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ricelala版友判決永久水桶一案,
因來往信件前兩封皆已由ricelala附上,便不再重複,
尚有一封信件往來,在此附上。
請小組長一起瀏覽。
:)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 [申訴] 違反food版版規 遭終身水桶一事
時間: Thu Mar 8 23:08:28 2012
※ [本文轉錄自 bluefish 信箱]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e: 不好意思 我記得我都有使用廣宣?
時間: Tue Mar 6 00:07:00 2012
※ 引述《ricelala (米啦啦)》之銘言:
: 原來 還真有申訴管道阿 我指的申訴
: 是向版主大人您本身啦~
: 我有清清楚楚的看清楚版規喔
: 版規上有寫明 團購卷或接受店家招待試吃
: 一律要寫廣宣 但這篇真的不是接受"招待試吃"
: 只是買一杯咖啡後 店家覺得我喝得很開心
: 所以在請我喝一小杯店家沒賣的
: 所謂的店家招待試吃 是要請部落客寫文吧
: 這個只是老闆開心 突然的大放送
: 我也不想要去向組務版申訴
: 因為我覺得如果是版主您 再想一下應該會理解
: 我所想表達的意思 在版主上一次判決後
: 我真的也明瞭 若是店家招待試吃 我也都有寫明
: 還望版主明察 謝謝~
不,本版一直以來,不管是不是店家主動邀約。
只要「接受招待而非自己付費」的部分。
都要註明廣宣喔。
因為接受招待或給予較特殊的免費試吃,
即使一開始沒有事先約定要寫試吃文,
但是會影響接受者的評論公正程度,
不用錢或打了特殊折扣(例如團購券)的餐飲可能會被評價得特別美味,
為了避免有失公允,讓版友無法辨識正確資訊,所以才要強制規定廣宣。
在可以註明廣宣文的前提下,沒有註明廣宣就有誤導版友的可能性。
所以才會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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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158.25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luefish (210.60.158.250), 時間: 03/08/2012 23:08:28
※ 編輯: bluefish 來自: 210.60.158.250 (03/08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