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試科目:
1.普通科目:
a.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b.國文
2.專業科目:
a.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刑法
d.刑事訴訟法
e.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f.行政法
g.商事法
(二)相關事項:
1.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2.本項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
,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3.各類科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書記官則以
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本項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
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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