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joe:入手賠償金哪有寫~~腦補可悲~
光就推文內容便可得知是在回應前文曾提到「賠償金」關鍵字之人
縱使提到此關鍵字者有二評論人
亦仍可知道是指名評論人
何以稱作不知評論何人?
且該轉錄新聞內儘管並無提到賠償金額
也不代表 bjoe 可以逕自宣稱新聞評論是腦補
難道未來每位發文者都要像學術論文一般行行條條都要有引用文獻??
否則底下的推文人人可以逕自給發文者戴上「腦補」的帽子?
何時 BBS 的發文慣例變成要求發文者須先自清自己字句的100%真實性??
而非要求發言人應該謹言慎行?
第三所謂本案任一點不符人身攻擊之言更非現實跡證可支持
home-sale 版過往判決並非以有嚴重詆毀人格作為判決依據
即便稱呼他人「肥」之類使他人有主觀不舒服之言論
亦在過去判決之範疇內
此點亦是現今公然污辱要件的解釋範圍內
今日我認為「腦補」一詞有使我感受到主觀上感受到不舒服
為何我不能主張尋求版規救濟?
此案中受到人身攻擊的當事者並非組長
組長憑何理由宣稱『任一點不符人身攻擊』?
組長何以替我決定有無主觀上的不愉快感受?
是否太誇張了點?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
且於本案中主體為 bjoe;客體為我
攻擊行為為「入手賠償金哪有寫~~腦補可悲~」
關鍵點只在是否有實質損害發生
什麼叫做任一點皆不符?
什麼叫主體不明確?
難道一句人身攻擊的言論還要『我幹你娘,你娘很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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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行 客 實質損害
體為 體
這樣才叫任一點皆符嘛?
哪有人這樣定義的??
此判決明顯不符常理
請組務重新省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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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好人隆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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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申訴] home-sale板主lohateve雙重認定標準 D0049
時間: Mon Oct 14 23:07:24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