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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ricelala版友判決永久水桶一案, 因來往信件前兩封皆已由ricelala附上,便不再重複, 尚有一封信件往來,在此附上。 請小組長一起瀏覽。 :)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 [申訴] 違反food版版規 遭終身水桶一事 時間: Thu Mar 8 23:08:28 2012 ※ [本文轉錄自 bluefish 信箱]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e: 不好意思 我記得我都有使用廣宣? 時間: Tue Mar 6 00:07:00 2012 ※ 引述《ricelala (米啦啦)》之銘言: : 原來 還真有申訴管道阿 我指的申訴 : 是向版主大人您本身啦~ : 我有清清楚楚的看清楚版規喔 : 版規上有寫明 團購卷或接受店家招待試吃 : 一律要寫廣宣 但這篇真的不是接受"招待試吃" : 只是買一杯咖啡後 店家覺得我喝得很開心 : 所以在請我喝一小杯店家沒賣的 : 所謂的店家招待試吃 是要請部落客寫文吧 : 這個只是老闆開心 突然的大放送 : 我也不想要去向組務版申訴 : 因為我覺得如果是版主您 再想一下應該會理解 : 我所想表達的意思 在版主上一次判決後 : 我真的也明瞭 若是店家招待試吃 我也都有寫明 : 還望版主明察 謝謝~ 不,本版一直以來,不管是不是店家主動邀約。 只要「接受招待而非自己付費」的部分。 都要註明廣宣喔。 因為接受招待或給予較特殊的免費試吃, 即使一開始沒有事先約定要寫試吃文, 但是會影響接受者的評論公正程度, 不用錢或打了特殊折扣(例如團購券)的餐飲可能會被評價得特別美味, 為了避免有失公允,讓版友無法辨識正確資訊,所以才要強制規定廣宣。 在可以註明廣宣文的前提下,沒有註明廣宣就有誤導版友的可能性。 所以才會重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158.25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luefish (210.60.158.250), 時間: 03/08/2012 23:08:28 ※ 編輯: bluefish 來自: 210.60.158.250 (03/08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