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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範本供使用者檢舉、申訴用 1.申訴/檢舉人:maygine 2.被申訴/檢舉人:food版版主bluefish 3.事由: 版主聲稱違反版規遭處60天水桶 4.說明: 我在food版上放了一篇文章,為避免違反誠實揭露原則, 標題設定為廣宣,且確定這一篇文章之前,60天已內沒有相關文章。 我認為我已經達到版規的要求,也就是: 版規3.接受餐廳招待試吃者,張貼食記必須誠實揭露,並以[廣宣]為標題, 勿自創標題。 與『同一家餐廳、業者』有關的廣宣,不分張貼者為店家或接受試吃者, 須一併計入廣宣額度限制-同一家餐廳60天內廣宣不得多於1篇。 欲張貼試吃廣宣者,請自行查詢60天內是否已有相關廣宣,若已有則不得張貼。 違反上述規定者,刪除試吃食記,水桶禁言60天。 但是版主以我違反第2點版規,處分水桶60天, 但請看一下版規2是怎麼寫的: 2. 本板提供有限度的廣宣機制,供『餐廳』類店家自我推薦或宣傳優惠活動, 但需配合下列事項: (1) 只能發表文章,並使用[廣宣]類標題,不得以推文廣告。 (2) 自我推薦:一篇為限。 (3) 活動宣傳:同一活動以一篇為限; 張貼一次活動廣宣後未滿60天,不得張貼第二項新活動。 未配合上述規定之店家廣宣,初犯,劣退+水桶禁言60天; 累犯,劣退+終身水桶。推文違規廣宣者,終身水桶。 我不曉得是不是本人的理解力較差,不知道其他版友是否有產生和我一樣的誤解, 因而墜入陷阱之中,在我看來這一點是針對餐廳店家,而我並非店家, 不知道自己竟然會被列為,"同一活動的第二篇廣宣", 況且我Po的試吃文,如何被版主認定為是同一活動? 連我都不知道之前有過甚麼活動! 我並不是要為店家宣傳同一活動而Po的文章! 這只是版主主觀認定。 對我來說,我已經有做到符合版規第三點, 卻不知道還有第二點這種看起來像是針對店家的版規, 頗有誤入陷阱之感! 5.附上與版主溝通的信件或水球,若溝通未果請附上證據 ~ bluefish (眷戀,咫尺天涯。) 標題 Re: 關於水桶 時間 Sat Jan 22 22:54:35 2011 ─────────────────────────────────────── ※ 引述《maygine (拒當女僕的女王)》之銘言: : 版主您好 : 我對於被浸水桶感到不能理解 : 我對版規的理解是: : 接受餐廳招待試吃者,張貼食記必須誠實揭露,並以[廣宣]為標題,勿自創標題。 : (這一點我有做到) : 與『同一家餐廳、業者』有關的廣宣,不分張貼者為店家或接受試吃者, : 須一併計入廣宣額度限制-同一家餐廳60天內廣宣不得多於1篇。 : (我有特地搜尋過,上一篇是60天以前) : 為何這樣還被浸水桶?請您處理! 違規ID:maygine 違規事項:在版上發表同一活動第二篇廣宣, 違反板規第2條之規定。 引述《maygine (拒當女僕的女王)》之銘言: : 問題是我不是店家呀! : 我並不認為你這是同一個活動? : 為何我不能適用第三條,我確實遵守兩個月不能第二篇的規定, : 你卻用另外一條非常不清楚的條文來處分, : 那第三條的道理何在? 沒有不清楚,只是你不願意接受。 這個活動店家已經在版上宣傳過, 你接受邀請免費試吃寫食記在部落格上發表,已經達到宣傳效果。 版上一向不開放重複廣宣,所以既然已經讓店家宣傳了, 接下來就請移駕個人部落格發表,請勿再佔用版面空間。 你不認為這是同一個活動,但是邀請試吃→試吃食記。 為什麼不是同一個? :) 第三條是用在店家未上版,單純是兩位版友重複發表廣宣的狀況下。 以上。 作者 maygine (拒當女僕的女王) 標題 Re: 關於水桶 時間 Sat Jan 22 23:05:25 2011 ─────────────────────────────────────── 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人和我一樣誤解版規 有誤入陷阱的感覺 我只是認為你這樣的解釋實在不能服眾 你的第二條寫的是餐廳本身 我來po文就不會認為這條法規適用於我 我不是要為了幫店家亂打廣告 一樣有遵守第三條規定 對我來說這樣的要求並不算過分 Food版是分享的園地 而不是找別人麻煩的地方 標題都已經用廣宣了 突然冒出這樣一個奇怪的說法 實在令人不能接受 我會持續向上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