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osjean (好馬>囧╦╦ˋ)》之銘言:
: 信件備份請直接從信箱按大X轉錄至本版
: 另請nmrfarm附上被刪除之原文備份並至本版說明
: 本文同時轉達nmrfarm版主
1. 原文並未被刪除
5507 3 5/27 emoon R: [心得] 板友贈茶試喝
2.站規第六條內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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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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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文可知,公佈or隱藏部份ID與否,並非是構成違反站規的要件.
站規內文為:"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使用者emoon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之水球為事實,使用時機也不是做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亦不是依站方要求提出,所以判定違規無誤.
又,此emoon此舉已遭其他使用者檢舉,故不得不處理.
如果emoon可證明所po出的水球紀錄完全為個人杜撰,
根本無他人參與對話,那麼,便不構成違反站規第六條.
但在看板po出杜撰對話,其心態可議.
我認為,水球內容或許可視為兩人所共有的創作/情報交換的一部份.
所以兩方都擁有要求內容"不公開"的權利.
而站規第六條看似是保障這種權利.
: ※ 引述《emoon (阿物)》之銘言:
: : 1.申訴/檢舉人:emoon
: : 2.被申訴/檢舉人:nmrfarm
: : 3.事由: 茶板板主公告將我水桶,#1B_ffm8b (Tea)此篇。
: : 引用條文站規第六條。
: : 4.說明:
: : (1) 該板板主是因為茶板中討論雨水茶的這篇文章#1B_f0YnT (Tea)
: : 將我水桶的。但是該篇文章內容所提及id已有馬賽克處理過,並非真人ID。
: : (2) 我查詢幾個組務的文章,相關於站規第六條的部份,我查到下面三篇
: : #1AoFtck7 (L_BoyMeetsGi)這一篇是因為自己的水球被PO出,所以提告。
: : 但是因為ID部份已經馬賽克處理,故沒有申訴成功。
: : #19olxAt9 (L_SecretGard)這一篇是因為將ID全部公佈於版面上,所以提告。
: : #1BCud1Yi (L_FoodAndDri)這一篇是此板對於信件被公佈者提出申訴的判決,
: : 組務您裁決內容是:
: : 【請將該篇公告的檢舉者ID:YanLong修掉
: : 請vmsx版主於本公告72小時內執行】
: : 也就是只要沒有公佈水球者ID的狀況下,
: : 其實並沒有違反站規第六條的問題。
: : 所以,我在茶板上希望討論雨茶的內容,因為是聽來的,所以附上原本的討論,
: : 並且以馬賽克id的方法來發文,並不違反站規第六條才是。
: : 故,茶板的板主判決應該是失當的。
: : (3) 茶板板主所謂"未經同意公佈內容"。
: : 但,根本沒有lxxxxxx這個板友,要我徵詢誰的同意?
: : 我討論當然是有其人,但是,寫茶板討論文章的同時
: : 我只希望能釐清內容真偽,完整公佈對方id,不是我的初衷。
: : 我也就不希望因為對方同意了,就將他公佈出來。
: : 5.附上與版主溝通的信件或水球,若溝通未果請附上證據
: : 溝通信件補充如下:
: : 【我寄去的信件內容一】
: : 你引用根據站規第六條判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但事實上,我並沒有公佈對方的id,id除了第一字母之外都以xxxxx來處理,
: : 板主把我的文章當作【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之目的
: : 是不合理的。
: : 因為我要討論對方觀點內南部北部的看法
: : 總要有所本,內容非我自己捏造。
: : 依此,請解除我的水桶。
: : 【茶板板主對信件內容一的回覆】
: :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
: : 你的文章又不是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怎麼可以隨意公佈呢?
: : 又,站規中說明是"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 : 既然"未經同意公佈內容"為事實,那便是符合違反版規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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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神掌的小孩不會變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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