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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 panda101: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 這個問題你好像問了兩次,我應該回答一下。 : 先說,我不知道黃榮堅的邏輯能不能繼續推到性交,但我知道許玉秀應該可以, : 因為我前面提過許玉秀在課堂上同意「惡害告知要以手段不法為前題」,而那堂 : 課討論的案例設計,就是以性交為交換條件。 : 至於我,我不認為黃榮堅的邏輯可以推到性交。原因是法律對於性自主的保障 : 高度,比金錢自主來得高,這可以從強盜罪必須要「致使不能抗拒」,但妨害 : 性自主的不法要件就鬆的多看出來。 黃榮堅的思維體系中,高談罪犯在跟目擊者或店家「談判時」的意思自主。 而意思自主是指被抓包的竊賊有「選擇」店家開出的不舉發的條件/代價的「選擇空間」! 所以店家就算很沒品,但基於上一行的學說要件,論述而成黃榮堅的學說體系,認為店家 的要求一點都沒有妨礙到竊賊的意思自主。竊賊可以「選擇」嘛!有「選擇空間」耶! 大家先記得黃榮堅這個體系。 接著回到現行刑法體系: 現行判斷是否侵害跟意思自主有關的法益時: A.「若」沒有違反意思自主的話,則不管是屬於主動協調希望對方不告發、不告訴的當 事人(或是退一萬步而言,來先暫時依照黃榮堅高舉的認為:被抓包者的意思頗為自 由的被動接受店家開出的不舉發的「選擇」下的),金錢愛給誰、愛配合跟誰進行免 費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滿16歲等等),法律根本沒禁止。法律哪有對性交比較鄙夷 所以禁止? B.反之,若違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話, a.若侵害財產法益,如恐嚇取財,就算未達「不能抗拒」,也成罪。但法定刑較輕。 本系列不是問強盜罪的「不能抗拒」,而是探討恐嚇取財罪。 b.若侵害身體法益,如強姦,法定刑較重。因為身體法益的保障較重於財產法益。 邏輯應該是這樣才對。A跟B涇渭分明。當情況是A的時候,關不管是B-a或B-b什麼事? 怎麼可以拿B-b來否定A?劍斬錯官了吧? 為什麼不是用j網友說的以金錢vs性交的不同來區分「可交換不告發」vs「不可交換不告發 」?答:因為黃榮堅用來主張不構成恐嚇取財的分水嶺在於他機哩呱拉告訴大家的「被抓 包者的意思很自由、很有自主選擇權」! j扯到強盜罪的「不能抗拒」跟妨礙性自主的要件不一樣,是在鬼打牆嗎! 在強盜罪,就算構成要件之中的「不能抗拒」不該當的話,至少有輕一層的恐嚇取財罪。 重點是被害人「保有某種標的(固然此時是指錢)」的意思自由都「已經被妨礙」了! 在意思「被妨害」「以後」,才第二層接著考慮物理上「被妨礙了多少」程度是否達到 「不能」抗拒來區分單純恐嚇取財還是更重度的強盜行為。瞭嗎! 黃榮堅啥的批哩啪啦「竊賊在談判中意思自主交錢,所以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學說可 沒有否定上述正常理解之下,我們是問:某派人士嚷嚷個(就算是強盜罪的)「不能抗拒 」的角度,到底是能成功區分「交錢vs交身體」是在哪個鬼的此一奇怪思維。 : 換句話說,立法者對人民「陷入性自主困境」與「陷入金錢自主困境」的保障 : 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行為人用一樣的手段,但使對方陷入不同自主的困境,就 : 有可能產生不同的責任界線。 : 另外一個可能的角度是金錢本身的特殊性。金錢一般就是用來流通交換東西的, : 所以立法者對於人民使用金錢交換對他而言「划算」的東西,保障空間比較大是 : 可以理解的。但在台灣目前還歧視性工作的環境下,「性」顯然還不能被當成像 : 金錢一樣流通交換的貨幣。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而在任何凡是只要屬於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情況 下的性交,就是被法律允許的。 這個觀念要維持好、不能閃神,不然就切入不了黃榮堅的學說瑕疵。 所以你上一段講來講去,但詮釋錯誤了。在雙方合意之下,哪能論述到「金錢交換 (不舉發)」的法律容許vs「性交換(不舉發)」的法律容許方面竟有不同呢?... 再說一次: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都可以交換。更甚的是!多數說按照通常理解,沒有 用在店家開10倍價要被抓包者賠的情況認為「可以」交換。 說可以換的是黃榮堅和j網友!說可以換的是黃榮堅與j網友!所以就來檢驗看看黃榮堅 的學說是否能放諸相關案例而皆準。清楚了嗎? 黃與j兩人發揚此種場合下所謂竊賊仍然有意思自由的前提,更進一步要用在去交換「店家 提出的不向警察局舉發」的「條件」。不就是用在這情況?j網友你難道還要跳針嗎! 在這種店長vs被抓包的女竊賊的場合下,是j網友你自己講的法律「較為允許以金錢、 (因為八啦八啦的不同性質而)不允許以性」來交換不舉發。 黃榮堅的原本學說內涵中,根本沒有多出這個條件!這可是你自行額外代入的新增條件。 解析:但靜下心想想,在這種情況下,金錢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麼(如你說的) 「更特殊性」? 黃榮堅當時講意思自由講得口沫橫飛:當竊賊在這麼自由的意志下, 無奈接受店長要求的S,仍然不屬於被店長威嚇、扭曲竊賊的意志所取得的耶! 不算刑法講的威脅到女竊賊的意思自主耶! 上述學說內容中的S會是什麼?黃榮堅原始版本認為,用金錢來代入,感情上可接受。 OK現在我們用「性」代入黃榮堅的學說,用性交當交換代價/標的來檢驗, 這下好了!j網友又說性這個交換代價不一樣啦!然後要用「性」來當前提區分啦! 金錢可以換不舉發;性就是不可以換不舉發! 話都你說就好了!性就是不包括在可允許的交換代價內咧!你先畫靶再射箭啊! 這種先有結論再隨時增加學說內容的「條件」的體系,真令人欽敬啊! 原來喔!j網友提出的「善後之道」是在金錢vs性來劃可否視為合法要求的區隔線。 但我們要論證的是:j網友的區隔合理嗎? 答案如下。 實言之,性一旦在滿16歲的當事人之間(依照黃榮堅的意思自主學說)彼此同意要交換的 狀況下,除了法律所禁止的雙方用金錢來買賣性(這才是刑法學上常講的「要具有刑法上 的意義」情況之一:法律「特別」禁止)以外,否則根本一點都不特別、一點都不特殊。 因此,你詮釋的因為金錢比較特殊所以比較容許、性比較OX所以不容許, 好像不是體系一致的法律邏輯下的正確解釋。 重點不是性有沒有被當成貨幣。性沒有被當成貨幣,只要女方的意思被「解釋」成自由的 話,性在法律上還是可以被換(金錢以外的對口代價:ex.不舉發),而法律不會去介入制 裁。 重點來了,多數說不認為店長的對女竊賊的私了要求的「其他代價」不妨礙她的意思自由 ;倒是黃榮堅批哩啪啦講了一堆要論證「Yes!此時女竊賊的意思很自由!她有得選耶!」 PS:j扯啥性不被當成貨幣、所以不能流通....八啦一堆的... 癡情女子用免費的性,向她喜歡的男子流通,換一個對她的微笑,不行嗎?法律禁止嗎? 事後女子反悔的話,告男子強姦能勝訴嗎?男子不能用微笑換得女子的性嗎? 重點不在性是否被當成貨幣!重點是黃榮堅高唱的竊賊在談判時的意思自主云云, 掛一漏萬。「乍聽之下」,j網友這位贊成可以用金錢交換縱放的人,老覺得這思維沒有問 題,但黃的學說若想作為能說服人的學說,必須要能應用在放諸相關標的而皆準才行。 那麼OK,在承認黃榮堅作為學說關鍵的「意思自由」前提下,換個標的:性交, 輸入到黃榮堅的「店家開給竊賊的縱放條件中,竊賊的意思『自由得很的咧』的狀態的 『前提』」學說中運轉一下,但黃榮堅的學說體系看來似乎就左支右絀, 只好新增「性通常不能被當成貨幣,所以八啦八啦..」這個漂白不了其體系漏洞的條件。 除非黃榮堅明講「好!那麼要讓學說的推論一致的話,同意認為店長跟女竊賊的性交 不算妨礙性自主」那也就罷了。只是這樣的「邏輯一致」,黃榮堅自己也會覺得囧大了。 : 所以在現行的立法下,我認為釋義上不能把黃榮堅的邏輯推到性交。不過如果哪 : 一天社會環境跟性立法改變了,結論就有可能不同。 :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來當成自由交換的貨幣,以及同樣是願意拿性交換,但怎麼 : 區別「主動提出」與「被動答應」間的不法評價,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我終於發現為何其他人說j網友「不知在講啥」的奧妙之處了。讓我驚異莫名。 原先我難道打字的有那麼難懂嗎?我談東他講西。 那我怎麼回應他自己講得高興的「西」?....無奈。 OKOK,我就多打些字詞(大家可能發現到正文處有很多括弧,這是我特地增修出來的。 三不五時要小心提醒j網友不要讀錯重點東,結果回應到西去), 使本文中的文字講得更清楚。 清楚到看j網友還要怎麼去東扯西扯地建構他心中認為有體系的那套論述。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5/16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