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童言論自由? 終止童妓:傷害兒權
【記者陳怡君台北報導】對未成年人的性慾愛戀
不是現代人的發明,自希臘羅馬時代即有崇拜少
男身體的風俗;然而在單純對羅莉塔(lolita)
少女幻想與侵犯兒童的性侵害罪犯中間,存在著
難以釐清的爭議。
迷戀兒童的羅莉控迷(loli-con)在網路集結,
抒發對於看見天真兒童的愉悅與衝動、張貼兒童
圖片,到底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還是散播犯罪?
終止童妓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如果羅莉控只是張
貼正常的兒童照片,並且在旁寫下「看了圖片很
興奮、很衝動」,雖然不妥,但還是屬於言論自
由;目前比較有問題的是教戰守則式的言論,以
及露骨的兒童色情圖片。
李麗芬指出,前者以鉅細靡遺的方式教導如何在
小孩聚集的地方接近兒童、以何種藉口來勾引目
標;後者則以超連結的方式,散佈帶有色情意味
的兒童裸照,嚴重傷害照片中兒童的人權。
李麗芬指出,持有以兒童為主體而拍攝的淫穢、
猥褻圖片,容易誘發戀童癖者犯罪,而終止童妓
協會也曾經在網路上看過「姦汙幼女完全手冊」
,教導讀者如何以不花錢的方式去接近9至13歲
的幼女,甚至詳細說明要如何親近、姦淫時要使
用何種藥物、工具等。
李麗芬氣憤的說,羅莉控迷故意在媒體報導曝光
後,將日本兒童色情網站以超連結的方式寄給她
們看,畫面中兩個小朋友互相撫摸、脫衣服,這
些兒童色情圖全都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不管用什麼方法來呈現兒童涉入真實的或假裝
的性行為,或是對兒童性徵的呈現,這樣的呈現
主要特徵是為了性的目的。」
終止童妓協會強調,兒童色情網站往往有教唆犯
罪與合理化戀童癖的作用,單純持有兒童色情與
兒童施虐者的關連非常強,大部分持有兒童色情
者也是性虐待兒童的人。兒童色情圖是嚴重的「
兒童性剝削」,過去3年,台灣每年有一、兩百起
的網路兒童色情檢舉案,分布在貼圖區及網路家
族中。日前終止童妓協會才和刑事警察局偵九隊
合作,連續破獲散布兒童色情的兩個本土網路家
族,「蘿莉的糖果倉庫」以及「煉銅二坊」。
李麗芬表示,色情圖片或色情影帶是兒童已遭受
性虐待的無法反駁的證據,通常也與販賣兒童脫
不了干係;為了製造兒童色情,兒童常常被販賣
到另一個國家。因為網路讓無限制地大量增加影
像成為可能、轉移更加容易,而且,網路也讓對
兒童色情的單純收集轉化成大型製造工業。
終止童妓強調,根據聯合國對兒童色情圖的定義
,非但誘使未滿18歲者拍攝色情圖違法,甚至成
年人打扮成兒童外貌,身著制服做出猥褻動作都
不行,因為利用兒童少年形象,等於間接鼓勵成
人消費兒童的身體。
小檔案:羅莉控Lolicon
譯作戀童癖,指對年紀幼小(不論外表或是實際)
的女性有好感,或是特別喜好這類ACG(動漫、Game)
角色的人。「蘿莉」這詞的由來是源自於俄國小
說家納博可夫(Vladimir Nabokov)於1955年所
寫成的小說《蘿莉塔》,描述一名中年教授迷戀
上一名12歲小女孩的故事,「Lolita」即為這名
小女孩的名字。故事流傳到日本,便有許多原本
有這種癖好的書籍加上了這個名稱,後因各人見
解不同,現指作外貌像小孩的女孩,「依據個人
觀點而認知的小妹妹」。
有這類癖好的人就被冠以「-Lolicon」(羅莉控)
之名,而帶有這種特質的角色亦被稱為「Lolita」
或「Loli」,也就是蘿莉。外表年齡不可大過 15
歲,形象可愛,令人有一種想去保護、愛惜之心,
身體未發育或者輕度發育。現在用「蘿莉」這詞最
多的,就是ACG界了。其定義的蘿莉為「10歲以下
可愛的女生,斷定標準:尚未發育、天真無邪、惹
人憐愛」。所以現在對「蘿莉資格」有3個年齡限
定:15歲、12歲、10歲。對「蘿莉」有所好的,就
稱為「蘿莉控」或「蘿莉星人」,不過其所定義的
對象,都是虛擬的角色,而且是玩笑性質。例句:
「好可愛的羅莉呀!」「這真是太羅莉啦!」
(記者陳怡君整理自中央數學電子報、遊戲頻道辭典)
靜態連結/http://publish.lihpao.com/Gender/2005/04/27/05K0427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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