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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rostMaiden 信箱]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看板: L_LifeInfo 標題: Re: [申訴] home-sale板主lohateve雙重認定標準 D0049 時間: Mon Oct 14 23:07:24 2013
bjoe:入手賠償金哪有寫~~腦補可悲~
光就推文內容便可得知是在回應前文曾提到「賠償金」關鍵字之人 縱使提到此關鍵字者有二評論人 亦仍可知道是指名評論人 何以稱作不知評論何人? 且該轉錄新聞內儘管並無提到賠償金額 也不代表 bjoe 可以逕自宣稱新聞評論是腦補 難道未來每位發文者都要像學術論文一般行行條條都要有引用文獻?? 否則底下的推文人人可以逕自給發文者戴上「腦補」的帽子? 何時 BBS 的發文慣例變成要求發文者須先自清自己字句的100%真實性?? 而非要求發言人應該謹言慎行? 第三所謂本案任一點不符人身攻擊之言更非現實跡證可支持 home-sale 版過往判決並非以有嚴重詆毀人格作為判決依據 即便稱呼他人「肥」之類使他人有主觀不舒服之言論 亦在過去判決之範疇內 此點亦是現今公然污辱要件的解釋範圍內 今日我認為「腦補」一詞有使我感受到主觀上感受到不舒服 為何我不能主張尋求版規救濟? 此案中受到人身攻擊的當事者並非組長 組長憑何理由宣稱『任一點不符人身攻擊』? 組長何以替我決定有無主觀上的不愉快感受? 是否太誇張了點?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 且於本案中主體為 bjoe;客體為我 攻擊行為為「入手賠償金哪有寫~~腦補可悲~」 關鍵點只在是否有實質損害發生 什麼叫做任一點皆不符? 什麼叫主體不明確? 難道一句人身攻擊的言論還要『我幹你娘,你娘很不高興!』 ^^︿^^^^ ︿︿︿︿︿︿ 主行 客 實質損害 體為 體 這樣才叫任一點皆符嘛? 哪有人這樣定義的?? 此判決明顯不符常理 請組務重新省視 -- 春華秋實,好人隆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0.161 ※ 編輯: dans 來自: 1.34.0.161 (10/14 23:13) ※ 編輯: dans 來自: 1.34.0.161 (10/14 23:17) ※ Deleted by: FrostMaiden (1.34.135.176) 10/15/2013 01:33:59 ※ BadPost Reason: #1IN2huMj (L_LifeInfo)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rostMaiden (1.34.135.176), 時間: 10/15/2013 0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