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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Y1Iu7ee R: [問題] 有牽繩的狗主人沒抓好掙脫,狗咬傷我
JustSad: 本版我養了兩隻狗,牠們不定時會自己出來放風,別介意!02/11 16:53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術  討論平台(下略五百字)。   查系爭推文雖未明示指涉何人,然觀推文前後相關回應並不難察覺指涉  對象;復經板友於本板置底檢舉區提出檢舉,爰依相關規定處禁止發言七  日。   另,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依個別問題可拓及實務見解與做法,但對於  個人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規範而僅係有可議之處,不宜作為回覆或推文之  主要內容;縱非主要內容,亦期望於不影響文意之範圍內能避免使用。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6.248.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4803415.A.257.html
b0986: 這人就駐版酸民,很多人跟他講過,他也沒在反省啦! 02/14 11:01
b0986: *駐板酸民 更正錯字 02/14 11:11
cape129: 謝謝板主。但覺得罰太輕了。 02/14 11:26
q135q135: 感謝板主 感覺判太輕+1 02/14 11:36
q135q135: 請問板主 其他的檢舉不處理嗎? 02/14 11:36
maniaque: 下指導棋? 02/14 12:46
ultratimes: 我是其中一隻狗嗎^U^ 02/14 21:44
maniaque: u大濕,您很鬧歐~~~~ 02/14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