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I
※ 引述《loislinlin (我有後母臉已經夠無奈了)》之銘言:
: 關於您的第二點?
: 請問您是如何定義「合作」?
: 我相信版規的存在,是為了遏止惡意廣告的風氣,
: 避免圖利不肖廠商, 導致誤導版眾,然而今天我是真心分享!
: 就如同其他眾多分享其他商品的版友們一樣,
: 我並沒有從中獲利 (產品也是我自己掏錢買的),
: 雖然他達到替睫寶貝的宣傳效果,然而其他使用心得同樣也替廠商達到宣傳效果!
: 我相信版規的制定並非拘泥於文字遊戲上,
: 而版主們並沒有把版規制訂得太清楚就是為了讓版主們有 "自由心證"的空間,
: 我誠心地分享文章就如同其他版友般, 並無從中獲利(除非人氣現在已經可以換錢了) ,
: 也因此懇求版主再考量一下當初定版規的目的,而不是執著於版規上的一字一句
: ※ 引述《tinarose (Verginia Wolf)》之銘言:
: : 您好,
: : 以下回答您的疑慮:
: : 第一、在您仍未發表任何留言時並未有任何處份,在這狀況下對於廠商是否有向您做洽詢
: : 仍保有疑慮,故是在您有做留言後,才行處份。
: : 第二、板上的規範並無說明是在之前或者是之後發表文章,但板規二已明確規定,不可有
: : 「 廣告文」的行為,而您答應廠商可引用文章,在您的認知下已無商大雅,但實質
: : 上的確是一種合作行為,在這種合作行為下,您已發表的文章就形成了廣告文。
: : 第三、板規上明確規定不管是否有心或是無意,只要構成廣告文都必需做處份。在您的案
: : 例下,能確定您是無意為廠商做宣傳的,但您無意的行為已構成廣告行為,是故必
: : 需處份。
: : 第四、因為有太多人無心觸犯到板規二,是故板工才討論將原本「初犯即永久水桶」的舊
: : 則中改為「初犯水桶一個月的」試行新則。
: : 在此我是非常有誠意向您做說明,但因email中因文字傳達方面並無法確切完全表達個人
: : 的想法,才讓您在我一向較為簡短直述的回文中感到不受尊重,為此我深感抱歉。
: : 如果您有任何疑慮,煩請您再來信,謝謝您。
: : tina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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