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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IWEI (維)》之銘言: (恕刪) : 就我看來 : 你提出檢舉的立場及論點太過薄弱 : 已經跟你說明過我的立場了你又不聽 : 為避免浪費我的時間處理這種事情 : 簡單的回文讓你直接來申訴 : 由小組長判決 : 我認為是很合理的 我謝謝你建議我來申訴 不過講到現在 板主你好像也沒否認自己的公告語意不清 然後表列我之前的文章 來說明你的立法有據 這是什麼公告立法呢? 而且你在回信中 貼出教育部的資料 反而更證明了語意不清這點 作者 HAIWEI (維) 標題 Re: 劣文退回(請參閱公告)Fw: [好文] 文林苑同意戶在連署回家活動.. 時間 Wed Jan 23 23:01:58 2013 ─────────────────────────────────────── 依據 http://tinyurl.com/bellcza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等 ㄉㄥˇ 表類數之詞:(1) 表複數。如:「我等」、「爾等」、「一干人等」、「紐約、倫敦、 東京等世界金融中心。」 上面是我公告中"等"字的用法 你說的"等" 是指 (2) 表列舉不盡。如 :「我每天單是孩子的事都忙昏了,其他如廚房等等的事就更不用說 了。」 相同文字 意思不同 理解了嗎? ------------(下文省略)---------------------------- 而公告中"(例如王家確定被排除 或是確定施工)" 跟上面的第二個例句"...廚房等等..." 應該是比較相類吧 這個就不用再辯了吧 字都上色了 很好比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15.25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115.25 (01/26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