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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osjean (阿姆斯特朗旋風)》之銘言: 請bluefish版主至小組務版說明 並提供前次受罰與本次受罰之違規文章 請ricelala使用ctrl+x轉錄與版主溝通之信件至本版 關於ricelala版友因重複違反廣宣規定, 被判決永久水桶一案,說明如下: 關於判決永久水桶之原因,於本人與ricalala版友之往來信件中已有簡單說明, 本版板規實施於2010/10/04,至今已有一年多, 而關於廣宣文章之判定標準,精華區z-10-55亦有說明如下引文: 『什麼狀況下需使用[廣宣]標題來發表食記呢?』 「作者 Dilbert (寧靜致遠) 標題 Re: 板主,不好意思^^ 又來問問題了 時間 Wed Nov 4 19:15:56 2009 ─────────────────────────────────────── 一切與店家間實際存在的物質連結,不論是: (1) 店家直接免費提供試吃或酬勞對價 (2) 透過店家與第三方(通常是媒體或網站)的行銷合作取得的試吃券(不論免費或折扣) 都要開誠佈公地告知並歸類到廣宣類文章當中。」 『可見此規定標準實是行之有年,並非近日才公布。 且ricelala版友之前已觸犯同一規定一次,對本版關於廣宣之規定內容應已有了解。』 故ricelala版友在造訪店家時,既已有接受店家免費招待咖啡, 便需使用廣宣標題,以避免一般版友看到標題食記後瀏覽文章, 卻難以分辨食記的敘述內容是否受到因「店家招待」所衍生的好感影響。 本版連消費者需負擔部分消費金額之團購券都要求食記需註明廣宣, 以避免與單純用餐消費之食記混淆。 接受店家招待之文章,不分部分或全額招待自然也都要求註明廣宣。 因此ricelala版友此次違規,依照本版置底板規第三條,累犯者處以永久水桶。 此一標準並非單獨用於ricelala版友一人,先前也有永久水桶之紀錄。 我的說明如上,還請小組長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15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