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IWEI (維)》之銘言:
(恕刪)
: 就我看來
: 你提出檢舉的立場及論點太過薄弱
: 已經跟你說明過我的立場了你又不聽
: 為避免浪費我的時間處理這種事情
: 簡單的回文讓你直接來申訴
: 由小組長判決
: 我認為是很合理的
我謝謝你建議我來申訴
不過講到現在 板主你好像也沒否認自己的公告語意不清
然後表列我之前的文章 來說明你的立法有據
這是什麼公告立法呢?
而且你在回信中 貼出教育部的資料 反而更證明了語意不清這點
作者 HAIWEI (維)
標題 Re: 劣文退回(請參閱公告)Fw: [好文] 文林苑同意戶在連署回家活動..
時間 Wed Jan 23 23:01:5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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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http://tinyurl.com/bellcza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等 ㄉㄥˇ
表類數之詞:(1) 表複數。如:「我等」、「爾等」、「一干人等」、「紐約、倫敦、
東京等世界金融中心。」
上面是我公告中"等"字的用法
你說的"等"
是指
(2) 表列舉不盡。如 :「我每天單是孩子的事都忙昏了,其他如廚房等等的事就更不用說
了。」
相同文字 意思不同
理解了嗎?
------------(下文省略)----------------------------
而公告中"(例如王家確定被排除 或是確定施工等)"
跟上面的第二個例句"...如廚房等等..."
應該是比較相類吧 這個就不用再辯了吧 字都上色了 很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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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51.115.25 (01/26 12:54)