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前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板規第七條 本板規不足之處,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但處罰以禁止發言七日內為限。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TYudn3 [問題] 刑事案件再議相關問題 thanato0906部分
thanatos0906: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檢察官不想幫你10/25 14:07
thanatos0906: 不過實務案例看多後,真心認為很多檢察官、法官素質10/25 14:29
thanatos0906: 本來就蠻差的,他們是台灣教育體制下,後段班的學生10/25 14:29
thanatos0906: 中比較優質那一塊,但還是後段班學生在從事的工作,10/25 14:29
thanatos0906: 不要抱太大期待10/25 14:29
thanatos0906: 有一種看錯叫故意看錯(小聲)10/25 23:30
thanatos0906: 這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不同意見皆應尊重,我尊重j大10/26 20:21
thanatos0906: 提那些很多民眾都知道但仍不信任司法的東西,j大不10/26 20:21
thanatos0906: 需要過度反應,我自有我如此看待司法的原因10/26 20:21
sunmoonzhang部分不另引述 三、判決理由 同樣的話說了太多次,有點沒耐性,但我還是再說一次,並且說得更詳細 一點好了。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 供學術討論平台。而作為與實務息息相關、與生活密不可分的學術領域,開 放板友提出自身遇到的問題,尋求法律上的應對方式與建議,作為討論的一 種方式與引題;而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務運 作回覆,如受其他板友質疑,應提出充分理據論述,以達學術討論之目的。 以言論自由為由,迴避提出理據、論述者,顯然違反本板學術討論之目的, 板主即非不能以板規加以限制、視情形予以處分。 然後關於sunmoonzhang的部分,不起訴處分書目前依法並未公開,除當事 人自行公開者外,應可認為非屬於公開領域不特定第三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內 容,而且還刻意只擷取最後引用條文的部分與署名,僅憑上開兩點,已足以 認定你是惡意攻訐未依你意起訴與判決的司法官了。何況還有根本不會附在 判決書中的通訊軟體或論壇畫面截圖,這都是當事人或案件卷宗裡才有的資 料,你這樣公開在網路上,不先想想自己是不是妨害祕密嗎?  倘認為全案均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由,公開案號及全本判決書,板友自會有 所定見;僅提供對己有利的隻言片語,不過是尋求同情的常見手法。何況該 內容與板友提問毫無關聯。  綜上,thanatos0906經板友勸阻不聽,兩次於推文無端貶抑司法官,合併 裁處禁止發言十天;sunmoonzhang惡意攻訐,裁處禁止發言七天。於本文公 告後立即執行。 考量原文已有其他板友另行回覆,並全文引用於該篇回覆文內,該文備份 至板主工作區後,不倒扣刪除;板主於年底前另尋暇刪除違規貼文後,移置 精華區公開目錄。 -- 如有異議,請私信本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06.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5264578.A.C39.html
JustSad: 文章代碼找不到文章,該篇文章刪除了還是代碼複製錯誤? 10/27 10:02
jasonyeh: 文章已刪除,不過網路上還有存檔 10/27 10:10
JustSad: 我一直覺得很納悶~如果已經刪除文章還要附上文章代碼嗎 10/27 19:23
JustSad: 是不是應該擷取截圖或複製該段文字就好? 10/27 19:24
samallan: 截圖是個不錯的建議,日後遇到類似狀況考慮採用 10/28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