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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 編 總則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2 條;並自中 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 118、129、131~134、136、137、148、151 及 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 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法第 二 編 債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604 條;並自 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9、160、162、164、165、174、177、178、184、 186、187、191、192、195、196、213、217、227、229、244、247、 248、250、281、292、293、312~315、318、327、330、331、334、 358、365、374、389、397、406、408~410、412、416、425、426、 440、449、458、459、464、469、473、474、481、490、495、502、 503、507、513~521、523~527、531、534、544、546、553~555、 563、567、572、573、580、595、602、603、606~608、612、615、 618、620、623、625、637、641、642、650、654、656、658、661、 666、667、670~674、679、685~687、697、722、743、749 條條文及 第十六節節名;並增訂第 164-1、165-1~165-4、166-1、191-1~191- 3、216-1、218-1、227-1、227-2、245-1、247-1、422-1、425-1、426 -1、426-2、457-1、460-1、461-1、463-1、465-1、475-1、483-1、48 7-1、501-1、514-1~514-12、515-1、601-1、601-2、603-1、618-1、 629-1、709-1~709-9、720-1、739-1、742-1、756-1~756-9 條條文 及第二章第八節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二十四節之一;並刪除第 219 、228、407、465、475、522、604、605、636 條條文 民法第 三 編 物權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 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2 條條文 民法第 四 編 親屬 1.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 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971、977、982、983、 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 、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 1113、1118、1131、1132 條條文;增訂第 979-1、979-2、999-1、 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 條條文 ;並刪除第992、1042、1043、1071 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 目目名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 (85) 華總 (一) 義字第 8500231 84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99-1、1055、1089 條條文;增訂第 1055-1、1055-2 、1069-1及111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 (87) 華總 (一) 義字第87001213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1000、100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6、987、993 99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084 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7 條條文 民法第 五 編 繼承 1.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 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45、1165、1174、1176 ~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條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 ;增訂第 1176-1、1178-1條條文;並刪除第 1142、1143、1167 條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