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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cancancans 2.被申訴人:EatToDie / Hongda 3.事由:不實指控,再度涉嫌偽證! 4.說明: #1CRhLhil (EatToDie) ※ 引述《Hongda (I will find my way.)》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CPYIeRI : 推 icancancans:你對待愛人、親人、陌生人的口水都是一視同仁? : → icancancans:我倒想看看妳男友若知道妳在外面跟網友口水有過"交流" : → icancancans:回去再跟他接吻不知是什麼表情 XDDDDDDDDDDDDDDDDDDDD : 當事人來信檢舉 (檢舉內容涉及個人,當事人同意公開檢舉說明內容) : 檢舉人表示,該板友的用字遣詞 : 是說檢舉人已經在外面口水跟網友交流過,此為無中生有的事 我哪字那句說「已經」了啊?我又在說「誰」了啊? 我沒有說過的話,為何硬要塞進我嘴裡?為何要「無中生有」? : 推文內容對檢舉人做不實指控,造成檢舉人心理上不舒服 : 本板認同檢舉人之主張,裁定 icancancans水桶禁言兩週 我明明沒有指名道姓,為何有人對號入座,板主就要接受? 既然沒有指名道姓,當事人是誰?檢舉人是誰?誰知道啊! 司法實務上哪個「告訴乃論」的案件,起訴書或判決書, 可以只寫「告訴人」三個字而不用有名有姓據以為憑的? 如果可以這樣,哪個司法官只要看哪個人民不爽, 都能逕自以「告訴人」的名義,讓人民入獄還搞不清楚誰告他的, 這會是什麼樣的世界? 何況Hongda板主已有舉不出物證的前例在案, (小組長之前請他轉檢舉信到組務備查,到現在毫無作為,可以這樣公然抗命? 看在稍微觸擦組規就動輒得咎而恐遭剝奪申訴權的板友眼裡,不知做何感想?) 如今卻又故態復萌,這次甚至連「人證」都闕如, 板友的程序加實質正義之訴訟權益可以這樣一再被侵犯嗎? 我沒有指名道姓,更沒有指控誰如何,何來指控實不實的問題? 該推文很明顯就是論辯過程中的假設情狀! 縱使有人要對號入座,該內容也完全沒有人身攻擊情事, 只是在順應對方邏輯下的假設情狀,意在反證矛盾而弱化對方論述! 若有人硬要栽贓我不實指控,那該請他去法院告我誹謗! 怎麼會是板主該介入的?哪條站規板規賦予板主有判斷事實真偽的權限? 板主如何知悉真相全貌的?板主又不是全知全能的天神! 若板主判斷我意在描述一個存在情況而非辨證攻防, 那又為何不是相信我的證言,而是採信他的證詞? 如果只因所謂的當事人檢舉人可能是和板主同為某板板友而就選擇相信某人, 一個不看事證卻看人情的板主如何有公正性可言? 重點是板主根本沒有判斷事實真偽的權力與能力! 本人遍查全站找不出有「當事人」或「檢舉人」這兩個帳號的站友或板友, 一個不存在的帳號竟然可以告人而且成立? 請Hongda板主確確實實舉證出是何告發人,以及告發信! 請小組長這次確實督促他履行板主所應盡證明被告有罪的程序正義與舉證責任! 不要讓他有僥倖心理可以一犯再犯、一錯再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36.253 ※ 編輯: icancancans 來自: 123.204.69.82 (08/24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