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oon (阿物)
標題[轉錄]Re: 不服茶板判決
時間Tue Jun 1 20:21:35 2010
※ [本文轉錄自 emoon 信箱]
作者: nmrfarm (義得仁和滅菌槽)
標題: Re: 不服茶板判決
時間: Fri May 28 01:04:36 2010
※ 引述《emoon (阿物)》之銘言:
: 你引用根據站規第六條判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但事實上,我並沒有公佈對方的id,id除了第一字母之外都以xxxxx來處理,
: 板主把我的文章當作【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之目的
: 是不合理的。
: 因為我要討論對方觀點內南部北部的看法
: 總要有所本,內容非我自己捏造。
: 依此,請解除我的水桶。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
你的文章又不是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怎麼可以隨意公佈呢?
又,站規中說明是"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既然"未經同意公佈內容"為事實,那便是符合違反版規之標準.
: --------------
: 另外,板主在判決內提到
: 【另外,贈茶分享雖是好事,但沒有必要指使別人該怎麼寫心得文】
: 這部份完全不合乎我文章內容事實!
: 我並沒有"指使"這個動作,請不要誣陷。
: 至於,您使用【過度自我膨脹的發言】這句話,請您有所本,
: 否則我將一併申訴。
嗯.這點您說的沒錯
我應該將"指使"改為"意圖指揮,指點"
或許更合適些.
"像上次那種您說會先跟對方說有問題的茶,卻沒跟我說,
還不太樂意接受批判,那也可以先講啦,免得不小心被我的真話刺傷。"
如果"上次那種"指的是"□ [心得] 包種老茶.."
底下推文,
其發言語氣我認為與【過度自我膨脹的發言】差不多.
您可去組務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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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4.22
→ emoon:此篇是"[申訴] TEA板的判決應屬無效"該文的信件補充 06/01 20:22
→ emoon:若這樣的補充方式不正確,請再告知應如何轉錄過來 謝謝! 06/01 20:23
→ emoon:另外,信件二只有我寄去的部份,茶板板主並沒有回覆我 06/01 20:31
→ emoon:我需要轉錄過來嗎? 06/01 20:31
→ emoon:還有,對於N板主所提出的內容 我還可以說明或抗辯嗎? 06/01 20:33
→ emoon:謝謝 06/01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