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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moon 信箱] 作者: nmrfarm (義得仁和滅菌槽) 標題: Re: 不服茶板判決 時間: Fri May 28 01:04:36 2010 ※ 引述《emoon (阿物)》之銘言: : 你引用根據站規第六條判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但事實上,我並沒有公佈對方的id,id除了第一字母之外都以xxxxx來處理, : 板主把我的文章當作【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之目的 : 是不合理的。 : 因為我要討論對方觀點內南部北部的看法 : 總要有所本,內容非我自己捏造。 : 依此,請解除我的水桶。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 你的文章又不是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怎麼可以隨意公佈呢? 又,站規中說明是"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既然"未經同意公佈內容"為事實,那便是符合違反版規之標準. : -------------- : 另外,板主在判決內提到 : 【另外,贈茶分享雖是好事,但沒有必要指使別人該怎麼寫心得文】 : 這部份完全不合乎我文章內容事實! : 我並沒有"指使"這個動作,請不要誣陷。 : 至於,您使用【過度自我膨脹的發言】這句話,請您有所本, : 否則我將一併申訴。 嗯.這點您說的沒錯 我應該將"指使"改為"意圖指揮,指點" 或許更合適些. "像上次那種您說會先跟對方說有問題的茶,卻沒跟我說, 還不太樂意接受批判,那也可以先講啦,免得不小心被我的真話刺傷。" 如果"上次那種"指的是"□ [心得] 包種老茶.." 底下推文, 其發言語氣我認為與【過度自我膨脹的發言】差不多. 您可去組務申訴 -- ---"練神掌的小孩不會變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21.16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4.22
emoon:此篇是"[申訴] TEA板的判決應屬無效"該文的信件補充 06/01 20:22
emoon:若這樣的補充方式不正確,請再告知應如何轉錄過來 謝謝! 06/01 20:23
emoon:另外,信件二只有我寄去的部份,茶板板主並沒有回覆我 06/01 20:31
emoon:我需要轉錄過來嗎? 06/01 20:31
emoon:還有,對於N板主所提出的內容 我還可以說明或抗辯嗎? 06/01 20:33
emoon:謝謝 06/01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