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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ntis:這個原因為何倒是真的不一定需要確認id....... 10/23 02:56 這一點我很確定 因為在我所提告的範圍中 只有一個被告是因為電信警查不到真實ID才沒有約談 而且檢察官也不是下不起訴書 而是以內部簽結的方式為之 其他的都是經過約談之後才下起訴不起訴書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對被告才有刑訴第260條的確定效力啊 不然只要我查到該網路ID的真實身分 我豈不可以依據262之規定要求檢察官續行偵查? 這樣真的是對被告的保障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4.23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03)
Eventis:你誤認了這個討論,h大談的是"應然",既然形式上在未確認id 10/23 03:05
Eventis:前就已經足以掌握與構成要件不嵌合的被訴事實,有一個騷擾 10/23 03:06
Eventis:他人最小的行政簽結就可以用了.(當然行政簽結被罵翻又是另 10/23 03:07
hcya:262條的反面解釋是,犯人不明者,有252條情形,即得終結偵查~ 10/23 03:07
那什麼叫犯人不明呢? 又犯人不明的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觀範圍為何? h大應該部會不知道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08)
hcya:而252條第10款正是「犯罪嫌疑不足」。因此,此時終結偵查完全 10/23 03:07
Eventis:一回事了,我想h大沒有打算進一步處理這個.......) 10/23 03:07
hcya:合法,應不會發生原po你最後兩句的疑慮喔^^ 10/23 03:08
終結合法沒錯嗎 但對犯罪嫌疑人一點效力都沒有啊 他根本沒有拿到任何不起訴處分書啊 我還是可以一告再告啊
Eventis:轉他字案,簽結(這再一次為那17% up產生貢獻.........) 10/23 03:10
這個簽結並沒有實質的確定力喔 只要真正的被告出現 他字又會變成偵字喔~~~~ 這就是神奇的地方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1)
Eventis:就算不起訴,告訴人...的話,還是會一再去增加行政成本0.0" 10/23 03:14
hcya:可以一告再告沒錯,但若理由、證據和上次告的一模一樣,還是 10/23 03:14
hcya:會做相同處理啊~ 10/23 03:14
所以他字簽結沒有一事不再理啊!!! 為什麼H大堅持一定要以他字簽結而不以偵字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這樣對被告會比較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6)
Eventis:差在一個會把被告叫來一次,另個被告一次都不用來(理論上). 10/23 03:18
有種說法叫吃案你懂嗎 他字簽結是沒有任何刑訴法的效力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1)
hcya:同上,因為要發動強制處分,干預被告人身自由。 10/23 03:20
hcya:另外,干預被告自由後,就算為不起訴,被告只要提出個新的事 10/23 03:21
hcya:實 或拿新的證據出來 還是會再次成案啊 此時又要再傳一次被告 10/23 03:21
hcya:來嗎?那第三次、第四次呢?不是沒完沒了? 10/23 03:21
所以只要確認被告身分,偵字製作不起訴處分書不就了結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3)
Eventis:所以上面就已經提過這個也被罵到翻的行政簽結,看起來不是h 10/23 03:22
Eventis:大討論的重點;不過這種"吃案",上面法務統計中,從偵轉他的 10/23 03:23
我是不知道約談被告一次確認身分後再製作不起訴書處分書會侵害多少人身法益 但是我可以確定的是他字簽結對於被告權益的保障一點用處都沒有啊 告訴人還是可一再地的提告,而且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6)
Eventis:都在17% up已述不提(自始就在他字案的法務部連提都不提了) 10/23 03:24
hcya:我不是說了嗎...偵字做不起訴書,只要原告再主張新事實,或提 10/23 03:28
Eventis:不過根據檢察統計的摘要,99年1-9月總收件數144萬3336,偵字 10/23 03:29
hcya:出新證據,還是要再成新案啊。照你的邏輯,就還需要再傳被告 10/23 03:29
hcya:來。第二次這樣、第三次又這樣,不是沒完沒了?不起訴處分書 10/23 03:29
我也說過啦 約談不過是確認網路ID與真實身分的連結 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啊 惟也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啊 為什麼H大就這堅持人民沒有被傳喚的義務?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1)
hcya:對被告真的算是一種足夠的「保護」嗎? 10/23 03:29
Eventis:32萬575占二成二,基本上簽結的量相較不起訴(約偵字3成)在 10/23 03:31
Eventis:10倍以上(概算). 10/23 03:31
hcya:不要換論點...您還沒回答我,不起訴處分書不能防止再告,這樣 10/23 03:33
Eventis:不過如果完全照h大的理想的話,應該不會踩到一事不再理,因 10/23 03:33
hcya:真的能成為發動強制處分的合理目的嗎? 10/23 03:34
我已經回答你啦 一事不再理就可很多告訴擋掉啦 我手上就有太多案例了 雖是偵字分案但卻是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作不起訴處分 至於你講舉的再傳被告例子 我還真沒有碰到過ㄟ 您能不能說個真實的案例來聽聽?
Eventis:為被告從來都不會被拖進來程序"理"過. 10/23 03: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8)
Eventis:"偵字分案但卻是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作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以 10/23 03:43
Eventis:一告再告啊,您沒注意到,這個一事不再理是"之後"被告不再來 10/23 03:44
我以為我們之前談論的焦點都只集中在被告的不被約談權益而已 現在又要擴大範圍了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5)
Eventis:不過h大的理想是,之後還是會一直簽結,被告"自始"都來都不 10/23 03:44
Eventis:用來. 10/23 03:44
那個簽結是吃案好盃 難到E大鼓勵檢察官吃案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6)
hcya:對啊,相反的,若只要「成案」就要傳被告來,那不起訴後,原 10/23 03:46
誰說的? 從頭到我只說警循約談是確認被告的真實身分 可沒說確認身分之後還有強制被告到庭的必要喔 請不要任意曲解
Eventis:沒擴大啊,還是不被約談啊,h大的理想就是"從頭到尾,自始至 10/23 03:4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7)
Eventis:終"被告都永遠不會被約談啊:) 10/23 03:46
hcya:告提新事實新證據,就會又成一個案(破實質確定力),這樣被告 10/23 03:46
hcya:又要再來一次話,會沒完沒了^^ 10/23 03:47
那有破? 成案不代表成罪 在沒有新事證前,檢察官還是要受到一事不再理的拘束 當然的為不起訴處分
Eventis:至於吃不吃案,上面我就提過這看起來沒在h大討論範圍,我也 10/23 03:47
Eventis:沒打算拉進來. 10/23 03:4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50)
Eventis:我只是補個統計數據註明一下現行十倍不起訴處分以上的"吃 10/23 03:48
Eventis:案"比例. 10/23 03:4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