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food版版主 對當初初犯的第一次60天水桶裁決
那次接受店家招待卻沒有以廣宣為題的我 心服口服
之後貼文時也都有特別留意這一塊 以避免再犯
但此次荷蓮心之文為付費消費文 並非店家招待試吃
所謂的店家招待試吃 應該是建立在有一定的宣傳行銷目的上
版規上明確寫出:
接受餐廳招待試吃者 張貼食記必須誠實揭露,並以[廣宣]為標題
但就我對版規之文字解讀上
還是不認為此次文章符合"接受餐廳招待試吃"之標準
只是與朋友出外遊玩 付費喝咖啡後 稱讚店家咖啡好好喝
店家一時開心 另外泡了一小小杯店內沒有販售的特調
約一兩口的份量 店家並不知道我有在寫文章 只是覺得遇到知音
很開心有人喜歡他的咖啡 想展現自身功力 而再請喝的一小杯
因為付全額之消費 故當時仍以食記為題 po在food上
我的說明如上 煩請小組長參考 謝謝~
※ 引述《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之銘言:
: ※ 引述《Grosjean (阿姆斯特朗旋風)》之銘言:
: 請bluefish版主至小組務版說明
: 並提供前次受罰與本次受罰之違規文章
: 請ricelala使用ctrl+x轉錄與版主溝通之信件至本版
: 關於ricelala版友因重複違反廣宣規定,
: 被判決永久水桶一案,說明如下:
: 關於判決永久水桶之原因,於本人與ricalala版友之往來信件中已有簡單說明,
: 本版板規實施於2010/10/04,至今已有一年多,
: 而關於廣宣文章之判定標準,精華區z-10-55亦有說明如下引文:
: 『什麼狀況下需使用[廣宣]標題來發表食記呢?』
: 「作者 Dilbert (寧靜致遠)
: 標題 Re: 板主,不好意思^^ 又來問問題了
: 時間 Wed Nov 4 19:15:56 2009
: ───────────────────────────────────────
: 一切與店家間實際存在的物質連結,不論是:
: (1) 店家直接免費提供試吃或酬勞對價
: (2) 透過店家與第三方(通常是媒體或網站)的行銷合作取得的試吃券(不論免費或折扣)
: 都要開誠佈公地告知並歸類到廣宣類文章當中。」
: 『可見此規定標準實是行之有年,並非近日才公布。
: 且ricelala版友之前已觸犯同一規定一次,對本版關於廣宣之規定內容應已有了解。』
: 故ricelala版友在造訪店家時,既已有接受店家免費招待咖啡,
: 便需使用廣宣標題,以避免一般版友看到標題食記後瀏覽文章,
: 卻難以分辨食記的敘述內容是否受到因「店家招待」所衍生的好感影響。
: 本版連消費者需負擔部分消費金額之團購券都要求食記需註明廣宣,
: 以避免與單純用餐消費之食記混淆。
: 接受店家招待之文章,不分部分或全額招待自然也都要求註明廣宣。
: 因此ricelala版友此次違規,依照本版置底板規第三條,累犯者處以永久水桶。
: 此一標準並非單獨用於ricelala版友一人,先前也有永久水桶之紀錄。
: 我的說明如上,還請小組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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