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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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underwear水桶
時間Tue Jun 17 08:38:52 2008
: 推 louisman:應該可從輕量刑吧...有點誇張 06/17 08:14
: → louisman:為什麼都是尊重板主判決來回應...板主幼教我來這兒申訴.. 06/17 08:15
: → louisman:= =+ 又叫 改正。 06/17 08:17
對於板務執行的判定,除了依據板規外,也要求板主應有統一標準,
若板主在執行上標準一致,並沒有對於特定人士有特定標準時,
那麼所判定的根據也就有所依,而無不公之情況。
貴使用者違規在先,達到懲處要件,板主依照板規執行,並無不妥,
依組方立場自然是尊重板主判決。
至於你所指主張應可從輕量刑,這是板主對於違規者的裁量權。
故也是由板主來判定是否有其必要。
對於確定違規之事實是否從寬處置,組方不加以干涉。
(如果板主對所有違規者都統一標準,又為何應對你有所優待,那對其他人是否不公)
至此,組方將不再回應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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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13.158
推 louisman:有點無言啦= = 06/20 09:41
→ louisman:叫我來這版又被駁回這個版也來什麼意思。加油! 06/20 09:42
→ louisman:我隻道要當管理壓力很大,但也必須當個裁判者。 06/20 09:42
→ penlyly:我認為沒必要從輕量刑 除非板主有意願 這樣是你想聽的 06/20 09:59
→ penlyly:"裁判"嗎!? 06/20 09:59
→ louisman:這個版沒什麼意思 06/20 23:09
→ louisman:自欺欺人 06/20 23:10
→ penlyly:這個板本來就不是讓你有意思用的 06/20 23:35
→ louisman:了無心意。 06/21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