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osjean (阿姆斯特朗旋風)》之銘言:
請bluefish版主至小組務版說明
並提供前次受罰與本次受罰之違規文章
請ricelala使用ctrl+x轉錄與版主溝通之信件至本版
關於ricelala版友因重複違反廣宣規定,
被判決永久水桶一案,說明如下:
關於判決永久水桶之原因,於本人與ricalala版友之往來信件中已有簡單說明,
本版板規實施於2010/10/04,至今已有一年多,
而關於廣宣文章之判定標準,精華區z-10-55亦有說明如下引文:
『什麼狀況下需使用[廣宣]標題來發表食記呢?』
「作者 Dilbert (寧靜致遠)
標題 Re: 板主,不好意思^^ 又來問問題了
時間 Wed Nov 4 19:15:5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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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與店家間實際存在的物質連結,不論是:
(1) 店家直接免費提供試吃或酬勞對價
(2) 透過店家與第三方(通常是媒體或網站)的行銷合作取得的試吃券(不論免費或折扣)
都要開誠佈公地告知並歸類到廣宣類文章當中。」
『可見此規定標準實是行之有年,並非近日才公布。
且ricelala版友之前已觸犯同一規定一次,對本版關於廣宣之規定內容應已有了解。』
故ricelala版友在造訪店家時,既已有接受店家免費招待咖啡,
便需使用廣宣標題,以避免一般版友看到標題食記後瀏覽文章,
卻難以分辨食記的敘述內容是否受到因「店家招待」所衍生的好感影響。
本版連消費者需負擔部分消費金額之團購券都要求食記需註明廣宣,
以避免與單純用餐消費之食記混淆。
接受店家招待之文章,不分部分或全額招待自然也都要求註明廣宣。
因此ricelala版友此次違規,依照本版置底板規第三條,累犯者處以永久水桶。
此一標準並非單獨用於ricelala版友一人,先前也有永久水桶之紀錄。
我的說明如上,還請小組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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