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小組長
謝謝您的來信,前來簡單說明;
相關信件將會依規定寄至組長信箱內。
這次的判決有幾個部份無法與使用者loislinlin達成共識,
但沒有共識的部份不影響我的判決結果,僅此說明查荷。
1.處分文章是否為試用品:
是,使用者的文章內出現廠商試用品,
使用者在板主信件內承認此事。
2.處分文章是否為初犯:
否,使用者loislinlin雖來信稱申訴過兩次皆獲平反,
但我在組務精華區中只找到其中一則。
且組長當時的判決是為維持原判,但取消劣文;
因此我不以初犯視之→既不為初犯,此時已與是否存在另一次申訴無關。
引用精華區 z-8-4-11-2
判決案:loislinlin 申訴乙案
事發時間:2010.09.03
事發板名:Makeup
板主:tinarose
當事者:loislinlin
引用版規: 板規二 嚴禁廣告文(廠商活動文)
判決結果:維持板主原判,但請取消劣退處分。
判決以此為準,故以累犯視之,
依板規處理結果為終生水桶。
溝通過程中,使用者loislinlin並未將過去經驗中時間前後關係完整交代,
通篇看來將多次的經驗混雜在一起,而無法明確分出哪些收受而哪些不是;
(許多經驗中是交互陳述、且看不出時間軸及其經緯)
因此無法釐清的部份,由於偏離本次案件以及無法求證,
我選擇跳過,專注處理板面上確實發生的違規情形。
單純即為違規文章加以累犯情節處理。
至於板規二的修正,原版本為初犯及終身水桶,
改為二犯才終生水桶的用意即在於善意出發點,
希望提醒使用者們板規二的敏感性及危險性,但仍給予一次機會以防萬一。
本次案件中使用者無論如何都不算初次踩線,
遵守用板規範原本就是用板人共同責任;
甚至不少使用者在發表文章之前也會寫信到板主信箱詢問文章是否適合張貼,
這也是板規中再三提過的「不懂可以寫信至板主群信箱」,
張貼之前我們給予了許多確認的管道和空間,
端看使用者用或不用。
板規規範的內容屬於「允許」和「禁止」事項,
其邏輯非「禁止的事項不被板主看到=允許」。
若是所有違規文章,尤其廣告及亂板文章,
凡是趁板主來不及看到前多次張貼及刪除,則不算犯規,
卻仍能同樣達到廣告或者曝光效果,看板將會無法管理。
若需其他說明煩請小組長指示,
裁定辛苦了,敬祝順心。
板僕 hiki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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