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 : 跳針的是閣下 : : 請把刑訴第262條條文在看清楚點 : : 哪裡說被告不明偵查終結一定是不起訴處分? : : 請不再在這麼胡扯了好嗎 : : 二位準司法官 : 262條的意思就是 被告雖不明 但如果無犯罪嫌疑 就可終結偵查 :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偵查就只有起訴和不起訴 : (別再提簽結 那是行政上自己的作法 刑事訴訟法可沒規定; 你前文自己也反對簽結 : 別自相矛盾) : 沒有犯罪嫌疑有可能起訴嗎 : 那當然就是不起訴處分 又在胡扯了 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了偵查終結一定是起訴或不起訴 請秀給大家看 : :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 :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 → panda101:不起訴書一定要有被告姓名記載是哪個法條規定的? 10/24 11:48 : : → panda101:那不過就是實務上慣行的做法而已 只是執行面困難先前說過 10/24 11:49 : : → panda101:至於如何判斷同一案件問題 前文已提過了~ 10/24 11:50 : : 是是是 : : 您可以不記載看看 : : 看看會不會被再議發回續查啊 : 那是實務面上既定作法的困難問題 : 現在就刑事訴訟法法律面上來講 : 更何況我也沒說完全不計載 : 記載id 可得特定就好 : 不起訴書的清楚程度 不必跟起訴書等同~~ 所以這是您個人見解 沒有法律也沒有任何實務案例支持 : : 推 hcya:其實我覺得不需要討論處分啊,因為這種應該用簽結。在原告告 10/24 11:53 : : → hcya:訴內容顯無理由時,警察不應發動強制處分,直接移送檢察官, 10/24 11:54 : : → hcya:讓檢察官簽結就好。這就是我一開始主張的啊,但power不知為何 10/24 11:54 : 這就他矛盾地方 : 如果要承認現行實務上既定的簽結作法 : 那也可以就簽結就好 : 但他這邊又說簽結是學院派都反對的東西 吃案的東東 殘念 請不要張冠李帶喔 我說的是[犯人不明]而又[無犯罪嫌疑]可以行政簽結 但犯人明明存在,你卻不依刑訴252條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這就是吃案 一點矛盾都沒有 二位準司法官的邏輯程度還有待加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hcya:他又在重覆了..= = 好吧,照辜且你說的,只知帳號,且無犯罪 10/24 12:15
hcya:嫌疑,就下不起訴處分好了。那也應該以帳號下不起訴即可。 10/24 12:16
網路ID是個什麼東西? 他有犯罪能力?責任能力嗎? 檢察官對網路ID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你的刑法是誰教的?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17)
hcya:為了查出被告姓名,還要干預人身自由,目的何在? 10/24 12:16
hcya:保護被告,給他實質確定力嗎?不對,這樣干預了一次他的自由 10/24 12:17
hcya:,但若直接記載帳號,被告連一次自由都不會被干預。 10/24 12:17
hcya:定管轄權嗎?不對,犯罪地(如電腦主機、或原告看到文章的地方 10/24 12:17
hcya:)檢察署就有管轄權了。且刑訴16準用14條,檢察官本可在轄區外 10/24 12:18
hcya:執行職務。 10/24 12:18
那請問我用代理機器人潛入外國主機PO文 犯罪地在哪?在外國主機上嗎? 您再凹嗎?
hcya:一定僵化的要發動強制處分,查出被告身分,上述二目的都不成 10/24 12:19
hcya:立。你的理由除了「你沒看過這樣記載」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一 10/24 12:19
事實上沒有,理論上也不可能 法院製作的公文書本來就不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而不記載被告身分 等於不確認該處分對象 根本就是一個無效的處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3)
hcya:個理由?僵化思考,只為了符合自己認為的格式,作為發動強制 10/24 12:20
hcya:處分必要性的理由,應該不足取喔^^ 10/24 12:20
hcya:再者,在17404篇,power大又以262條的僵化思考,認為警察在受 10/24 12:21
hcya:理告訴人告訴時,無論是否顯無理由,都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2:22
hcya:不發動約談的話,要嘛檢察官自己傳喚,要嘛發回警察再次約談 10/24 12:22
hcya:。但這會導出很多荒謬結論...如版友A告版友B,主張「B昨天在 10/24 12:23
hcya:夢中答應要嫁給我,但今天問他卻否認,我要告他詐欺」、「B是 10/24 12:24
hcya:有神力之人,昨天叫天空打雷劈我,我要告他傷害」、「B昨天把 10/24 12:24
hcya:石頭踢到路旁,妨害該石頭受風吹雨大,我要告他妨害風化」這 10/24 12:25
hcya:些案例,他認為警察因為有人告,因此都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2:25
hcya:把B叫來問有沒有這件事XD 現行制度,絕對不允許將這種案件, 10/24 12:25
hcya:直接移送檢察官簽結XD 這樣有人能接受嗎= = 10/24 12:26
請不要再轉移話題了 請先回答被告確實存在而非不明的情況下 你要怎麼行政簽結 不要再扯那些五四三來混淆視聽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6)
hcya:我問你,上開案件,是否你認為警察一定要費力查出被告身份, 10/24 12:27
hcya:並約談他到案? 10/24 12:27
又再轉移話題了 請先回答本案的問題 不要炸彈開花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9)
panda101:為何被告存在就不能簽結? 再者就算不簽結不起訴也可已提 10/24 12:31
刑訴262的構成要件再看一遍吧 不要在這邊胡扯了
hcya:不會回答嗎?那我先回答你。 10/24 12:31
hcya:power主張一定要約談或傳喚,主要有兩個理由。一,不能簽結, 10/24 12:32
hcya:因為知道被告帳號,有調查可能,被告非不明,不適用262條「犯 10/24 12:32
hcya:人不明」的要件(順便一提,在power的想法,262條是指簽結) 10/24 12:32
hcya:二、不能不起訴,因為記載帳號,尚不符告不起訴書的格式。 10/24 12:32
hcya:是這樣沒錯吧?^^ 10/24 12: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35)
hcya:那我來回覆一下你的主張。關於第一點,其實「被告不明」和「 10/24 12:36
hcya:被告可知」是個評價性的概念。有時被告真實真份,雖然耗費龐 10/24 12:36
hcya:大成本,是有可能調查出來的(比如比對台北到高雄路上所有的監 10/24 12:36
hcya:視器,或是發函外國政府,請求調查某個代號的真實姓名)。然而 10/24 12:37
hcya:,若已顯無犯罪嫌疑,仍僵化的以為符合格式為由,主張此時仍 10/24 12:38
hcya:屬「犯人可知」,其實沒有任何利益。(再說,只有犯人照片,派 10/24 12:38
hcya:員看遍全台所有監視器,可能可以找出那人的家在哪。但連這樣 10/24 12:39
hcya:也叫犯人可知嗎)因此,「犯人不明」是可以從寬解釋的。調查不 10/24 12:39
panda101:更何況你要談實務那來談實務; 誰說簽結要被告不明 10/24 12:39
panda101:剛結束的翁其南命案 警察部分不就是用簽結掉的... 10/24 12:40
hcya:符成本,查出來亦實際意義的話,我認為已可從寬認定犯人不明 10/24 12:40
hcya:不需再為無益的調查,而可直接簽結了。 10/24 12:40
hcya:關於第二點,不起訴處分一定要記載真實姓名,power大的理由除 10/24 12:40
hcya:了「沒看過」之外,主要的原因還是要特定被告身分,以及這樣 10/24 12:41
hcya:無法定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觀範圍。然而,只記載帳號,是否無法 10/24 12:41
hcya:特定?我想是否定的。若下一次,原告又針對同一篇文章(客觀範 10/24 12:41
hcya:圍)、同一個帳號(主觀範圍)的內容又告一次,即可明知此案件已 10/24 12:42
hcya:在前案的不起訴處分效力範圍內,再告違反一事不再理,直接簽 10/24 12:42
hcya:結。已記載可得特定之資料,是否叫「不記載被告身分」呢?我 10/24 12:43
hcya:想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以實際效果來說,無庸查出被告真實身分 10/24 12:43
hcya:,就不用發動強制處分干預被告自由,一次都不用,而若僵化的 10/24 12:44
hcya:堅持一定要查出,則至少會干預一次,反而有害。另外,是否只 10/24 12:44
hcya:記載代號,就會如power大所說的是「無效處分」呢?記不記得之 10/24 12:45
hcya:前曾有案件,查不出受羈押人的真實姓名,因此押票上對於被告 10/24 12:45
hcya:姓名欄,也是以代號稱之(否則,一個殺人犯,只要堅持不說他的 10/24 12:45
hcya:姓名,警方也查不到(可能他是外國人),就算是現行犯,也絕對 10/24 12:46
hcya:不會受羈押,因為不記載真實姓名的押票都無效?)顯非如此。 10/24 12:46
hcya:因此,power所說的二理由,其實並不成立。 10/24 12:47
hcya:回到我的問題,依power大主張「有人告,警察一定要約談」的見 10/24 12:47
hcya:見下,不論原告內容多麼荒唐,如我上述舉的「A網友告B網友詐 10/24 12:47
hcya:欺,因為B網友昨天在A網友的夢中答應要嫁給他,今天卻否認。 10/24 12:48
hcya:」、「主張B網友把石頭踢到路旁,妨害石頭受風吹雨打,告妨害 10/24 12:48
hcya:風化」、「主張B網友有神力,昨天打雷劈他,告B網友傷害。」 10/24 12:49
hcya:在這些情況,power會認為,在上述(不成立)的格式要求下,警察 10/24 12:49
hcya:受理後,仍一定要費力查出B網友身分,並且發動強制處分約談他 10/24 12:49
hcya:到案,問他「你有沒有在夢中答應要嫁給A、你是不是有神力」, 10/24 12:50
hcya:然後才能移送檢察官。該主張必會推導出這樣的結論,但這個結 10/24 12:50
hcya:論...有誰能接受自己被警察叫去,只問說「你有沒有神力」= = 10/24 12:51
hcya:好啦我真的言盡於此了,還是希望被告團對於顯然亂約談的部分 10/24 12:52
hcya:,能夠一併檢討有濫約談之餘的警察,避免他人受害:) 有要討論 10/24 12:53
hcya:之處可寄站內信討論,不再在版上討論此一話題了,免得沒完沒 10/24 12:53
hcya:了^^ 也對造成板面的混亂,跟眾版友說聲抱歉囉~ 10/24 12:54
hcya:對了,上述是說警察受理的情形,警察不分青紅皂都都傳,責任 10/24 12:59
hcya:在警察無疑。但本案是檢察官受理,再給警察調查,若警察亂約 10/24 12:59
hcya:談(對顯不成立的也約談),該約談行為違法,仍然無疑,只是責 10/24 13:00
hcya:任上,要看該「約談行為」的決定,是檢察官直接指示,還是警 10/24 13:01
hcya:察擅自決定,而區別是檢察官要負責,還是警察要負責^^ 10/24 13:01
RobertAlexy:hcya太理想化了 10/24 13:03
hcya:怎麼說?^^ 10/24 13:04
RobertAlexy:要給警察這樣的裁量權 制度上就要明確規定界線 10/24 13:04
RobertAlexy:不然警方也很難實際執行 10/24 13:04
hcya:比例原則是抽象的概念,警察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其判斷應受尊 10/24 13:05
hcya:重。然而,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都約談,是完全連試著行使裁量權 10/24 13:06
hcya:都沒有,這不能以「制度上沒規定明確界限」卸責吧... 10/24 13:06
hcya:以我上述舉的例子,「A說B有神力,告他操控打雷劈他,告傷害 10/24 13:07
RobertAlexy:一般法官都沒在用比例原則了 你要警察怎麼操作… 10/24 13:07
hcya:罪」。你認為因為制度上沒有明確規定界限,所以警察對於這個 10/24 13:07
hcya:假設案件,也不得不傳嗎?^^ 10/24 13:07
RobertAlexy:你那個例子事實內容太荒謬 的確不可能傳 10/24 13:08
RobertAlexy:但是不是每個案子都這麼好判斷的 10/24 13:08
hcya:沒錯,不是這麼好判斷的例子,警察若傳,並不能說不對,我也 10/24 13:09
hcya:不認為如此不當。 10/24 13:09
hcya:然而,在上述這種任何人看都顯然不成立犯罪的案件,警察還去 10/24 13:09
hcya:約,就有違法的可能了,你應該不否認這樣的結論吧?我的主張 10/24 13:10
hcya:也只是這樣而已^^ 10/24 13:10
hcya:我是強調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都約談。若案件非顯不成立,警察去 10/24 13:11
hcya:約談,是完全正確的^^ 因為之前有人主張「警察受理告訴,不論 10/24 13:12
hcya:是否顯無理由,一定都要約談,沒有不約談的可能」所以我才會 10/24 13:12
hcya:辯論這麼久XD 10/24 13:12
請不要再栽贓了 我說的明明是 ======================== 就是被害人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然後檢察官指揮電信警察及司法警察蒐集證據提出報告而已 (不然你以為你的通知名單是從哪裡來的) 警察不過是聽命行事而已根本沒有裁決權 ======================== 請不要把自己的錯誤推到別人身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8)
hcya:同樣的問題我回答第6次...提出報告 不代表發動強制處分約談XD 10/24 14:02
檢察官要您調查被告犯罪事實 您不約談被告陳述 難道要自己編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4)
hcya:再說,17404篇 第18頁 我問的是「警察受理」的情形,而不是檢 10/24 14:04
殘念 那是[新命題],與本案無關 建立閣下另開標題討論 不要混水摸魚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5)
hcya:察官囑託,你也回答此時警察不可能不約談啊~ 10/24 14:04
hcya:怎麼又迴圈回來了= = 調查蒐實 可以蒐集文章內容及被告姓名, 10/24 14:05
hcya:,也是一種調查,不是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才叫調查= = 10/24 14:06
所以您的意思是 不管登記資料有無錯誤 司法警察就直接把資料傳送給檢察官 而無約談被告澄清?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8)
hcya:還有 「新命題」也突顯你的矛盾啊?為何你認為,在「警察受理 10/24 14:08
hcya:」的情形,就算原告主張被告有神力打雷傷他,警察也仍然要傳 10/24 14:08
hcya:被告來問有沒有這回事,這誰可以接受^^" 10/24 14:08
噗 又在混水摸魚了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0)
hcya:沒錯(舊命題),在顯然不成立的情形,警察不應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4:09
hcya:把事實經過調查出來,給檢察官簽結就好。 10/24 14:09
還在硬凹啊 檢察官都沒有逕行簽結而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居然還可自行判斷要不要簽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1)
hcya:又引「調查」的條文...第7次,「要調查」和「要以發動強制處 10/24 14:11
hcya:分調查」是兩回事~ 10/24 14:11
我也再說一次 囑託調查下是否簽結決定權在檢察官不是警察 警察只能依據檢察官指示進行調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2)
hcya:拜託你,只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在向警察告的情形,原告告網 10/24 14:12
hcya:友B,主張他有神力,操控打雷霹他,告B傷害罪>,此時警察應不 10/24 14:12
拜託您 不要一再的炸彈開花混水摸魚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3)
hcya:應該約談B,問B的有沒有這回事? 10/24 14:13
這個本案囑託調查有何關連? 請說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4)
hcya:能夠回答我上述< >內的問題嗎? 10/24 14:14
hcya:只回答要或不要就好,不敢回答? 10/24 14:15
我前面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浪費大家時間轉移話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6)
hcya:這個和本案囑託調查無關啦^^ 因為17404篇 第18頁,我和你討論 10/24 14:16
hcya:這個問題討論到一半,而且我想說你學養很豐富,講得都很有道 10/24 14:16
原來262是在講司法警察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6)
hcya:理,所以想確認一下你的想法。 10/24 14:16
hcya:所以上述< >內的問題,你的答案是? 10/24 14:17
17400篇我就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浪費大家時間轉移話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8)
hcya:因為我覺得您在模糊焦點啊,所以想再問一次。簡單的「應該」 10/24 14:19
hcya:或「不應該」,你到底有沒有辦法回答? 10/24 14:19
powerslide:對於回答過的問題我無須重複,請不要一再跳針好嗎? 10/24 14:20
hcya:所以上述< >的問題,您認為仍需約談,我的理解有錯嗎? 10/24 14:21
您又在栽贓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26)
hcya:所以您認為上述< >的問題 應該不需約談?^^" 10/24 15:31
17400篇我就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2)
hcya:17400我沒有問那個< >的問題啊? 10/24 15:33
hcya:上述< >內的問題,我問您認為仍需約談,您說我栽贓,所以對於 10/24 15:34
hcya:那個案例,您是認為不需約談嘛? 10/24 15:34
: 原告又提新事實或新證據,去警局再告一次, : 你覺得此時警方是否應該要再次約談? ^^^^^^^^^^^^^^^^^^^^^^^^^^^^^^^^^ : 不用的話,好像就與您的主張有矛盾了,為何警方此時就可以自行決定不約談? : 若仍要的話,那原告告第三次、第四次,是不是警方也要比照辦理? : 這樣不是正使被告被警方沒完沒了的騷擾嗎? : (另外,若您願意,真的希望您可以盡量少用像「荒謬」這種較強烈的批評用語, : 我想會對溝通的順暢更有幫助的^^ ) 被告確定告訴事實確定 警察還需要調查嗎 直接移送地檢署就好了 況且這跟本案檢察官依刑訴231囑託調查有啥關係? 請不要一直擴散命題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5)
hcya:不對耶 上述< > 的案例,被告只是「banana」。要不要約談嘛? 10/24 15:36
hcya:<在向警察告的情形,原告apple告網友banana,主張他有神力, 10/24 15:38
hcya:用雷劈他。故告banana傷害罪> 這個假設案例,您認為警察受理 10/24 15:38
hcya:後,要不要查出B的身分,然後約談B到案? 10/24 15:39
hcya:除了回答「你已經在某篇講過、和231無關係、我不要扯開話題.. 10/24 15:39
hcya:」你有能力回答,此時警察要還是不要嗎? 10/24 15:40
hcya:您只要回答了這個問題,我沒有其他疑問了喔~ 10/24 15:40
就跟您說過了231條二項的裁決權在司法警察 與228的裁決權在檢察官 怎麼到現在您還分不清?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2)
hcya:所以呢...抽象論很容易。< >案例中,您的答案是? 10/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