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試科目:
1.普通科目:
a.中華民國憲法(以測驗題方式命題)
b.國文
2.專業科目:依各組別而不同
A)偵查實務組
a.刑法
b.刑事訴訟法
c.犯罪學
d.行政法
e.智慧財產權法
f.英文
B)財經實務組
a.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b.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c.中級會計學
d.銀行實務
e.稅務法規
f.審計學
C)電子資訊組
a.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b.系統分析
c.資料結構
d.計算機網路
e.電子學與電路學
f.程式語言
D)營繕工程組
a.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b.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c.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骨結構設計)
d.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e.營建法規
f.政府採購法
(二)相關事項:
1.本項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2.本項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90%,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
,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3.各類科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書記官則以
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本項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三等考試
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3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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