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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版版規行之有年,但當初設定food版版規之時,版規是未經過任何投票,其名義上是 由使用者選出的版主制定,但實際上是由版主自己依自己的認知做改定,而當初設定有板 規2廣宣只能60天才能po文和版規中說 '' 網路行銷、廣告公司或第三方(如銀行、網站) 與餐廳合辦的間接合作活動不予開放。''使版主以此拒絕學生舉辦的所有美食活動廣宣, 理由是學生非版規2中指的餐廳和政府機關,這兩條條例是所有版之未見到的類型,這也 是很大的問題,另外d版主長時間失蹤 ,但卻水桶人無數,其所制定的版規無人能建議更動,以去年Grosjean 先生做出的生活 娛樂館組 判決為例 ===================================================================== 作者 Grosjean (阿姆斯特朗旋風) 看板 L_FoodAndDri 標題 Re: [申訴] 違反food版版規 遭終身水桶一事 時間 Thu Mar 15 01:27:38 2012 rice君已在該版已發表多篇廣宣文,先前且也因廣宣而受罰過, 對於受店家招待時與廣宣的定義有所觸及時,建議應先知會版主欲PO之主文是否有犯規 以b版主說明: 故ricelala版友在造訪店家時,既已有接受店家免費招待咖啡, 便需使用廣宣標題,以避免一般版友看到標題食記後瀏覽文章, 卻難以分辨食記的敘述內容是否受到因「店家招待」所衍生的好感影響。 本版連消費者需負擔部分消費金額之團購券都要求食記需註明廣宣, 以避免與單純用餐消費之食記混淆。 接受店家招待之文章,不分部分或全額招待自然也都要求註明廣宣。 因此ricelala版友此次違規,依照本版置底板規第三條,累犯者處以永久水桶。 故本申訴案維持版主原判 to b版主, "本版一直以來,不管是不是店家主動邀約 只要「接受招待而非自己付費」的部分 都要註明廣宣" 關於此點為避免日後爭議以及使用者對第三條版規解讀不同 建議將該條版規說明不論是全額消費或部分消費皆判定為廣宣文 ==================================================================== food版b版主回應 ====================================================================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看板 L_FoodAndDri 標題 Re: [裁決] 違反food版版規 遭終身水桶一事 時間 Thu Mar 22 13:09:54 2012 感謝小組長的建議,此一事件我已與另一位版主討論過, 已決定將調整修改發文格式、置底板規與精華區板規補充說明等處, 將原有的規定說明得更清楚以避免版友誤會。 :) 但由於Dilbert版主工作繁忙,確定調整完成之日期尚不確定, 在此之前我們也會加強宣導與管理。 謝謝。 :D ==================================================================== 但實際上food版d版主就此消失不上線2個月,據了解他的原因也是工作繁忙,而後他又出 現 繼續執掌版務,這種行為非常多次,實在有點不妥,另外今年11/20號我也因要po文詢問 過d版主,但其與諾要更改版規卻離約定的時間將近3個禮拜卻沒有下文,依連線紀錄可知 其以3個禮拜未上線,種種想請GeminiMan生活娛樂館組管理人或Grosjean等管理者處理, 麻煩你了。 以下是站內寄信的紀錄: 11/20號寄 版主你好: 我一直對你的管理非常的認同,並且一直覺得你是一個相當講理法和人情的好版主,而事 情的起因是這樣的,我在10/25日po了 徵30人寫食記第1名5000台幣等獎 推文送P幣一文 ,未徵求d版主的同意,導致被刪文,感到非常抱歉,而事後詢問d版主的結果是該篇文章 未符合版規第二條的定義,也就是你說的"Food板的[廣宣]只接受來自餐廳或政府部門的 活動宣傳,不接受其它平台的測試宣傳,所以您的試用文不能在本板張貼。可能要請您另 尋其它可以發表廣宣的板面,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於是我做了簡單的調查後發現,大 部分的人都希望能夠開放這條版規,讓如我發的那篇文章般的學生舉辦的活動,能夠po文 並且達到宣傳,於是我做了一個簡單的連署,連署了20名發文數100篇以上,在food版po 文5篇以上,並且上站次數1000次以上的未被food版水桶過的使用者,他們皆同意了我們 的連署內容,所以希望麻煩能辛苦下你能達成以下的訴求和說明這項連署的好處, ''我們希望能舉辦一個投票,對於是否修改版規成以下連署內容的形式,做出一個表決, 並且能註明本版目前不能開放學生活動宣傳的這項事實 ,而不能發文的原因大概就是為 了版面的精簡和查詢資料的方便,並且使有心圖謀不詭的人事不能鑽版規的漏洞,當然也 利於管理,而增加這條版規是不會有個資外洩的疑慮,因為只需向版主提出部分個資以表 負責此事,並讓想假借學生之名的 企業無所遁形,而因為學生活動的文章受過版主審核,所以會影響版面或是有意擾亂秩序 的文章,也能最有效的減少'' ,希望你能展現你寬大的心胸,幫助許多想要辦好的活動的學生,當然這只是初步的徵求 意見,還希望能跟版主互相討論,也希望版主能夠讓我的 ''徵30人寫食記第1名5000台幣 等獎 推文送P幣''一文能夠在如果投票通過後能夠po文宣傳,麻煩你的部分真是辛苦了 ,再次感謝你。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連署內容 更改 版規2. 中 (1)餐廳直接自行舉辦的活動廣宣 (2)政府公部門、官方單位主辦的美食相關活動 網路行銷、廣告公司或第三方(如銀行、網站)與餐廳合辦的間接合作活動不予開放。 為 (1)餐廳直接自行舉辦的活動廣宣 (2)政府公部門、官方單位主辦的美食相關活動 (3)學生團體或學生個人之美食相關活動 網路行銷、廣告公司或第三方(如銀行、網站)與餐廳合辦的間接合作活動不予開放。 而(3)之學生團體或學生個人之活動負責人,需將活動文章、聯絡方式、所屬學校和負責 人姓名在po文前通知版主給版主審核 ''徵30人寫食記第1名5000台幣等獎 推文送P幣''一文 活動相關 活動送的小小心意 第一名5000 第二名2000 第三名1000 推文 第1、3、5、10、15、20、25 PO 100P 活動參加資格 能寫滿3篇以上各200字以上,限關於台北或新北市餐廳的食記的報名者,食記需是半年內 的實際於店家用餐後的記錄,須有ptt帳號 報名日期 今年10月25日以後到隔年4月1日 活動日期和流程 今年1月31日到隔年4月31日 第一波參加者 指報名時間在1月4日前的參加者 1月11日 發放系統使用的帳號和系統使用的密碼每個人為個別的帳號和密碼 2月1日 前參加者須上傳完三篇以上200字以上食記,上傳人數如少於20人,則主 辦人 會 利用網路和學校主動尋找新的參加者,直到有20位推薦者的文章為止 陸續的參加者 指報名時間在1月4日後的參加者 報名後經1天~2天的審核後給予系統使用的帳號和密碼,每個人為個別的帳號 和密 碼 待收到密碼後20天(包刮第20天)以內參加者須上傳完三篇以上200字以上食記 活動人數 30~70人,滿20人1月11日 就開始活動流程,參加人最多70人, 活動內容 參加者寫完三篇食記(可自由發揮沒有格式,但需三家不同餐廳)後,由除參加者之外的使 用者給讚,使用者只能使用FB帳號投票,最後由最多讚的使用者取前三名給予獎品 參加方法 推文 "我要參加",報名即開始,這些PTT的帳號參加者需經過以下審核,需利用PTT丟水 球或寄信將連絡電話和暱稱交給帳號nobbb1442002,會由主辦人之一在1~2日向你電話確 認,如7日內聯絡不到則視同放棄參格,並會回信告知本活動負責人為誰等相關事項,我 們會在活動開始前20天給予參加者系統的使用帳號和使用密碼以及系統網址,並且會給予 參加者一個部落格撰寫食記 活動目的 我們是輔仁碩士,今年要撰寫畢業論文需要友善的各位協助測試我們寫的推薦餐廳系統 活動規則 不得辱罵、毀謗、過分批評店家,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撰寫食記以外的相關文章違反者刪 除參加資格 以下是20名連署 作者 VickyChien (羽) 標題 Re: 版規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Oct 27 21:24:17 2012 ─────────────────────────────────────── 同意並參加連署 -- Vicky的美食、美酒、好時光 作者 X06NK4 (第二人生)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Oct 28 22:01:37 2012 ─────────────────────────────────────── X06NK4同意並參加連署 作者 smallta (冷笑生)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Mon Oct 29 17:02:14 2012 ───────────────────────────────────────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為女人身敗‧名裂 ├─┤ └┐├─┘ 這才符合 │囧┬┐ 我的 ┌┘└─┘└ 子個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38.206 作者 kuoyfu (大頭)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Nov 3 19:16:12 2012 ─────────────────────────────────────── kuoyfu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50.143 作者 senha (阿千)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Nov 3 19:50:08 2012 ─────────────────────────────────────── senha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80.31 作者 zlin268 (susukee)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Nov 3 20:57:29 2012 ─────────────────────────────────────── zlin268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93.143 作者 Sanjeff (oh my head)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Nov 3 22:15:45 2012 ─────────────────────────────────────── Sanjeff 同意並參加連署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77.78 作者 rockboy088 (我是棒球迷)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Nov 4 23:00:09 2012 ─────────────────────────────────────── rockboy088同意並參加連署 加油!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45.189 作者 puppy0216 (咕咕)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Mon Nov 5 00:57:16 2012 ─────────────────────────────────────── puppy0216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71.2 作者 elljong1988 (日落)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Mon Nov 5 01:22:50 2012 ─────────────────────────────────────── elljong1988 同意 nobbb1442002 的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88.88 作者 lotuslin (佑)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Nov 11 22:21:37 2012 ─────────────────────────────────────── lotuslin同意並參加連署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28.113 作者 ancom (我也是個平凡人)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Nov 11 22:46:30 2012 ─────────────────────────────────────── ancom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211.103 作者 JeremyKSKGA (GIANTS!!!)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Mon Nov 12 12:46:55 2012 ─────────────────────────────────────── JeremyKSKGA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15.102 作者 lanlanlo (米特七六)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Mon Nov 12 15:24:54 2012 ─────────────────────────────────────── lanlanlo 同意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44.77 作者 tzuyiwiki (Tzuyi)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Tue Nov 13 19:29:03 2012 ─────────────────────────────────────── tzuyiwiki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76.52 作者 ja760504 (Thysanuran)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Tue Nov 13 23:25:17 2012 ja760504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44.45 作者 duckduck2 (你PP,我TT)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at Nov 17 23:21:06 2012 ─────────────────────────────────────── duckduck2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99.123 作者 Esh ()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Nov 18 00:29:32 2012 ─────────────────────────────────────── Esh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0.113 作者 meatball0925 (球球)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Sun Nov 18 00:48:08 2012 ─────────────────────────────────────── meatball0925 同意並參加連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56.122 作者 rufu90229 (御宅族阿廣)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Wed Nov 21 09:59:20 2012 ─────────────────────────────────────── rufu90229同意參與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11.155 作者 dtmsimon (賓士級電冰箱) 標題 Re: 版規修改的連署建議 時間 Wed Nov 21 15:58:35 2012 ─────────────────────────────────────── 同意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34.165 作者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e: 你好版主 日前的連署 可以請教一下嗎 時間 Sun Nov 25 00:43:48 2012 ─────────────────────────────────────── ※ 引述《nobbb1442002 ()》之銘言: : 因為想說要版主審核太多東西了 : 版主可能因此本來繁忙的工作變的更多 版主可能因此本來繁忙的工作變的更多 : 所以把第三條的附帶條件改成這樣 : 會增加一些彈性 : 不知版主的意見如何 : 打擾的地方 真不好意思:) : 更改 : 版規2. 中 : (1)餐廳直接自行舉辦的活動廣宣 : (2)政府公部門、官方單位主辦的美食相關活動 : 網路行銷、廣告公司或第三方(如銀行、網站)與餐廳合辦的間接合作活動不予開放。 : 為 : (1)餐廳直接自行舉辦的活動廣宣 : (2)政府公部門、官方單位主辦的美食相關活動 : (3)學生團體或學生個人之美食相關活動 : 網路行銷、廣告公司或第三方(如銀行、網站)與餐廳合辦的間接合作活動不予開放。 : 而(3)之學生團體或學生個人之活動負責人,需在po文前通知版主給版主審核 我已經通知另一位版主,請他參考來信內容。 我們討論結束後會告知你。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06.12 作者 Dilbert (寧靜致遠) 標題 Re: 你好版主 日前的連署 可以請教一下嗎 時間 Tue Nov 27 11:10:39 2012 ─────────────────────────────────────── nobbb1442002您好: 不好意思有勞久等,感謝您很有建設性的提議, 我會在本週結束前辦個投票, 徵詢板友們對是否開放更多廣宣項目的意見, 但是對於開放的細項怎麼修訂,我可能會再稍作調整, 「非營利」、「學生」不是問題, 但是對於「活動」如何定義,個人的考量比較多。 由於本身在網路媒體業工作多年,看過各種置入行銷, 以及規畫平台前把流量養大(然後再賣錢)的案例, 所以我會對於如何排除新平台試圖從PTT取得知名度與流量有所防範, 最後感謝您的來信建議,以及對窮忙上班族未及第一時間回信的體諒。 作者 nobbb1442002 () 標題 謝謝版主 時間 Sun Dec 2 12:08:29 2012 ─────────────────────────────────────── 感謝版主的幫忙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25.64
GeminiMan:相關證據請原文轉錄至組務板,勿附於申訴文內。 12/13 16:33
nobbb1442002:有問題想請教管理人 信已寄出 不好意思打擾了 12/13 16:59
GeminiMan:板主 Dilbert 已辦理投票,板規是否修訂將視投票結果而 12/21 00:06
GeminiMan:定。 此案結案。若使用者仍有疑義,可再與板主溝通。 12/21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