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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了 怎麼有人可以胡扯到這種地步 http://4322.wwwts.au.edu.tw/ezcatfiles/4322/download/attach/7/以SOGO案為例談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doc ====================================================================== 但若為他字案,因非正式成案,因此若偵查終結後,並未發現有任何嫌疑,則實務以行政簽結處理,此與所謂不起訴或緩起訴有以下效果上的差別: (1) 非法律程式:行政簽結完全為實務運作方式,非法律所規定. (2) 僅具有有對內性:即簽結僅是一種內部作業,因此也無公示與否的問題. (3) 無法救濟: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可以以再議方式救濟,但是行政簽結屬內部行為,無法為救濟. 因此若為行政簽結,案件不僅就此終結,同時也無再議可能,而可否再行起訴,更成問題,此對所謂關係人雖無不利,但卻對告訴人相當不利. ====================================================================== 另外,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有被告的身分資料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0/138-2569590.htm 如果您不信,請去找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來看 不要在這邊信口開河了 ※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嘖嘖 17392篇說簽結是吃案 學界也根本反對不是你說的嗎 所以理論上終結偵查應該就只有起訴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也根本沒規定簽結 他262條反面解釋的終結偵查 指的怎麼會是簽結~ 自然本來意思也指的是不起訴處分 至於同一案件問題 如果是同一證據同一犯罪事實再度告訴 根本一樣顯無理由 那就一樣不起訴 也不需要探討不起訴主觀效力到底及於那個真實身分 此時 主觀效力範圍不需要很特定 以網路id 很rough的可得特定即可 如果之後告訴人再度告訴時 所提犯罪事實及證據顯示 有可能有一定犯罪嫌疑了 可能需要要起訴 需要精確判定先前不起訴主觀效力範圍或同一事件範圍時 那時再調查真實身分也不遲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panda101:你才在胡扯吧 實務上有簽結我還需要你講嗎 10/24 11:39
panda101:但現在是在談刑事訴訟法本身 10/24 11:40
還說不是胡扯 被告不明就是他字分案 他字分案就只能行政簽結,哪有不起訴處分書? 別在這邊信口開河了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41)
hcya:和power大討論真的會有討論不下去的感覺對不對XD 除了一直用 10/24 11:40
panda101:刑事訴訟法沒有簽結這種東西 262的犯人不明終結偵查自然 10/24 11:40
panda101:指的也不是簽結 不起訴書格式 法律也沒規定 10/24 11:41
hcya:諷刺的用語想要激怒人外,還會一直跳針 譬如他之前主張與現實 10/24 11:41
panda101:一般不起訴書會記載被告姓名資料是沒錯 但也沒有非紀載 10/24 11:41
hcya:不符的制度--不能用簽結,一定要下處分才行,然後以此「新制 10/24 11:41
panda101:的很清楚的理由 所以我才說純就法律上來說不須一定要記 10/24 11:42
hcya:度」為基礎,認為因此檢警一定要查清被告身分(所以要約談)。 10/24 11:42
panda101:載的很清楚 但執行面上實務上因循既定的做法那是另一回事 10/24 11:42
panda101:這倒是沒錯 在跳針 說不宜簽結 之前不也是你講的 10/24 11:43
hcya:然後現在又說這個實務上都用簽結就好了 說你胡扯XD 10/24 11:43
panda101:我也贊同不宜用刑訴法沒規定的簽結阿 10/24 11:43
panda101:XD 跟他談的確是有點無奈 又會胡亂說人不懂...== 10/24 11:44
panda101:跟兩個準司法官說他比較懂 顆顆 10/24 11:44
準司法官很了不起嗎?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還會搞清楚檢察官不能越域辦案呢?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有被告姓名及事實記載記載呢?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被告不明只能以他字分案行政簽結了? 看來這二位準司法官的程度不過如此爾爾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47)
panda101:被告不明他字案是現行做法;但依刑訴法沒這種區分 10/24 11:46
panda101:刑訴法就是規定被告不明一樣可終結 終結就是起訴不起訴 10/24 11:47
panda101:不宜用法律上沒規定的簽結像吃案一樣也是你先前自己說過 10/24 11:47
panda101:別再跳針.. 10/24 11:47
跳針的是閣下 請把刑訴第262條條文在看清楚點 哪裡說被告不明偵查終結一定是不起訴處分? 請不再在這麼胡扯了好嗎 二位準司法官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0)
panda101:不起訴書一定要有被告姓名記載是哪個法條規定的? 10/24 11:48
panda101:那不過就是實務上慣行的做法而已 只是執行面困難先前說過 10/24 11:49
panda101:至於如何判斷同一案件問題 前文已提過了~ 10/24 11:50
是是是 您可以不記載看看 看看會不會被再議發回續查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1)
hcya:其實我覺得不需要討論處分啊,因為這種應該用簽結。在原告告 10/24 11:53
hcya:訴內容顯無理由時,警察不應發動強制處分,直接移送檢察官, 10/24 11:54
hcya:讓檢察官簽結就好。這就是我一開始主張的啊,但power不知為何 10/24 11:54
hcya:,一直說這樣在實務上沒有可行性。但現在又說規定是簽結= = 10/24 11:55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8)
hcya:另外,上述說的是現行實務,如果要以power大「廢除簽結制度」 10/24 11:57
hcya:的假設下,那就完全依刑訴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此時無庸記載 10/24 11:58
hcya:真實姓名,無庸為了格式理由(且事實上並無此格式),無益的干 10/24 11:58
hcya:預人民權利。但這是「假設」的新制度,不能用「現行並無此種 10/24 11:59
hcya:處分書」作為批判理由,因為本來就是假設制度而已,現行此種 10/24 11:59
hcya:情形是用簽結^^ 10/24 11:59
hcya:你修文說262號是在幹嘛?那條就說有252條所定情形時(犯罪嫌疑 10/24 12:00
hcya:不足),就可以終結偵查啦。而刑訴沒有簽結規定,所以終結偵查 10/24 12:00
hcya:依你的「假設新制度」,自屬不起訴處分。(不要再說這是用簽結 10/24 12:01
hcya:了)。那不就說明依262條,犯人不明,也有不起訴處分的可能&& 10/24 12:02
panda101:這就是我前文所講的== 純依法律 依262條終結就只能不起訴 10/24 12:05
powerslide:又在胡扯了,262哪裡說不起訴了? 10/24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