心幫忙解惑 10/28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