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cya:他又在重覆了..= = 好吧,照辜且你說的,只知帳號,且無犯罪 10/24 12:15
→ hcya:嫌疑,就下不起訴處分好了。那也應該以帳號下不起訴即可。 10/24 12:16
網路ID是個什麼東西?
他有犯罪能力?責任能力嗎?
檢察官對網路ID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你的刑法是誰教的?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17)
→ hcya:為了查出被告姓名,還要干預人身自由,目的何在? 10/24 12:16
→ hcya:保護被告,給他實質確定力嗎?不對,這樣干預了一次他的自由 10/24 12:17
→ hcya:,但若直接記載帳號,被告連一次自由都不會被干預。 10/24 12:17
→ hcya:定管轄權嗎?不對,犯罪地(如電腦主機、或原告看到文章的地方 10/24 12:17
→ hcya:)檢察署就有管轄權了。且刑訴16準用14條,檢察官本可在轄區外 10/24 12:18
→ hcya:執行職務。 10/24 12:18
那請問我用代理機器人潛入外國主機PO文
犯罪地在哪?在外國主機上嗎?
您再凹嗎?
→ hcya:一定僵化的要發動強制處分,查出被告身分,上述二目的都不成 10/24 12:19
→ hcya:立。你的理由除了「你沒看過這樣記載」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一 10/24 12:19
事實上沒有,理論上也不可能
法院製作的公文書本來就不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而不記載被告身分
等於不確認該處分對象
根本就是一個無效的處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3)
→ hcya:個理由?僵化思考,只為了符合自己認為的格式,作為發動強制 10/24 12:20
→ hcya:處分必要性的理由,應該不足取喔^^ 10/24 12:20
→ hcya:再者,在17404篇,power大又以262條的僵化思考,認為警察在受 10/24 12:21
→ hcya:理告訴人告訴時,無論是否顯無理由,都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2:22
→ hcya:不發動約談的話,要嘛檢察官自己傳喚,要嘛發回警察再次約談 10/24 12:22
→ hcya:。但這會導出很多荒謬結論...如版友A告版友B,主張「B昨天在 10/24 12:23
→ hcya:夢中答應要嫁給我,但今天問他卻否認,我要告他詐欺」、「B是 10/24 12:24
→ hcya:有神力之人,昨天叫天空打雷劈我,我要告他傷害」、「B昨天把 10/24 12:24
→ hcya:石頭踢到路旁,妨害該石頭受風吹雨大,我要告他妨害風化」這 10/24 12:25
→ hcya:些案例,他認為警察因為有人告,因此都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2:25
→ hcya:把B叫來問有沒有這件事XD 現行制度,絕對不允許將這種案件, 10/24 12:25
→ hcya:直接移送檢察官簽結XD 這樣有人能接受嗎= = 10/24 12:26
請不要再轉移話題了
請先回答被告確實存在而非不明的情況下
你要怎麼行政簽結
不要再扯那些五四三來混淆視聽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6)
→ hcya:我問你,上開案件,是否你認為警察一定要費力查出被告身份, 10/24 12:27
→ hcya:並約談他到案? 10/24 12:27
又再轉移話題了
請先回答本案的問題
不要炸彈開花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29)
→ panda101:為何被告存在就不能簽結? 再者就算不簽結不起訴也可已提 10/24 12:31
刑訴262的構成要件再看一遍吧
不要在這邊胡扯了
推 hcya:不會回答嗎?那我先回答你。 10/24 12:31
→ hcya:power主張一定要約談或傳喚,主要有兩個理由。一,不能簽結, 10/24 12:32
→ hcya:因為知道被告帳號,有調查可能,被告非不明,不適用262條「犯 10/24 12:32
→ hcya:人不明」的要件(順便一提,在power的想法,262條是指簽結) 10/24 12:32
→ hcya:二、不能不起訴,因為記載帳號,尚不符告不起訴書的格式。 10/24 12:32
→ hcya:是這樣沒錯吧?^^ 10/24 12: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2:35)
推 hcya:那我來回覆一下你的主張。關於第一點,其實「被告不明」和「 10/24 12:36
→ hcya:被告可知」是個評價性的概念。有時被告真實真份,雖然耗費龐 10/24 12:36
→ hcya:大成本,是有可能調查出來的(比如比對台北到高雄路上所有的監 10/24 12:36
→ hcya:視器,或是發函外國政府,請求調查某個代號的真實姓名)。然而 10/24 12:37
→ hcya:,若已顯無犯罪嫌疑,仍僵化的以為符合格式為由,主張此時仍 10/24 12:38
→ hcya:屬「犯人可知」,其實沒有任何利益。(再說,只有犯人照片,派 10/24 12:38
→ hcya:員看遍全台所有監視器,可能可以找出那人的家在哪。但連這樣 10/24 12:39
→ hcya:也叫犯人可知嗎)因此,「犯人不明」是可以從寬解釋的。調查不 10/24 12:39
→ panda101:更何況你要談實務那來談實務; 誰說簽結要被告不明 10/24 12:39
→ panda101:剛結束的翁其南命案 警察部分不就是用簽結掉的... 10/24 12:40
→ hcya:符成本,查出來亦實際意義的話,我認為已可從寬認定犯人不明 10/24 12:40
→ hcya:不需再為無益的調查,而可直接簽結了。 10/24 12:40
→ hcya:關於第二點,不起訴處分一定要記載真實姓名,power大的理由除 10/24 12:40
→ hcya:了「沒看過」之外,主要的原因還是要特定被告身分,以及這樣 10/24 12:41
→ hcya:無法定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觀範圍。然而,只記載帳號,是否無法 10/24 12:41
→ hcya:特定?我想是否定的。若下一次,原告又針對同一篇文章(客觀範 10/24 12:41
→ hcya:圍)、同一個帳號(主觀範圍)的內容又告一次,即可明知此案件已 10/24 12:42
→ hcya:在前案的不起訴處分效力範圍內,再告違反一事不再理,直接簽 10/24 12:42
→ hcya:結。已記載可得特定之資料,是否叫「不記載被告身分」呢?我 10/24 12:43
→ hcya:想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以實際效果來說,無庸查出被告真實身分 10/24 12:43
→ hcya:,就不用發動強制處分干預被告自由,一次都不用,而若僵化的 10/24 12:44
→ hcya:堅持一定要查出,則至少會干預一次,反而有害。另外,是否只 10/24 12:44
→ hcya:記載代號,就會如power大所說的是「無效處分」呢?記不記得之 10/24 12:45
→ hcya:前曾有案件,查不出受羈押人的真實姓名,因此押票上對於被告 10/24 12:45
→ hcya:姓名欄,也是以代號稱之(否則,一個殺人犯,只要堅持不說他的 10/24 12:45
→ hcya:姓名,警方也查不到(可能他是外國人),就算是現行犯,也絕對 10/24 12:46
→ hcya:不會受羈押,因為不記載真實姓名的押票都無效?)顯非如此。 10/24 12:46
→ hcya:因此,power所說的二理由,其實並不成立。 10/24 12:47
→ hcya:回到我的問題,依power大主張「有人告,警察一定要約談」的見 10/24 12:47
→ hcya:見下,不論原告內容多麼荒唐,如我上述舉的「A網友告B網友詐 10/24 12:47
→ hcya:欺,因為B網友昨天在A網友的夢中答應要嫁給他,今天卻否認。 10/24 12:48
→ hcya:」、「主張B網友把石頭踢到路旁,妨害石頭受風吹雨打,告妨害 10/24 12:48
→ hcya:風化」、「主張B網友有神力,昨天打雷劈他,告B網友傷害。」 10/24 12:49
→ hcya:在這些情況,power會認為,在上述(不成立)的格式要求下,警察 10/24 12:49
→ hcya:受理後,仍一定要費力查出B網友身分,並且發動強制處分約談他 10/24 12:49
→ hcya:到案,問他「你有沒有在夢中答應要嫁給A、你是不是有神力」, 10/24 12:50
→ hcya:然後才能移送檢察官。該主張必會推導出這樣的結論,但這個結 10/24 12:50
→ hcya:論...有誰能接受自己被警察叫去,只問說「你有沒有神力」= = 10/24 12:51
→ hcya:好啦我真的言盡於此了,還是希望被告團對於顯然亂約談的部分 10/24 12:52
→ hcya:,能夠一併檢討有濫約談之餘的警察,避免他人受害:) 有要討論 10/24 12:53
→ hcya:之處可寄站內信討論,不再在版上討論此一話題了,免得沒完沒 10/24 12:53
→ hcya:了^^ 也對造成板面的混亂,跟眾版友說聲抱歉囉~ 10/24 12:54
推 hcya:對了,上述是說警察受理的情形,警察不分青紅皂都都傳,責任 10/24 12:59
→ hcya:在警察無疑。但本案是檢察官受理,再給警察調查,若警察亂約 10/24 12:59
→ hcya:談(對顯不成立的也約談),該約談行為違法,仍然無疑,只是責 10/24 13:00
→ hcya:任上,要看該「約談行為」的決定,是檢察官直接指示,還是警 10/24 13:01
→ hcya:察擅自決定,而區別是檢察官要負責,還是警察要負責^^ 10/24 13:01
推 RobertAlexy:hcya太理想化了 10/24 13:03
→ hcya:怎麼說?^^ 10/24 13:04
→ RobertAlexy:要給警察這樣的裁量權 制度上就要明確規定界線 10/24 13:04
→ RobertAlexy:不然警方也很難實際執行 10/24 13:04
→ hcya:比例原則是抽象的概念,警察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其判斷應受尊 10/24 13:05
→ hcya:重。然而,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都約談,是完全連試著行使裁量權 10/24 13:06
→ hcya:都沒有,這不能以「制度上沒規定明確界限」卸責吧... 10/24 13:06
→ hcya:以我上述舉的例子,「A說B有神力,告他操控打雷劈他,告傷害 10/24 13:07
推 RobertAlexy:一般法官都沒在用比例原則了 你要警察怎麼操作… 10/24 13:07
→ hcya:罪」。你認為因為制度上沒有明確規定界限,所以警察對於這個 10/24 13:07
→ hcya:假設案件,也不得不傳嗎?^^ 10/24 13:07
→ RobertAlexy:你那個例子事實內容太荒謬 的確不可能傳 10/24 13:08
→ RobertAlexy:但是不是每個案子都這麼好判斷的 10/24 13:08
→ hcya:沒錯,不是這麼好判斷的例子,警察若傳,並不能說不對,我也 10/24 13:09
→ hcya:不認為如此不當。 10/24 13:09
→ hcya:然而,在上述這種任何人看都顯然不成立犯罪的案件,警察還去 10/24 13:09
→ hcya:約,就有違法的可能了,你應該不否認這樣的結論吧?我的主張 10/24 13:10
→ hcya:也只是這樣而已^^ 10/24 13:10
→ hcya:我是強調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都約談。若案件非顯不成立,警察去 10/24 13:11
→ hcya:約談,是完全正確的^^ 因為之前有人主張「警察受理告訴,不論 10/24 13:12
→ hcya:是否顯無理由,一定都要約談,沒有不約談的可能」所以我才會 10/24 13:12
→ hcya:辯論這麼久XD 10/24 13:12
請不要再栽贓了
我說的明明是
========================
就是被害人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然後檢察官指揮電信警察及司法警察蒐集證據提出報告而已
(不然你以為你的通知名單是從哪裡來的)
警察不過是聽命行事而已根本沒有裁決權
========================
請不要把自己的錯誤推到別人身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3:38)
推 hcya:同樣的問題我回答第6次...提出報告 不代表發動強制處分約談XD 10/24 14:02
檢察官要您調查被告犯罪事實
您不約談被告陳述
難道要自己編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4)
→ hcya:再說,17404篇 第18頁 我問的是「警察受理」的情形,而不是檢 10/24 14:04
殘念
那是[新命題],與本案無關
建立閣下另開標題討論
不要混水摸魚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5)
→ hcya:察官囑託,你也回答此時警察不可能不約談啊~ 10/24 14:04
→ hcya:怎麼又迴圈回來了= = 調查蒐實 可以蒐集文章內容及被告姓名, 10/24 14:05
→ hcya:,也是一種調查,不是一定要發動強制處分才叫調查= = 10/24 14:06
所以您的意思是
不管登記資料有無錯誤
司法警察就直接把資料傳送給檢察官
而無約談被告澄清?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08)
推 hcya:還有 「新命題」也突顯你的矛盾啊?為何你認為,在「警察受理 10/24 14:08
→ hcya:」的情形,就算原告主張被告有神力打雷傷他,警察也仍然要傳 10/24 14:08
→ hcya:被告來問有沒有這回事,這誰可以接受^^" 10/24 14:08
噗
又在混水摸魚了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0)
→ hcya:沒錯(舊命題),在顯然不成立的情形,警察不應發動強制處分, 10/24 14:09
→ hcya:把事實經過調查出來,給檢察官簽結就好。 10/24 14:09
還在硬凹啊
檢察官都沒有逕行簽結而囑託調查
你司法警察居然還可自行判斷要不要簽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1)
→ hcya:又引「調查」的條文...第7次,「要調查」和「要以發動強制處 10/24 14:11
→ hcya:分調查」是兩回事~ 10/24 14:11
我也再說一次
囑託調查下是否簽結決定權在檢察官不是警察
警察只能依據檢察官指示進行調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2)
→ hcya:拜託你,只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在向警察告的情形,原告告網 10/24 14:12
→ hcya:友B,主張他有神力,操控打雷霹他,告B傷害罪>,此時警察應不 10/24 14:12
拜託您
不要一再的炸彈開花混水摸魚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3)
→ hcya:應該約談B,問B的有沒有這回事? 10/24 14:13
這個本案囑託調查有何關連?
請說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4)
→ hcya:能夠回答我上述< >內的問題嗎? 10/24 14:14
→ hcya:只回答要或不要就好,不敢回答? 10/24 14:15
我前面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浪費大家時間轉移話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6)
→ hcya:這個和本案囑託調查無關啦^^ 因為17404篇 第18頁,我和你討論 10/24 14:16
→ hcya:這個問題討論到一半,而且我想說你學養很豐富,講得都很有道 10/24 14:16
原來262是在講司法警察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6)
→ hcya:理,所以想確認一下你的想法。 10/24 14:16
→ hcya:所以上述< >內的問題,你的答案是? 10/24 14:17
17400篇我就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浪費大家時間轉移話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4:18)
推 hcya:因為我覺得您在模糊焦點啊,所以想再問一次。簡單的「應該」 10/24 14:19
→ hcya:或「不應該」,你到底有沒有辦法回答? 10/24 14:19
→ powerslide:對於回答過的問題我無須重複,請不要一再跳針好嗎? 10/24 14:20
推 hcya:所以上述< >的問題,您認為仍需約談,我的理解有錯嗎? 10/24 14:21
您又在栽贓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26)
推 hcya:所以您認為上述< >的問題 應該不需約談?^^" 10/24 15:31
17400篇我就已經回答過您了
請不要再跳針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2)
推 hcya:17400我沒有問那個< >的問題啊? 10/24 15:33
→ hcya:上述< >內的問題,我問您認為仍需約談,您說我栽贓,所以對於 10/24 15:34
→ hcya:那個案例,您是認為不需約談嘛? 10/24 15:34
: 原告又提新事實或新證據,去警局再告一次,
: 你覺得此時警方是否應該要再次約談?
^^^^^^^^^^^^^^^^^^^^^^^^^^^^^^^^^
: 不用的話,好像就與您的主張有矛盾了,為何警方此時就可以自行決定不約談?
: 若仍要的話,那原告告第三次、第四次,是不是警方也要比照辦理?
: 這樣不是正使被告被警方沒完沒了的騷擾嗎?
: (另外,若您願意,真的希望您可以盡量少用像「荒謬」這種較強烈的批評用語,
: 我想會對溝通的順暢更有幫助的^^ )
被告確定告訴事實確定
警察還需要調查嗎
直接移送地檢署就好了
況且這跟本案檢察官依刑訴231囑託調查有啥關係?
請不要一直擴散命題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35)
→ hcya:不對耶 上述< > 的案例,被告只是「banana」。要不要約談嘛? 10/24 15:36
→ hcya:<在向警察告的情形,原告apple告網友banana,主張他有神力, 10/24 15:38
→ hcya:用雷劈他。故告banana傷害罪> 這個假設案例,您認為警察受理 10/24 15:38
→ hcya:後,要不要查出B的身分,然後約談B到案? 10/24 15:39
→ hcya:除了回答「你已經在某篇講過、和231無關係、我不要扯開話題.. 10/24 15:39
→ hcya:」你有能力回答,此時警察要還是不要嗎? 10/24 15:40
→ hcya:您只要回答了這個問題,我沒有其他疑問了喔~ 10/24 15:40
就跟您說過了231條二項的裁決權在司法警察
與228的裁決權在檢察官
怎麼到現在您還分不清?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5:42)
→ hcya:所以呢...抽象論很容易。< >案例中,您的答案是? 10/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