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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於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民國四十年四月二 十六日、民國四十一年三月十日、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七日均經命令延長 施行期間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八日立法院決議延長施行期間三 個月至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十日止、經總統於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十日命令 公布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八日總統令施行期間延長九個月至民國四十四年 三月十日止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四日又令施行期間延長一年至民國四十五年三月 十日止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6、10 條條文並 增訂第 2-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 (74) 華總 (一) 義字第 3127 號 令公布修正第 1 條並增訂第 11-1 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71 號 令公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