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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我想把問題拆解來看好了,這樣會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爭點。 : 甲乙一組,丙丁一組。 : 正妹電話案例 目擊者案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甲喜歡正妹 丙殺了人 : 2 乙有正妹電話 丁看到丙殺人 : 3 甲想要正妹電話 丙不希望丁去告發 : 4 乙向甲要求拿錢換電話 丁要求丙拿錢換不告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上面的對照表,你認為1-4哪個或哪些的不具類比性?原因為何? : 黃榮堅還有我的看法,認為在前述關於意思自由的討論脈絡下,1-4都可以類比 (「喜歡正妹」本身本來就是合法行為,當事人要怎麼橋都是自由,另當別論) 目擊者案例乍看之下,黃榮堅的理論不是完全無理。我能抓到黃要表達的思維邏輯了。 而且從法感情上,丙要事後嚷嚷被丁恐嚇取財,國民們也不太鳥丙吧~ 但我們要留意的是法感情vs法邏輯,兩者是否有時被不當的混淆了。因為在目擊者案例, 丙的確難以獲得社會同情。 現在的關鍵是,黃的思維邏輯在相關案情上,不知是否能有更「普遍」的解釋力。 只要能解決我下述疑惑,我其實也可接受黃榮堅的學說。 如果目擊者案例中,丙是成年女子,丁要求不告發的代價,不是要丙做「金錢」的給予, 而是與丙來合意性行為;是否妨礙了丙的性自主?不知黃榮堅怎麼看待? 還是說,金錢這種利益,目擊者丁拿了很合理合法,丙拿錢消災啊~ 但身體這種利益,目擊者丁拿了,不合理不合法,唉喲好色喔不可以?身體自主權耶! 但問題是,黃榮堅老大講了半天丙有意思自由的「前提」;這時候又因為「丁好色喔」 所以不適用嗎?丙「給錢」的意思自由就承認;丙「給身體」的意思自由難道就不承認? 因為「已經接受了黃榮堅關於自由意志的學說來當『前提』」的話。「合意為性行為」本 來就法所不禁(法所禁的相關類型--性交易、未滿16歲等已被排除於此例);所以丙女不 能事後控告丙妨礙性自主? 而店家跟女竊賊談判的內容,若不是要女竊賊以「金錢」來和解換取不告發,而是要女竊 賊合意與店長做性行為,是否不構成妨礙性自主,依照黃榮堅的意思自由的學說的話? 各位,有無認識黃榮堅的鄉民幫忙問問看黃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4.183 (05/15 03:05)
jerry1214:黃榮堅的意思應該是要兩行為皆為有義務才不妨礙意思自由 05/16 00:16
jerry1214:很明顯為性行為並非女竊賊的義務 05/16 00:17
dormg:依照樓上說法黃榮堅還是避不了他"給錢可算是義務"的自我矛盾 05/16 11:57
dormg:我倒數第3,第4段說的就是要釐清黃榮堅混在1起隱藏的自我矛盾 05/16 11:59
dormg:黃若辯解"給錢算和解義務""給身體不算";why?當後者屬於"合意 05/16 12:01
dormg:時,合法正當的很!自願被殺被砍才是違反公序良俗~黃顛3倒4嗎? 05/1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