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MakeUp板板主hikitsu之終身水桶判決
一.申訴人ID:loislinlin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MakeUp板板主hikitsu
(b)劣退原因:廠商合作廣告文
(c)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有寄信與該板主溝通,一開始他有跟我回幾封信,
但因為認知不同,並板主認為無法與我再以信件溝通,並希望我上組務申訴。
三.不服理由及申訴重點:
我被劣退的這篇文章,因為我無意引述了廠商產品「最後,要來分享最近鍾愛的東西!
ISQUEEN 伊之情水凝奇蹟毛孔細緻甜睡面膜之前看到很多人推薦說非常保濕,
所以乾肌的我就買回家試試看啦!後來這一瓶跟上一篇的Miros整個就是我的保濕救星啊!」
雖然該篇我後來發現不適,所以我自刪了,但後來還是被處罰了我接受,
但是板主以我是板規二累犯,將我終身水桶!
但是第一次的犯規我有申述板規!
「判決結果:維持板主原判,但請取消劣退處分。」
但是既然該次判決有瑕疵,那是否不能合併累積?
而第一次的違規,我已經做出解釋,我是一般消費者而已,
根據板規二第一點:任何廣告或營利連結,我的文章並沒有打廣告;
因為該商品是我自己購買,而我是以消費者立場,分享此產品,
在我的網誌裡也完全沒有寫到關於使用該項產品的心得!
第二點:廠商產品試用心得文,我的產品不是廠商提供的,不構成試用心得文的要件,
因此我一來沒拿免費產品,二來沒拿錢,也就不能說是有(為自己)營利。
另外,舉例來說: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86149&id=136340736138,
Ed Hardy的粉絲們上傳自己的著用圖,是否也稱為「合作」。
又根據美妝板的Q&A指出,
Q:試用美妝品活動文的作者,沒收費,等於沒買賣利益,為什麼試用心得不能寫?
A:因為這屬於「有償贈與」。
概括而論,這樣的試用活動與心得,是否在利益點上,大家都很難拿捏。
若有廠商自推的產品試用心得充斥其中,對認真做功課的板友們都是不公平的,
這是美妝板謝絕任何「廠商提供之產品試用文」的原因,希望大家體諒。
想在這裡推薦好產品給大家的板友,
自費購買產品再分享心得,更能讓大家感受您對推薦之產品的熱愛!:)
第一, 我不是有償,
第二, 產品不是廠商提供,是我自費購買產品。
我想再次聲明,我的文章並不是廠商合作文,而是我以消費者立場來提供分享,
但我並沒有在網誌裡鼓吹該商品有多優秀(或多惡劣),
我只是使用了該商品,我並沒有廣告的動機也沒有為自己牟利的事實,
並且在所有事件發生的時間點也都能指出,這並不是合作文:我先在網誌發文,
然後在BBS貼文,在這之後廠商看到,寫信希望我允許他引用。
我既無收取「有償贈與」也沒有從中獲取金錢,
因此這並非版規所說的「廠商合作文」亦非廣告牟利文。
四.綜上所述,僅希望我不是終身水桶。
並期待往後所有美妝板主的判決都能盡量客觀,
最後感謝小組長、板主們無償的付出。
loislinlin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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