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我並沒有打算逸脫"意思自由"這個部份,事實上這兩種情況都 05/13 04:21
→ Eventis:會干預意志(同樣的黃榮堅老師亦作如是解),但是會無法通過 05/13 04:29
→ Eventis:"手段-目的-關連"的可非難性檢驗. 05/13 04:30
→ Eventis:陳志龍,"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探討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關係" 05/13 04:31
→ Eventis:,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pp.141-169,此類型在pp.154部份. 05/13 04:33
→ Eventis:陳師一般上課對黃師的說法只有牢騷般的講講意見,但其對此 05/13 04:34
→ Eventis:的理論介紹則是更早於此,也未見續為修正或更改的情況. 05/13 04:35
→ Eventis:而就塵埃落定的部份,例如林山田教授(雖然說已經沒辦法問他 05/13 05:00
→ Eventis:是否忘了改),各論(上)五版(2005),pp.205,"提出以刑事告訴" 05/13 05:01
→ Eventis:及pp.206下註54,至少可明顯確認其當時見解與黃師不同. 05/13 05:02
→ Eventis:而黃師另參流傳筆記(2003.3.6)中的說明,有妨害自由罪的型 05/13 05:12
→ Eventis:態,但是在價值判斷上去否認它.但它價值判斷評價的是"手段 05/13 05:13
→ Eventis:目的合併考量",但"多一個選擇"卻是從被害人的心理活動出發 05/13 05:14
→ Eventis:在手段目的上,黃師本人也認為這是格調低的行為,而且"格調 05/13 05:15
→ Eventis:低比很多犯罪都還嚴重",但是並不能說妨害自由,因為"你不要 05/13 05:16
→ Eventis:,說不就好啦". 05/13 05:16
→ Eventis:我如果沒記錯對這種說不就好啦的講法,應該是陳老師舉的惡 05/13 05:17
→ Eventis:例就是"行為人先說要爆打你,再說不痛打就鞭你",多一個選擇 05/13 05:17
→ Eventis:有沒有比較好? 05/13 05:18
→ Eventis:你還是可以選擇啊,選擇被打或被鞭,選擇被重傷或被輕傷,選 05/13 05:18
→ Eventis:擇被殺或是被姦,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並不能認為是選擇, 05/13 05:19
→ Eventis:實際上行為人是"不要害",如果只要"能說不"就說不侵害意思 05/13 05:20
→ Eventis:自由,那麼就算刀架在脖子上,"你不要,說不就好啦"? 05/13 05:21
→ panda101:我個人也不贊同黃師說法,雖然說只有在"手段合法"時有爭議 05/13 08:42
→ panda101:但是否侵害意思自由的判斷不一定與手段合法與否有關 05/13 08:43
→ panda101:如果在手段合法的時候認為多一個選擇就是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3
→ panda101:相同的手段非法時給你多一個選擇應也同樣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4
→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書爆爆郭台銘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寫了 05/13 11:56
→ hoboks:簡化問題好了 假設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銘在國外逃漏稅的料 05/13 11:57
→ hoboks:藉以換得金錢 郭得選擇 付錢 or 被出書 05/13 11:58
→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電話 這是一種積極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 05/13 12:00
→ hoboks:決定要不要去締結買賣契約 05/13 12:00
→ hoboks:郭被威脅 原本他沒有這個需要的 現在得被迫防衛 決定要不要 05/13 12:01
→ hoboks:付錢換得不出書 05/13 12:01
→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極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 "如果判臧無罪" 05/13 12:02
→ hoboks:"那留在台灣繳稅還有甚麼意思?" 05/13 12:02
→ hoboks:很明顯的他就是不想做這兩種選擇 臧所提供的選擇都很爛 05/13 12:03
→ hoboks:所以他選擇了第三條 去法院提出告訴 05/13 12:03
→ hoboks:如果你覺得郭的例子不好 你認為臧一樣有罪 可以再鎖定其他 05/13 12:04
→ hoboks:以你的判斷與實務見解會有衝突的案例出來討論 05/13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