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本科系學生—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
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高等考試及格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可報考。
3.非本科系學生—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以下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
、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
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
4.其他—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
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
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考選部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5991&ctNode=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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